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重說:重要事項說明可以線上進行嗎
可以。賃貸自 2017 年、買賣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符合 4 項要件的視訊說明視同面對面
人在台灣想買或租日本房子,重要事項說明一定要飛到日本當面聽嗎?答案是不用。國土交通省把用視訊會議進行的重要事項說明稱為「IT 重說」,只要滿足一定要件,法律上視同面對面說明。本文依國交省公開資料與宅建業法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本文不替任何交易下結論,業者是否提供、用哪套軟體,請直接向業者確認。
IT 重說是什麼,從什麼時候可以用
國交省的說明是:IT 重說是在一定要件下,用視訊會議等方式進行的重要事項說明,並被「對面による重要事項説明と同様に取り扱う」,也就是視同面對面。時間點有兩個:
- 賃貸(租賃):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本格運用(平成 29 年)。
- 売買(買賣):2021 年 3 月 30 日起本格運用(令和 3 年),國交省發表同時把這件事寫進「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並公布實施手冊。
更早之前是社會實驗階段:實施手冊記載,IT 重說的社會實驗自 2015 年 8 月 31 日開始,電磁方式提供書面的社會實驗,買賣於 2021 年 3 月 10 日開始。
之後 2022 年 5 月 18 日,修法讓重要事項說明書也可以用電磁方式提供,不一定要寄紙本。這部分見下一節。
四項要件:缺一不可
宅建業法解釋運用(通達,令和 8 年 4 月 1 日施行版)對 IT 重說訂了四項條件。未遵守可能構成違反宅建業法,所以業者必須做到:
- 環境:宅建士與聽說明的人,都要能清楚看到對方畫面與文件、聽清楚雙方聲音,而且可以雙向溝通。
- 事先交付:經宅建士記名的重要事項說明書與附屬文件,要先交付給你(含電磁方式提供)。
- 開始前確認:宅建士在說明前,要確認你手邊有書面可以對照,也確認影音狀況。
- 出示宅建士證:宅建士要出示證件,並確認你在畫面上看得到。
另外,現行通達(令和 8 年 4 月 1 日施行版)規定:說明開始後若影像看不到或聲音聽不到,宅建士要立即中斷說明,狀況排除後再重新開始。
宅建業法第 35 條本來就要求說明時出示宅建士證(第 4 項)、書面須由宅建士記名(第 5 項)。IT 重說只是把「面對面」換成視訊,這些義務沒有少。
用電子檔取代紙本:要先取得你的承諾
2022 年 5 月 18 日起,業者也可以用電子檔提供重要事項說明書。條件是第 35 條第 8 項:必須取得你的承諾。依施行令第 3 條之 3:
- 業者要事先告知電磁方式的種類與內容,再取得承諾。
- 即使你已承諾,只要之後書面表示不接受電磁提供,業者就不得再用電磁方式;除非你之後再度承諾。
換句話說,你有權選擇要紙本。實施手冊(令和 4 年 4 月版)也要求,IT 重說時你手邊要有說明書與附屬文件。電子檔的提供方式與查看方式,請在說明前向業者問清楚。
錄影、錄音與個資
實施手冊對錄影錄音的態度是:若業者要錄,應事先說明使用目的;錄下的記錄屬於個人資料,要比照個資管理。你也可以在說明前問清楚:會不會錄?保存多久?待確認的是各家業者的實際作法,這部分因業者而異。
怎麼做
- 先問業者是否提供 IT 重說,以及賃貸或買賣分別怎麼進行(各家不同,待確認)。
- 約定時間前,請業者交付重要事項說明書與附屬文件,先自己讀一遍。
- 確認你的設備:能看到對方畫面與文件、聽到聲音,最好有大一點的螢幕;手冊指出用小螢幕手機時,建議事先寄送書面。
- 說明開始時,要求宅建士出示宅建士證,並確認你看得清楚證上的姓名。
- 如果業者要錄影錄音,先問清楚用途與保存方式。
- 說明有聽不懂的地方,當場提問,不要為了順利進行而略過。
容易踩雷
- 以為沒收到書面也能開始:事前交付(含電磁方式提供)是要件之一。
- 只看畫面、手邊沒有書面:說明前要確認你能對照書面。
- 沒看到宅建士證就繼續:這是要件之一,要當場確認。
- 把 IT 重說當成「可以不看文件」:說明書的內容與簽約風險,不會因為是視訊就變少。
- 對電子檔不熟,沒有表明偏好:你可以要求紙本。
常見問題
人在台灣可以用 IT 重說嗎?
可以。國交省 IT 重說手冊 Q11 明載,對方在日本國外,也能進行重要事項說明書的電磁方式提供與 IT 重說,實施場所沒有限制;業者是否提供,仍須向業者確認。
IT 重說和面對面說明效力一樣嗎?
國交省的說明是符合要件的 IT 重說視同面對面說明。要件有 4 項,缺一不可。
一定要同意用電子檔嗎?
不用。電磁提供需要你的承諾,而且之後書面表示不接受,業者就不得再用電磁方式提供。
來源
- 国土交通省:IT重説本格運用(平成29年度~)(2026-10-19 查證):宅地建物取引士証を提示し、…画面上で視認できたことを確認していること
- 国土交通省:売買取引に係る IT 重説の本格運用について(令和3年3月30日)(2026-10-19 查證):IT重説を対面による重要事項説明と同様に取り扱う
- 国土交通省:IT を活用した重要事項説明 実施マニュアル(令和4年4月)(2026-10-19 查證):説明の相手方の手元に重要事項説明書及び添付書類がある状態で実施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令和8年4月1日施行版)第35條第1項關係(2026-10-19 查證):宅地建物取引士により記名された重要事項説明書及び添付書類を、…あらかじめ交付(電磁的方法による提供を含む。)していること
-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令(e-Gov)(2026-10-19 查證):提供を受けない旨の申出があつたときは、当該電磁的方法による提供をしては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