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金退還的法律依據:民法 622 條之 2 與退還時點,什麼時候該還、能扣什麼
租賃結束且租客返還房子時,房東須扣除債務後退還敷金餘額(民法第 622 條之 2)
日本租屋的敷金(押金),退租後該什麼時候還?能扣哪些?現行民法第 622 條之 2 已把敷金寫進條文。本文依民法與國交省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具體案件請找消費生活中心或律師確認。扣除項目的原狀回復標準,見本站〈日本退租原狀回復〉與〈壁紙 6 年殘值 1 円〉。
民法怎麼定義敷金
第 622 條之 2 第 1 項括弧:不論名目為何,只要是「為了擔保租金債務等,因租賃產生的租客對房東的金錢給付債務,由租客交付房東的金錢」,就是敷金。換句話說,名稱叫「保證金」「敷金」「預託金」都可能是敷金;是否不退的「禮金」「敷引」另看契約。
什麼時候要還
條文:房東收了敷金,出現下列情況時,要把敷金扣除租客債務之後的餘額,返還給租客:
- 租賃結束,而且房東受領賃貸物的返還(租客搬出並交還房子)。
- 租客合法讓渡賃借權時。
重點是「租賃結束」加「返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不是退租通知日,而是你把房子還給房東的時候。
能扣什麼
返還的是「敷金額,扣除租客因租賃產生的金錢債務」後的餘額。標準契約書第 6 條第 3 項列舉的債務例如:賃料滯納、原狀回復費用未付(通常損耗與經年變化除外,民法第 621 條)。第 2 項:房東可以用敷金抵充債務;但租客不能主張「用敷金抵最後幾個月房租」。
標準契約書怎麼寫
國交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第 6 條:房東在房子明渡後,要「遲滯なく」全額返還敷金;明渡時若有欠租、原狀回復費用未付等債務,則返還扣除後的餘額,並要明示扣除債務的內訳。民法沒有寫明具體幾天內要還,期限以契約為準,待確認;標準契約書也只用「遲滯なく」。
沒有退還時
- 先要求房東提出書面扣除明細,核對每一項是否為租客造成。
- 以書面(可用郵寄證明)請求返還,保存證據。
- 洽消費生活中心(188)協助,見本站〈日本不動產糾紛找誰〉。
- 金額在 60 萬円以下的金錢請求,可以在簡易裁判所利用少額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細節與利息,請洽律師。
示範(本站假設)
押金 2 個月,月租 8 萬円,敷金 16 萬円。退租時扣除:地毯霉斑更換租客負擔 3 萬円、欠付 3 日租金 8,000 円。返還金額=16 萬 - 3 萬 - 8,000 円 = 12.2 萬円。若房東另列「通常損耗的清潔費」等項目,要依 621 條與指引檢討。
怎麼做
- 簽約時確認敷金金額與名目,並寫明退還條件。
- 退租時拍照留存,並一起與房東或管理公司確認交屋狀況。
- 交還房子時,取得返還日期的書面,因為返還是返還義務的起點。
- 要求書面扣除內訳,逐項檢查。
- 超過合理時間仍未退,書面請求並洽消費生活中心。
容易踩雷
- 以為退租通知日就可以要求退還:條文是「租賃結束且返還」。
- 以為最後幾個月可以用敷金抵房租:租客不能主張。
- 沒拿到扣除內訳就簽收:標準契約書要求房東明示。
- 把禮金也當成敷金要求退回:禮金是否返還,依契約約定。
常見問題
敷金什麼時候要還?
租賃結束,且房東受領房子返還時,要扣除租客債務後返還餘額(民法第 622 條之 2)。
最後一個月房租可以用敷金抵嗎?
不行。第 2 項規定,租客不能主張用敷金抵充租金債務;只有房東可以。
敷金被扣太多怎麼辦?
要求書面明細,洽消費生活中心或律師;60 萬円以下可考慮少額訴訟。
來源
- 民法(e-Gov)第622條之2(2026-10-19 查證):賃貸借が終了し、かつ、賃貸物の返還を受けたとき
- 国土交通省 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連帯保証人型)(2026-10-19 查證):甲は、本物件の明渡しがあったときは、遅滞なく、敷金の全額を乙に返還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民事訴訟法(e-Gov)第368條(2026-10-19 查證):六十万円以下の金銭の支払の請求を目的とする訴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