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簿買賣與實測買賣:土地面積以登記還是測量為準
公簿買賣不清算面積差;實測買賣於決済前測量,依單價清算差額;兩詞皆非法律概念(2026-10-18)
買日本土地或獨棟,契約書上的面積常寫「登記簿面積 120.00㎡」,但實際測量可能是 115㎡ 或 125㎡。差的面積要不要算錢?日本實務有「公簿売買」與「実測売買」兩種說法。本文依全日本不動產協會公開的律師解說(月刊不動產 2011 年 12 月號)與契約書式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業界團體的解說,刊載時間較早,數字範例是本站假設;個案請洽律師或司法書士。
兩種方式的差別
全日本不動產協會的解說:
| 方式 | 作法 |
|---|---|
| 公簿売買 | 以登記簿(公簿)面積為準,登記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額不清算 |
| 実測売買 | 契約書先寫登記地積定暫定價,契約後、決済前實測,差額依契約的單價清算 |
示範(假設值):登記面積 120㎡、單價 25 萬円/㎡,暫定價 3,000 萬円。若是實測買賣,實測得 115㎡ 時,少 5㎡,減 125 萬円;實測 125㎡ 時,多 5㎡,增加 125 萬円。若是公簿買賣,不論實測 115㎡ 或 125㎡,價格都維持 3,000 萬円。
這兩個詞不是法律概念
解說明講:實測売買與公簿売買「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沒有嚴格的定義」,契約書條文直接使用這兩個詞並不適當。真正決定結果的,是契約書的面積條款怎麼寫。
與「數量指示買賣」不同
民法上有「數量指示売買」(賣方在契約中表示一定的面積,並以此為基礎決定價金)。解說指出,實測売買並不等於數量指示売買,兩者有三點不同:
- 是否預定清算:實測売買預定實測後清算;數量指示売買不一定預定清算。
- 決済前是否預定實測:實測売買會在決済前實測;數量指示売買不一定。
- 面積超過時是否增額:實測売買依契約單價增額;數量指示売買在面積超過時,並不當然能請求增額。
該解說依 2011 年的民法撰寫。民法在 2020 年修正,賣方的擔保責任改為「契約不適合」,現行規定對面積不足的適用方式,本文待確認;現行民法第 563 條規定,買方原則上須先定相當期間催告賣方追完,期間內未追完才可請求減價;追完不能、賣方明確拒絕追完等情形,可不經催告直接請求(第 2 項)。面積不足能否適用,待確認。
契約書怎麼寫
全日本不動產協會的契約書式,採公簿為標準:「土地的對象面積依登記簿,與實測面積不同時,買賣雙方皆不提異議」(第 4 條)。若要改成實測売買,書式註明可改為:「本物件的對象面積為測量所得面積」「前項測量所得面積與標示面積有差異時,於殘代金支付日依標示單價清算價金」。
怎麼做
- 看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的面積欄,找出是登記面積還是實測面積。
- 問清楚:差額是否清算?用什麼單價?由誰測量、費用誰付?
- 面積對價格影響大時(例如單價高的地段),要求改為實測清算條款。
- 取得測量圖與境界確認資料,與登記簿面積對照。
- 條文有疑義時,請律師或司法書士協助,不要只靠名稱判斷。
容易踩雷
- 以為「公簿」就等於可靠:登記面積可能與實測不同。
- 以為「實測」就等於數量指示買賣:兩者不同。
- 只寫「實測」二字,沒有寫清算方式與單價:全日本不動產協會的解說指出,契約書條文直接使用「公簿」「實測」這兩個詞並不適當。
- 引用 2011 年解說,以為現行民法完全相同:2020 年民法已修正,待確認。
常見問題
公簿買賣面積不足可以要求減價嗎?
全日契約書式的公簿條款是「雙方不提異議」,依該條款面積差額不清算;是否另可依民法請求減價,待確認,請洽律師。解說也提醒不能只靠「公簿売買」這個詞判斷。
實測買賣怎麼清算?
實測後與登記面積的差額,依契約單價清算,例如 5㎡、單價 25 萬円就是 125 萬円。
實測買賣就是民法的數量指示買賣嗎?
不是。解說指出兩者在清算預定、實測預定與面積超過時的處理有 3 點不同。
來源
- 全日本不動產協會 不動產お役立ちQ&A「実測売買」(2026-10-18 查證):実測売買や公簿売買という用語は、法律上の概念ではなく、また、厳密な意味内容をもつものでもありません
- 民法(e-Gov)(2026-10-18 查證):その不適合の程度に応じて代金の減額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