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租屋設備壞了誰修?民法 606 條房東修繕義務
原則房東修;租客責任造成的除外;通知後房東不修或急迫時,2020 年 4 月 1 日起租客可自修
住進日本租屋後,熱水器不出熱水、漏水、冷氣壞掉時,會牽涉誰修、誰出錢、房東不處理怎麼辦三個問題。日本民法有一套基本規則,國交省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又把它寫成契約條文。本文依民法與國交省、法務省公開資料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實際金額、期限與個案責任歸屬,請洽管理公司、消費生活中心或律師;本文不替任何案件下結論。
原則:房東要修
民法第 606 條第 1 項:賃貸人(房東)有義務做「使用及收益所必要的修繕」。換句話說,租客付租金,房東就要維持房子能正常使用。
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是因為租客自己的責任(條文:賃借人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才需要修,房東就不用負這個修繕義務。例如租客弄壞的設備,不能直接要求房東出錢修。
第 2 項還規定,房東為保存房子而做必要行為時,租客不能拒絕。所以房東通知要進屋修繕,你原則上不能擋。標準契約書第 9 條第 2 項也寫了類似意思:房東要事先通知,租客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
發現壞了:租客要先通知
民法第 615 條:賃借物需要修繕時,租客必須「遲滯なく」(不拖延)通知房東;如果房東早就知道,則不用。標準契約書的解說也建議,修繕通知最好用書面或電子郵件等留下紀錄的方式。
所以最穩的做法是:發現漏水、設備故障,立刻拍照,寫下發現日期,用信件或訊息通知房東或管理公司,保留紀錄。
房東不修怎麼辦:2020 年 4 月 1 日起可以自修
202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修正,新增第 607 條之 2。法務省的說明是:修正前,民法沒有規定租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自己修繕。修正後,下列兩種情形租客可以修繕:
- 租客已通知房東需要修繕,或房東已經知道,但房東在「相當期間」內沒有修。
- 有急迫情事。
法務省說明,依這兩種情形自行修繕,不會被房東追究責任。但條文只寫「相當期間」,沒有寫幾天,具體要多久,待確認,視情況而定。
自行修繕的費用能不能向房東請求?民法第 608 條第 1 項:租客支出屬於房東負擔的必要費用時,可以立即請求償還。實際能否請求,仍要看修繕是否屬房東負擔、金額是否合理,個案請洽律師。
標準契約書怎麼寫
國交省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第 9 條,把規則寫成契約:
- 第 1 項:房東要做必要修繕;因租客責任造成的,由租客負擔,其他由房東負擔。
- 第 3 項:租客發現需修繕處所,要通知房東並協議。
- 第 4 項:通知後,修繕確有必要,而房東無正當理由不修時,租客可自己修,費用負擔準用第 1 項。
- 第 5 項:別表第 4 的輕微修繕,租客可以自己做、自己出錢,不用通知也不用房東承諾。
別表第 4 列的項目是:保險絲更換、水龍頭墊片(パッキン、コマ)更換、浴室橡膠塞與鍊條更換、電燈泡與日光燈更換,以及其他費用輕微的修繕。國交省解說指出,依第 5 項自行修繕時,費用償還請求權被排除;別表第 4 項目也仍可請房東依第 1 項修繕。別表也可以由雙方合意變更,所以要看你實際簽的契約。
修到一半不能住了:租金與終止
- 部分不能使用:民法第 611 條,如果不是租客責任,租金依無法使用的部分比例減額;若剩下的部分不足以達成租屋目的,租客可以解除契約。
- 全部不能使用:第 616 條之 2,賃貸借終了。
漏水影響到哪個房間,要減多少,沒有現成數字,待確認,請與管理公司協議或洽專業機構。
怎麼做
- 發現故障,當天拍照並寫下日期,例如 5 月 10 日發現漏水。
- 立即用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房東或管理公司,例如 5 月 11 日送出,保留紀錄。
- 查你的契約第 9 條或修繕條款,以及別表第 4 的項目。
- 若是別表第 4 輕微項目,可自行處理並保留收據。
- 房東沒回應,先追蹤並記錄日期,例如 5 月 17 日、5 月 25 日再通知一次;「相當期間」沒有固定天數,待確認。
- 有急迫情事時(如水管破裂),先處理並保留證據。
- 無法協商時,洽消費生活中心或律師。
以上日期是示範用的假設值,不是法定期限。
容易踩雷
- 以為所有壞掉的都是房東出錢:因租客責任造成的要自負。
- 沒有通知就自己叫人修:第 607 條之 2 有前提條件,急迫情事除外。
- 通知只用口頭,事後無法證明:建議留下書面或電子郵件。
- 契約別表寫了更多租客負擔項目,沒注意看:以你簽的契約為準,特約效力待確認。
- 把 2020 年 4 月 1 日前的舊契約當成適用新法:契約適用新舊法依締約時間,法務省有說明,合意更新後可能適用新法,個案請確認。
常見問題
房東一定要修嗎?
原則上是。民法第 606 條規定房東有必要修繕義務,但因租客責任造成的除外。
房東不修,我可以自己修嗎?
可以,但有條件:已通知房東且房東在相當期間內沒修,或有急迫情事。202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第 607 條之 2 有規定。
小東西壞了要自己修嗎?
若契約採用國交省標準契約書別表第 4,保險絲、水龍頭墊片、電燈泡等輕微修繕,租客可以自己做並自負費用。實際以你的契約為準。
來源
- 民法(e-Gov)(2026-10-19 查證):賃貸人は、賃貸物の使用及び収益に必要な修繕をする義務を負う
- 法務省:2020年4月1日から賃貸借契約に関する民法のルールが変わります(2026-10-19 查證):賃貸人から責任を追及されることはないことが明確になりました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2026-10-19 查證):乙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り必要となったものは乙が負担し、その他のものは甲が負担するもの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