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西租屋的敷引是什麼?2011 年最高裁判決:月租 9.6 萬円、敷引 18–34 萬円不算過高
最高裁 2011-03-24:敷引約 2–3.5 倍月租且契約明載,不算過高;非一律有效(2026-10-18)
在關西(京都、大阪、神戶一帶)租房,契約中可能出現「保証金 40 万円・敷引 21 万円」這類寫法:押金(保證金)裡有一部分退租時不會還你。這個「敷引」合法嗎?能扣多少?最高裁判所在 2011 年 3 月 24 日有一件指標判決。本文依判決全文整理,查證日 2026-10-18。這是特定案件的判斷,不是敷引的數字上限;個案請洽消費生活中心或律師。敷金與禮金的基本概念見本站〈敷金與禮金〉。
敷引是什麼
租客簽約時付一筆保證金(敷金的一種),契約寫明:退租時,依租住年數,從保證金中扣一定金額歸房東,其餘退還,這被扣下的錢就是「敷引金」。本案契約寫明,一般使用造成的損耗(通常損耗)由敷引金負擔,租客不必原狀回復。敷引金是契約事先訂好的固定扣除,不是按實際修繕費結算。
判決案例:京都市的一間公寓
案件(平成 21 年(受)第 1679 號,民集第 65 卷第 2 號 903 頁):租客租了京都市西京區的公寓,專有面積約 65.5 平方公尺,租期 2006 年 8 月 21 日到 2008 年 8 月 20 日,月租 9.6 萬円,簽約時付保證金 40 萬円。契約寫明依住到退租的年數扣除敷引金:
| 經過年數 | 敷引金 |
|---|---|
| 未滿 1 年 | 18 萬円 |
| 未滿 2 年 | 21 萬円 |
| 未滿 3 年 | 24 萬円 |
| 未滿 4 年 | 27 萬円 |
| 未滿 5 年 | 30 萬円 |
| 5 年以上 | 34 萬円 |
契約並寫明通常損耗由敷引金負擔、租客不必原狀回復;續約另付更新料 9.6 萬円;除了這筆保證金,租客沒有付其他一時金。租客在 2008 年 4 月 30 日退租,房東扣敷引金 21 萬円,返還 19 萬円。
最高裁怎麼判
最高裁駁回租客的上告,判決的邏輯是:
- 敷引特約不會「直接」因為對租客不利就違反誠信原則;敷引金額若在契約書明確記載,租客是明確認識後才簽約的。
- 通常損耗的修繕費通常含在租金裡;敷引約定成立時,反過來可以視為租金是不含這部分的,所以租客不算雙重負擔。
- 但若敷引金額相對於通常想定的補修費、租金金額、有沒有禮金等其他一時金等情況,「高額に過ぎる」,就依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無效;例外是租金比附近行情大幅偏低等特段情況。
- 本案的敷引金是租金的「2 倍弱到 3.5 倍強」(18 萬除以 9.6 萬約 1.9 倍,34 萬除以 9.6 萬約 3.5 倍;本站計算),除更新料 1 個月外沒有禮金等一時金,所以不算過高,特約有效。
這個判決沒有說什麼
- 它沒有說敷引一律有效,也沒有訂出數字上限;高得過分仍可能無效。
- 它是「消費者契約」的居住用建物;是否適用其他案例要看事實。
- 倍數只是本案的數字,不是合格線。
- 本判決在 2020 年民法修正前作成,是依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的判斷;現行民法對敷金另有規定,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怎麼做
- 看契約的「保証金」「敷引」條款,記下敷引金額或計算方式,換算成月租的幾倍。
- 同時看禮金、更新料等其他一次性費用,合計評估整體負擔。
- 確認契約是否寫明敷引金用來支付通常損耗,以及退租時是否另要求原狀回復。
- 退租時要求書面扣除明細;若覺得過高,先向消費生活中心諮詢。
- 需要主張無效時,由律師依個案判斷,不要自行以倍數推論。
容易踩雷
- 以為敷引一律違法,拒絕簽約或拒付;判決認為在本案條件下有效。
- 以為敷引等於實際修繕費:它是契約預先約定的固定扣除。
- 忽略其他一時金:判決重視是否另有禮金等一時金。
- 把 3.5 倍當成法定上限:判決沒有訂上限。
常見問題
敷引可以要回來嗎?
依 2011 年最高裁判決,契約明載且不過高的敷引特約有效;是否過高要看金額與其他條件,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敷引金有上限嗎?
法律和判決都沒有訂出數字上限;案例中是月租的約 1.9 到 3.5 倍,被認為不算過高。
敷引和禮金有什麼不同?
兩者是不同的一時金。本案判決把「除保證金外是否另付禮金等一時金」列為判斷敷引是否過高的因素之一;禮金的一般說明見本站〈敷金與禮金〉。
來源
- 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平成23年3月24日 判決要旨(2026-10-18 查證):敷引金の額が高額に過ぎると評価すべきものであるときは…消費者契約法10条により無効となる
- 裁判所 判決全文(平成21(受)1679)(2026-10-18 查證):上記敷引金の額が賃料月額の2倍弱ないし3.5倍強にとどまっているこ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