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蓋房或修牆要借用鄰地施工,鄰居不同意怎麼辦?民法第 209 條隣地使用權:事前通知、住家須居住者承諾、損害可請求償金
民法209條讓所有人在必要範圍使用鄰地,須事前通知,住家須居住者承諾,損害可請求償金(2026-10-31)

買了日本的土地或透天厝,想翻新外牆、修界線旁的圍牆,或是請測量師來做境界測量,可能需要踏進鄰居的土地搭鷹架或放測量儀器。鄰居不同意時,法律上有沒有辦法?民法第 209 條就是為此設計的「隣地使用權」。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民法》第 209 條與法務省的指引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31,說明使用權的範圍、通知程序與費用;個別糾紛請洽日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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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用的三種目的
第 209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在必要範圍內可以使用鄰地,目的限於三項:第一,境界或其附近的障壁、建物及其他工作物的築造、拆除或修繕;第二,境界標的調查或與境界有關的測量;第三,依第 233 條第 3 項切取越界的樹枝。切枝的規則本身見〈鄰地的樹枝越過界線可以自己剪嗎?民法第 233 條:催告後「相當期間」(約 2 週)未剪、所有人不明或急迫時可自行切取,樹根可直接剪〉,本文處理進入鄰地的部分。
「必要範圍」是關鍵。搭鷹架修自家外牆是必要的使用;但從條文推論,把鄰地當作長期堆放建材的場地,就很可能超出所說的必要範圍。
住家的例外:須居住者承諾
第 1 項但書規定,如果是「住家」,非得居住者承諾不得進入。換句話說,使用權不包括未經允許走進鄰居的住家。其他類型的鄰地使用,仍須符合必要範圍、事前通知等條件;院子是否也算住家的一部分,條文沒有展開,個案請向律師確認。
方式要選損害最少的
第 2 項規定,使用的日期時間、場所與方法,要選擇對鄰地所有人與現在使用鄰地的人(鄰地使用者)損害最少的方案。比如同樣是搭鷹架,能選擇避開鄰居車位的位置,就不應選擇會擋住車位的位置。
事前通知,難以通知時事後補
第 3 項規定,使用鄰地的人,要事先向鄰地所有人與鄰地使用者通知目的、日期時間、場所與方法;如果難以事前通知,可以在開始使用後不遲延地通知。
法務省的共有私道事例研究會最終整理(私道事例的專欄,非專為一般土地所寫)補充了實務細節:通知要留足讓對方做準備的合理期間,官方原文寫「事案によるが」,沒有緊急性時大約 2 週,所以 2 週是依個案的參考,不是法定天數。以假設值說明:預定 11 月 20 日開始搭鷹架,通知最晚應在 11 月 6 日前送達,才符合 14 日的準備期間。這是為說明日期算法設的算例,並非法定天數。如果鄰地所有人不明或所在不明,指引說明可以在使用開始並查明所有人後再不遲延通知,不必經法院公示送達;急迫情形(例如外牆剝落有危險)也是同樣的例外。
鄰地損害可請求償金
第 4 項規定,鄰地所有人或鄰地使用者因這項使用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償金。例如鷹架壓壞鄰居花圃,修復花圃的損害就屬可請求的損害;金額依實際損害計算,這裡不設數字。沒有損害則沒有可請求的償金。
鄰居拒絕時怎麼辦
法務省指引另有一項重要提醒:即使依法有使用權,一般仍禁止自力執行。如果鄰居拒絕,不能強行進入,而是要向法院請求禁止妨害的判決。不過指引同時說,視個案而定,如果鄰地是空地、沒有人實際使用,也沒有人會阻撓,不經法院也可能合法使用。所以第一步仍是先寫信通知,保留收發紀錄。
相關查核
圍牆跨在界線上時,誰能修、誰能拆,見〈日本中古屋圍牆跨在界線上,誰能修或拆?共有推定與安全點檢分開查〉,那篇處理圍牆的所有權推定,本文處理施工時如何進入鄰地。私道上的管線或掘削工程若涉及相鄰土地,見〈日本中古屋附私道怎麼查?通行與掘削承諾要分開確認〉,那篇處理通行與掘削的同意,本文處理借用鄰地施工。境界標不明時的測量與界線,見〈日本鄰地境界不明怎麼辦?法務局的「筆界特定」能查明登記時的線,不能確定所有權範圍〉,測量用地也屬於第 209 條的目的。
怎麼做
- 先確認施工或測量是否屬於三項目的之一,並盡量縮小需要使用鄰地的範圍。
- 寫下通知書:載明目的、日期時間、場所與方法,並寄給鄰地所有人與現使用者。
- 預留合理期間,沒有緊急性時以約 2 週為目標。
- 鄰地如果是住家,先取得居住者承諾,不要進入屋內。
- 施工後記錄鄰地現況,有損害時協商償金;鄰居拒絕時,保留紀錄並洽律師評估禁止妨害的訴訟。
容易踩雷
- 把「必要範圍」當成可以長期占用:超出必要範圍就不屬於使用權。
- 進入住家:住家須居住者承諾。
- 沒有事前通知:除難以通知的情形外,應事先通知。
- 以為有權就能強行進入:一般禁止自力執行。
常見問題
鄰居不同意,我可以直接進去搭鷹架嗎?
一般不行。即使有使用權,仍禁止自力執行,要先通知,被拒絕時請求法院的禁止妨害判決。
使用鄰地要付錢嗎?
條文只規定有損害時才有償金:鄰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受到損害,可依第 4 項請求償金;沒有損害,條文沒有規定要付使用費。
鄰地的所有人找不到怎麼辦?
依法務省指引,可在使用開始並查明所有人後不遲延通知,不必經公示送達。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第 209 條(2026-10-31 查證,施行日 2026-06-24):第 1 項「土地の所有者は、次に掲げる目的のため必要な範囲内で、隣地を使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住家については、その居住者の承諾がなければ、立ち入ることはできない」;第 2 項「隣地の所有者及び隣地を現に使用している者(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隣地使用者」という。)のために損害が最も少ないものを選ば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 3 項「あらかじめ、その目的、日時、場所及び方法を隣地の所有者及び隣地使用者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 4 項「隣地の所有者又は隣地使用者が損害を受けたときは、その償金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法務省:共有私道の保存・管理等に関する事例研究会 最終とりまとめ(第2版,令和4年6月;私道事例の専欄)(2026-10-31 查證,PDF 第 60 頁):「隣地を使用できる権利がある場合も、一般的に、自力執行は禁止されているので、例えば、使用を拒まれた場合には、妨害禁止の判決を求めることになる」;「緊急性がない場合は通常は2週間程度」;「急迫の事情がある場合(建物の外壁が剥落する危険があるときなど)」;「隣地所有者が不特定又は所在不明である場合は、隣地所有者が特定され、その所在が判明した後に遅滞なく通知することで足り、公示による意思表示(民法98)により通知する必要は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