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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宿泊事業法 180 天上限怎麼數?每年 4 月 1 日正午到隔年 4 月 1 日正午

民泊 180 日從每年 4 月 1 日正午算到隔年 4 月 1 日正午,正午至翌日正午為 1 日(2026-10-17)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7

買日本房想做民泊,最常聽到「一年最多 180 天」。這個 180 天不是日曆年,也不是從你開始營業那天起算,而是固定的會計期間;而且是依住宿的日數算,不是依營業天數算。本文依住宅宿泊事業法與施行規則整理 180 日的數法、報告義務與超過後的法律位置,查證日 2026-10-17。具體申請請向當地自治體確認;本站也不替任何物件判斷是否可行。

法條怎麼說

住宅宿泊事業法第 2 條第 3 項定義:住宅宿泊事業,是指非旅館業營業者向宿客收取住宿費,讓人住在住宅內,而且依省令算出的日數在一年間不超過 180 日的事業。

省令(施行規則)第 3 條說明算法:每年 4 月 1 日正午起算到翌年 4 月 1 日正午為止的期間,其中讓人住宿的日數;而且「從正午到翌日正午」的期間算 1 日。

怎麼數:4 月 1 日正午是起點

每間住宅單獨計算

法第 3 條要求屆出(申報)以每間住宅為單位提出,施行規則第 12 條的定期報告也「依屆出住宅」進行。所以 180 日是每間屆出住宅各自的上限,不是同一個人的總和。

要報告什麼、什麼時候報告

施行規則第 12 條:每間屆出住宅,要在每年 2、4、6、8、10、12 月的 15 日以前,向都道府縣知事報告前兩個月的下列事項:

  1. 住宿日數
  2. 宿客人數
  3. 延べ宿泊者數(累計人次)
  4. 依國籍別的宿客人數

沒有報告或虛偽報告,依法第 76 條第 3 款,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

各地條例可以更嚴

法第 18 條授權都道府縣(或保健所設置市)為了防止噪音等生活環境惡化,可以依條例劃定區域、限制實施住宅宿泊事業的期間。所以全國的上限是 180 日,各地可能更短,例如以條例限制特定區域的實施期間(京都市見〈京都民泊規定〉);實際條例請看自治體官網,京都等地見本站〈京都民泊規定〉。

超過 180 日怎麼辦

超過 180 日的經營,不符合住宅宿泊事業的定義,這是本站依定義條文的整理,各地是否另有處理需向窗口確認。想全年營業,需改走旅館業法的許可(旅館・飯店營業、簡易宿所等),另有設備與區域條件。無許可而營業旅館業,旅館業法第 10 條規定可處 6 個月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

怎麼做

  1. 以 4 月 1 日正午為年度起點,建立每間住宅的住宿日數記錄表。
  2. 每次住宿記錄入住與退房的時間,用「正午到翌日正午」換算日數。
  3. 準備每兩個月的報告,內容含住宿日數、人數、國籍別,在偶數月 15 日前送出。
  4. 在 180 日之前設定預警,並因提早入住、延後退房可能多算日數而留出緩衝,例如累計達 150 日時重新核對計算。
  5. 確認所在自治體的條例是否限制實施期間,條例比全國標準更嚴時以條例為準。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民泊一年最多營業幾天?

全國上限是 180 日,依每年 4 月 1 日正午到翌年 4 月 1 日正午的期間計算,各地條例可能更短。

旅客只住一晚算幾日?

正午到翌日正午算 1 日,所以一晚通常算 1 日。

沒按時報告會怎樣?

未報告或虛偽報告,依法第 76 條可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