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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連帶保證人極度額:2020 年民法修正後租約要寫上限,國交省調查月租 8–12 萬円者損害中位數 35.6 萬円

2020-04-01 起新訂的個人連帶保證須寫極度額,否則無效;月租 8–12 萬円損害中位 35.6 萬円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7

日本租屋常要求「連帶保證人」,替租客擔保租金與損害賠償。2020 年 4 月 1 日起,民法新增規定:個人當連帶保證人,契約必須寫明「極度額」,也就是保證責任的上限金額,沒寫就無效;2020 年 4 月 1 日前已簽的保證契約,另有過渡規則(見下文)。對台灣人來說,若請日本的朋友或親戚當保證人,這個制度決定了對方最多要承擔多少。本文依民法條文與國土交通省的「極度額に関する參考資料」整理,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日本律師。

法律怎麼規定:民法第 465 條之 2

民法第 465 條之 2:以「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務」為主債務、且保證人不是法人的保證契約,稱為個人根保證契約;保證人就主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全部債務,以及保證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只在「極度額」限度內負責(第 1 項)。個人根保證契約若沒有定極度額,不發生效力(第 2 項)。

租屋契約的連帶保證,保證的是不確定期間內發生的租金與損害賠償,屬於根保證,所以適用。國交省說明,其「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平成 30 年 3 月版)連帶保證人型」專門設了填寫極度額的欄位,但具體數額要由房東、連帶保證人等當事人充分協議,國交省沒有訂標準金額。

國交省的參考資料

國交省在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布調查結果,供當事人設定極度額時參考,本文引用其中兩項:家賃債務保證業者的損害額調查,以及法院判決的調查:

家賃債務保證業者的損害額:調查對象是 13 家登錄業者的 20,886 件案件(只含實際發生損害者),損害額指業者替租客付了租金等之後,求償仍收不回的金額。依租金帶區分:

月租損害額中位數平均值最高額
未滿 4 萬円11.5 萬円17.7 萬円178.4 萬円
4 萬到未滿 8 萬円19.0 萬円28.2 萬円346.0 萬円
8 萬到未滿 12 萬円35.6 萬円50.0 萬円418.6 萬円
12 萬到未滿 16 萬円49.9 萬円71.2 萬円369.3 萬円
16 萬到未滿 20 萬円64.8 萬円97.3 萬円478.5 萬円
20 萬到未滿 30 萬円85.8 萬円126.2 萬円606.8 萬円
30 萬到未滿 40 萬円104.5 萬円156.8 萬円887.4 萬円
40 萬円以上270.0 萬円437.3 萬円2,445.3 萬円

法院判決:調查 1997 年到 2016 年間命連帶保證人負擔的判決 91 件(最高裁 1 件、東京地方裁判所 90 件),保證人負擔總額平均為月租的約 13.2 個月,最小 2 個月、中位數 12 個月、最大 33 個月;負擔總額含未付租金、原狀回復費用與損害賠償等。

損害額調查於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2 月執行(資料為 2016、2017 年度),判決調查涵蓋 1997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的判決。這些資料只是參考,不是法定標準,也不是任何特定房東的行情。

過渡規則:2020 年 4 月 1 日前已簽的保證契約

國交省 2021 年 3 月的《改正民法施行に伴う民間賃貸住宅における対応事例集》說明:改正前民法下簽訂的租賃契約,在 2020 年 4 月 1 日以後更新時,若是「合意更新」(包含契約書寫的自動更新),從那時起適用改正民法;若是借地借家法的「法定更新」,更新後仍適用改正前民法。保證契約沒有「法定更新」;租賃契約合意更新時,若對保證契約沒有特別手續,依判例保證契約會繼續,也就是改正前簽訂的個人保證契約繼續有效,更新時不需要補定極度額;若重新簽訂保證契約,才適用新規定。所以「2020 年 4 月 1 日起一律要寫極度額」要理解為:新訂(或重簽)的個人根保證契約。

另一份較新的資料:2020 年對仲介的問卷

同一份事例集載明,國交省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9 月 30 日對全宅連與全日的 458 家仲介業者做問卷:極度額的表示方式,「實額○円」占 41.0%,「賃料等○か月分」占 38.8%;以固定月數設定的業者中,「13 個月以上 24 個月以下」占 51.4% 最多,業者說明是因為普通借家契約期間 2 年而設 24 個月。這是業者的做法,不是法定標準。

怎麼做

  1. 簽約前確認契約是「連帶保證人型」還是「家賃債務保證業者型」,後者不需要個人保證人。
  2. 看契約書極度額欄位是否有明確金額或可確定的月數(國交省標準契約書接受「~円」「賃料の~か月分」等寫法);若沒有,應立即詢問;依民法第 465 條之 2,沒有定極度額的個人根保證不發生效力。
  3. 以月租乘倍數估算:例如月租 8 萬円,用 12 個月為上限就是 96 萬円;對照國交省資料的中位數與判決平均。
  4. 請保證人在簽名前看過極度額與保證的範圍,說明他最多會負擔多少。
  5. 保存契約與極度額記載,保證人與租客各留一份。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日本租屋連帶保證人一定要寫極度額嗎?

要,針對 2020 年 4 月 1 日以後新訂的個人根保證契約:沒有定極度額就不發生效力,租屋的連帶保證也適用;之前已簽的保證契約,依過渡規則在合意更新而未重簽前仍繼續有效。

極度額訂多少才合理?

法律與國交省都沒有訂標準;國交省資料顯示月租 8 至 12 萬円的損害中位數 35.6 萬円,判決案例平均為月租約 13.2 個月,當事人要協議決定。

沒有保證人怎麼辦?

可以改用家賃債務保證業者型契約,由保證公司擔保,費用另計,見本站〈日本家賃債務保證業者登錄制度〉。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