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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買房發現瑕疵怎麼辦?契約不適合責任:民法 1 年通知,賣方是業者時期間不得短於 2 年

買方知道瑕疵後 1 年內須通知賣方;賣方是業者時特約期間不得短於交屋後 2 年(2026-10-17)

首次發布:2026-10-18|最後查證:2026-10-17

買了日本的房子,入住後發現漏水、白蟻或與契約內容不符,能不能找賣方負責?日本 2020 年民法修正後,原本的「瑕疵擔保責任」改稱「契約不適合責任」,相關條文是民法第 562 條到第 566 條。賣方是專業的宅建業者時,宅建業法第 40 條還有保護買方的特則;新築住宅另有品確法的 10 年責任。本文依 e-Gov 條文整理,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日本律師。

買方有哪四種權利(民法)

交付的標的物在種類、品質或數量上不符合契約內容時,買方可以:

  1. 請求追完(第 562 條): 請求修補、交付替代物或補足不足部分;賣方在不給買方不相當負擔時,可以用與買方請求不同的方法追完。若不適合是買方的責任,不能請求。
  2. 請求減價(第 563 條): 訂相當期間催告追完而期限內沒有追完時,可依不適合的程度請求減價;追完不能、賣方拒絕追完等情形可以不催告直接請求。
  3. 請求損害賠償與解除(第 564 條): 第 415 條的損害賠償與第 541、542 條的解除權不受前兩條妨礙。

示範(假設值):中古屋成交價 3,000 萬円,入住後發現屋頂漏水,修補費用 150 萬円。賣方若不處理或拒絕追完,買方可依第 563 條請求減價(拒絕時可不經催告,第 563 條第 2 項第 2 款),減價額依不適合的程度認定,不一定等於 150 萬円(約占成交價 5%);也可保留損害賠償請求,這些都需在知道後 1 年內通知賣方。

時限:知道後 1 年內通知

第 566 條:賣方交付了種類或品質不符契約內容的標的物,買方從知道不適合時起 1 年內沒有通知賣方,就不能再以此為由請求追完、減價、賠償或解除;但賣方在交付時知道不適合或有重大過失者,不受這個限制。重點是「通知」賣方,不是「起訴」,通知期間由「知道時」起算。

賣方是業者:不得短於交屋後 2 年

宅建業法第 40 條第 1 項:宅建業者自己當賣方的買賣契約,關於契約不適合責任,除了把民法第 566 條的期間訂為「自交屋日起 2 年以上」的特約外,不得訂出比民法更不利買方的特約;違反的特約無效(第 2 項)。換句話說,業者賣方契約若寫「交屋後 3 個月內通知才負責」,這個特約無效;若寫「交屋日起 2 年內」則有效。個人賣方(非業者)則沒有這個規定,常見約定是免責或短期責任,要逐項看契約。

新築住宅:10 年的特別責任

品確法第 95 條:新築住宅的買賣,賣方從交付日起 10 年內,對住宅的「構造耐力上主要的部分」與「防止雨水浸入的部分」的瑕疵,負第 562、563 條等擔保責任;反對的特約對買方不利者無效。這是法律強制規定,對買方不利的特約無效,不能由契約排除。

怎麼做

  1. 簽約前在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契約不適合責任的擔保措施」欄,看賣方是否投保保證保險或採其他措施。
  2. 看買賣契約的責任期間與免責約定;賣方是業者時,確認期間為交屋日起 2 年以上。
  3. 交屋時拍照、做屋況記錄,並保存重要事項說明書與契約。
  4. 發現問題立刻書面通知賣方,並保存發送證明;不要等到準備好證據才通知。
  5. 通知後協商修補或減價,談不攏洽詢律師或當地宅建主管課。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賣方是個人,可以約定不負責嗎?

宅建業法第 40 條只管宅建業者自己當賣方的情形;個人賣方的免責約定是否有效,要看契約與個案,建議律師確認。

發現漏水要多久內通知賣方?

民法第 566 條:自知道不適合時起 1 年內;賣方在交付時知道或有重大過失者不受限制。

業者賣方的責任期間可以寫 1 年嗎?

不可以。宅建業法第 40 條要求自交屋日起至少 2 年,短於此的特約無效。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