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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更新料合法嗎?2011 年最高裁判決:寫明且不過高的更新料條款有效,案例為月租 3.8 萬円收 2 個月

最高裁 2011-07-15:明確記載且不過高的更新料條款有效,案例為月租 2 個月(2026-10-17)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7

台灣人在日本租屋,租約到期要續約時,有些房東要求付「更新料」,金額依契約約定。台灣沒有這種費用,很多人懷疑它合不合法。日本最高裁判所在 2011 年 7 月 15 日的判決,對居住用建物的更新料條款表示了立場。本文依判決書全文整理判決要旨與案例數字,查證日 2026-10-17;本文不涉及個別契約的法律意見,實際糾紛請洽日本律師。

判決的重點

全日本不動產協會說明,最高裁在這一天對 3 件更新料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各更新料支付特約都有效。本文以其中一件(京都市一棟共同住宅,判決書全文公開於裁判所網站)為例:租客主張更新料條款依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或借地借家法第 30 條無效,要求退回已付更新料 22.8 萬円與定額補修分擔金 12 萬円。房東反告租客未付的更新料 7.6 萬円。最高裁判決(法官全員一致)認定:

  1. 更新料是租賃契約期滿續約時,租客與房東之間授受的錢,一般具有租金的補充或預付、為繼續租賃的對價等複合性質。
  2. 更新料條款要適用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需「與任意規定相比加重消費者的義務」,這點成立,但也要「違反民法第 1 條第 2 項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一方地損害消費者利益」才無效。
  3. 更新料的支付不能說完全沒有經濟合理性;在一定地區期滿時付更新料的例子不少;而且條款若一義、具體地記載在契約書,雙方對更新料已有明確合意,租客與房東間沒有看過的資訊與交涉力落差。
  4. 結論:契約書上一義且具體記載的更新料條款,除非更新料的金額相對於租金金額、更新期間等顯得過高等特段事情,否則不屬於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所稱「違反基本原則而一方地損害消費者利益」。

案例的數字

案例契約:租期 2003 年 4 月 1 日到 2004 年 3 月 31 日(1 年),月租 3.8 萬円,更新料為租金的 2 個月(7.6 萬円),契約每經過 1 年更新時支付。最高裁認為條款明確記載、更新料為租金 2 個月、更新期間 1 年,沒有高得過分的特段事情,所以不能依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判定無效;也不能說它是借地借家法第 30 條所指對租客不利的特約。更新料部分的結果是房東勝訴,租客要付未付的 7.6 萬円及年 5% 的遲延損害金;另一項「定額補修分擔金 12 萬円」的部分,因房東未提出上告理由書而被駁回上告,最高裁沒有審理。判決事實也寫明,該約定的更新料不論法定更新或合意更新,每 1 年都要付 2 個月;最高裁准許的 7.6 萬円,正是 2007 年 4 月 1 日法定更新時未付的那一期。

這個判決沒有說什麼

怎麼做

  1. 簽約前在重要事項說明書與契約書找「更新料」或「更新費」條款,確認寫明金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時點。
  2. 看更新期間與更新料的比例:例如 1 年 1 個月與 2 年 1 個月的負擔不同,記下數字。
  3. 把管理公司的「更新手續費」另外問清楚,確認是否是不同名義的費用(本文未逐項查證,待確認)。
  4. 要續約時書面詢問金額與支付期限,保存通知與收據。
  5. 認為金額過高時,保存證據,洽律師或消費者熱線,不要只憑網路說法拒付。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日本租屋要付更新料嗎?

看契約是否有一義且具體記載的更新料條款;有的話原則有效,除非金額相對租金與更新期間過高。

最高裁判決案的更新料是多少?

月租 3.8 萬円、更新料 2 個月即 7.6 萬円、更新期間 1 年;最高裁認定不屬無效。

更新料有法定上限嗎?

判決沒有訂出上限數字,只說明高得過分等特段事情可使條款無效,個案判斷。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