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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不適合責任與品確法:中古屋出問題,能向誰求償?

買賣交易|2020 年民法改正把瑕疵擔保責任改成契約不適合責任,中古屋常見的現況交屋免責特約會壓縮買方求償空間,這篇整理買方能主張的四種救濟與通知期限規則。

在日本買中古屋,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話往往藏在契約最後幾行:「現況有償讓渡,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這句話牽動的正是 202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債權法)改正——舊制底下的「瑕疵擔保責任」被整套改寫成「契約不適合責任」,買方能主張的權利與時間限制也全部換了規則。看懂這套新規則,才知道簽下那句「現況交屋」代表放棄了什麼。

契約不適合,不是單純「有沒有瑕疵」

民法改正後的思考方式,從「物件本身有沒有瑕疵」,轉成「交付的物件是否符合契約約定的種類、品質或數量」。只要實際交付的房子與契約內容不一致(例如重要事項說明沒提到的漏水、蟲害、耐震強度不足),買方就可以主張「契約不適合」,不用再糾結法律上是否構成傳統定義的「瑕疵」。

買方有四種救濟手段可以選

依民法第 562 條到第 564 條,買方發現契約不適合時,原則上可以主張以下四種手段,而且不限定只能選一種:

這四項是可以並存選擇的權利,不是先後順序關係,買方能依實際狀況選擇最有利的主張,但實際請求金額與可行性,仍要看個案證據與賣方的因應狀況。

通知期限:知悉起 1 年內,個人間交易常見特約縮短

民法第 566 條規定,買方自知悉不適合之時起 1 年內,必須通知賣方,否則就喪失追完請求、代金減額、損害賠償與解除這四項權利,但如果賣方在交付時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不適合,則不受這個期限限制。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賣方不是宅建業者(也就是個人賣方直接售屋),這個「1 年」的期限可以透過契約特約排除或縮短,實務上常見的「現況有償讓渡,免責」或「引渡後 3 個月內限定」等條款,就是把買方的求償窗口大幅壓縮,簽約前務必逐條確認這部分的約定內容。

賣方是宅建業者時,有一條不能突破的下限

如果賣方本身是宅建業者(例如買的是仲介公司自售的中古屋庫存),依宅建業法第 40 條,任何比民法規定對買方更不利的特約都無效,唯一的例外是把通知期限訂為「引渡之日起 2 年以上」。換句話說,宅建業者作為賣方時,買方至少能拿到「引渡後 2 年」的求償期間保障,不會被壓縮到比這更短。

新築住宅例外:品確法的 10 年強制保障

如果買的是新築住宅(非中古屋),適用的是另一部特別法——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品確法)。這部法規定,對於「構造耐力上主要部分」(基礎、柱、樑等承重結構)與「雨水浸入防止部分」(屋頂、外壁、開口部等)這兩類項目,賣方或承包商必須負擔至少 10 年的瑕疵擔保責任,而且這項保障不得透過特約排除或縮短,是強制規定。這也是新築與中古屋在求償保障上最大的差異所在。

新築業者還有一道保險或供託的防線

為了確保上述 10 年保障不會因為業者倒閉而落空,住宅瑕疵擔保履行法要求提供新築住宅的建商與宅建業者,必須就每年出售的住宅,選擇加入指定的住宅瑕疵擔保責任保險,或向法務局提存相應金額的保證金,作為資力確保措施。買方如果對建商的財務狀況有疑慮,可以請對方提出保險證明或供託證明,確認這道防線確實存在。

給台灣買方的實務提醒

台灣買方最常踩到的坑,是把中古屋的「現況交屋、免責特約」直接當成常態接受,卻沒注意到這代表自己幾乎放棄了契約不適合責任的求償空間。簽約前,務必請日文能力可靠的司法書士或律師,逐條核對重要事項說明書與契約書中關於瑕疵擔保(契約不適合)的特約內容,尤其留意通知期限是否被壓縮、是否有全面免責條款,再決定是否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

常見問題

Q. 「現況交屋、免責特約」代表什麼?

代表賣方在契約中排除或大幅縮短了契約不適合責任的求償期間,買方事後發現漏水、蟲害等問題時,可能已經沒有法律依據要求賣方負責,簽約前務必逐條確認特約內容。

Q. 如果賣方是仲介公司,通知期限也能被壓到很短嗎?

不能。依宅建業法第 40 條,賣方是宅建業者時,任何比民法更不利買方的特約都無效,通知期限最短也要訂在引渡之日起 2 年以上。

Q. 新築住宅是不是完全沒有免責空間?

構造耐力上主要部分與雨水浸入防止部分這兩類,依品確法規定必須保障 10 年,不得透過特約排除,但其他非結構性的瑕疵仍可能依契約另有約定,簽約前應請專業人士確認範圍。

官方來源

以上為一般性法規介紹(基準日 2026 年 7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法規修訂頻繁,個案請諮詢行政書士、司法書士或律師,並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