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更新料合法嗎?2011 年最高裁判決:寫明且不過高的更新料條款有效,案例為月租 3.8 萬円收 2 個月
最高裁 2011-07-15:明確記載且不過高的更新料條款有效,案例為月租 2 個月(2026-10-17)
台灣人在日本租屋,租約到期要續約時,有些房東要求付「更新料」,金額依契約約定。台灣沒有這種費用,很多人懷疑它合不合法。日本最高裁判所在 2011 年 7 月 15 日的判決,對居住用建物的更新料條款表示了立場。本文依判決書全文整理判決要旨與案例數字,查證日 2026-10-17;本文不涉及個別契約的法律意見,實際糾紛請洽日本律師。
判決的重點
全日本不動產協會說明,最高裁在這一天對 3 件更新料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各更新料支付特約都有效。本文以其中一件(京都市一棟共同住宅,判決書全文公開於裁判所網站)為例:租客主張更新料條款依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或借地借家法第 30 條無效,要求退回已付更新料 22.8 萬円與定額補修分擔金 12 萬円。房東反告租客未付的更新料 7.6 萬円。最高裁判決(法官全員一致)認定:
- 更新料是租賃契約期滿續約時,租客與房東之間授受的錢,一般具有租金的補充或預付、為繼續租賃的對價等複合性質。
- 更新料條款要適用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需「與任意規定相比加重消費者的義務」,這點成立,但也要「違反民法第 1 條第 2 項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一方地損害消費者利益」才無效。
- 更新料的支付不能說完全沒有經濟合理性;在一定地區期滿時付更新料的例子不少;而且條款若一義、具體地記載在契約書,雙方對更新料已有明確合意,租客與房東間沒有看過的資訊與交涉力落差。
- 結論:契約書上一義且具體記載的更新料條款,除非更新料的金額相對於租金金額、更新期間等顯得過高等特段事情,否則不屬於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所稱「違反基本原則而一方地損害消費者利益」。
案例的數字
案例契約:租期 2003 年 4 月 1 日到 2004 年 3 月 31 日(1 年),月租 3.8 萬円,更新料為租金的 2 個月(7.6 萬円),契約每經過 1 年更新時支付。最高裁認為條款明確記載、更新料為租金 2 個月、更新期間 1 年,沒有高得過分的特段事情,所以不能依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判定無效;也不能說它是借地借家法第 30 條所指對租客不利的特約。更新料部分的結果是房東勝訴,租客要付未付的 7.6 萬円及年 5% 的遲延損害金;另一項「定額補修分擔金 12 萬円」的部分,因房東未提出上告理由書而被駁回上告,最高裁沒有審理。判決事實也寫明,該約定的更新料不論法定更新或合意更新,每 1 年都要付 2 個月;最高裁准許的 7.6 萬円,正是 2007 年 4 月 1 日法定更新時未付的那一期。
這個判決沒有說什麼
- 它沒有說所有更新料都有效:判決明確留下「金額高得過分」等特段事情的空間,沒有訂出數字上限。
- 它是對該案的條款與金額的判斷;金額更高、更新期更短或條款不明確時結果可能不同。
- 它只處理更新料,不處理敷金扣除、退租原狀回復等其他費用。
怎麼做
- 簽約前在重要事項說明書與契約書找「更新料」或「更新費」條款,確認寫明金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時點。
- 看更新期間與更新料的比例:例如 1 年 1 個月與 2 年 1 個月的負擔不同,記下數字。
- 把管理公司的「更新手續費」另外問清楚,確認是否是不同名義的費用(本文未逐項查證,待確認)。
- 要續約時書面詢問金額與支付期限,保存通知與收據。
- 認為金額過高時,保存證據,洽律師或消費者熱線,不要只憑網路說法拒付。
容易踩雷
- 以為更新料一律無效,拒付後被房東請求並被加付遲延損害金。
- 以為有判決就沒有金額上限;最高裁沒有定出數字。
- 契約沒寫更新料,卻被口頭要求;條款未明確記載時,不能適用這個判決的前提。
- 把更新料和法定更新搞混;契約若沒有約定更新料,租約到期後的處理見本站〈法定更新〉。
常見問題
日本租屋要付更新料嗎?
看契約是否有一義且具體記載的更新料條款;有的話原則有效,除非金額相對租金與更新期間過高。
最高裁判決案的更新料是多少?
月租 3.8 萬円、更新料 2 個月即 7.6 萬円、更新期間 1 年;最高裁認定不屬無效。
更新料有法定上限嗎?
判決沒有訂出上限數字,只說明高得過分等特段事情可使條款無效,個案判斷。
來源
- 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更新料 判決全文(賃貸借契約書に一義的かつ具体的に記載された更新料条項)(2026-10-17 查證):賃貸借契約書に一義的かつ具体的に記載された更新料条項は、更新料の額が賃料の額、賃貸借契約が更新される期間等に照らし高額に過ぎるなどの特段の事情がない限り
- 全日本不動産協会 更新料に関する最高裁判決(2026-10-17 查證):最二判平成23年7月15日
- e-Gov 法令検索 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2026-10-17 查證):民法第一条第二項に規定する基本原則に反して消費者の利益を一方的に害するものは、無効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