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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租稅協定怎麼處理日本房產的租金與賣房所得?第 6 條、第 13 條、第 22 條逐條看

日本房產租金(第 6 條)與賣房收益(第 13 條)日本可課稅,台灣依第 22 條扣抵(2026-10-17)

首次發布:2026-10-18|最後查證:2026-10-17

台灣人持有日本房產,常聽到「有台日租稅協定,所以不會被重複課稅」。這句話對一半:協定確實存在,但它的法律形式、適用條文和扣抵上限都有細節。本文以協定原文、日本國稅廳說明與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整理,涵蓋不動產所得(第 6 條)、轉讓收益(第 13 條)與二重課稅排除(第 22 條),查證日 2026-10-17;個人實際稅額請洽台灣國稅局或日本稅理士。

協定的性質:不是條約,是兩個窗口機構的民間取決め

日本國稅廳明確說明:這份文件是 2015 年 11 月 26 日由日本側的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現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與台灣側的亞東關係協會(現為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簽署的民間取決め,不是日本國家簽訂的條約。日本為了執行它,在平成 28 年度(2016 年度)修改國內法,把原本的法律改名為《外国居住者等の所得に対する相互主義による所得税等の非課税等に関する法律》。國稅廳頁面標示該取決め於平成 28 年 6 月(2016 年 6 月)生效。

依取決め第 28 條,日本適用時點是生效年的翌年 1 月 1 日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也就是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後。

第 6 條:不動產所得,不動產所在地可以課稅

第 6 條第 1 項:一方地區的居民從另一方地區內的不動產取得所得,另一方地區可以課稅。第 3 項說明這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使用所產生的所得。所以台灣居民出租日本房產的租金,日本可以課稅。

第 13 條:轉讓不動產的收益,不動產所在地可以課稅

第 13 條第 1 項:一方地區居民轉讓位於另一方地區的不動產而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地區可以課稅。所以台灣居民賣日本房產,日本可以課稅。第 4 項還包括轉讓「資產價值 50% 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另一方不動產構成」的法人、合夥或信託的股份或出資。

第 22 條:怎麼避免兩邊都課

協定第 22 條第 2 項:台灣居民在日本取得所得,日本依協定課的稅,可從台灣就該所得課徵的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以台灣法令算出的該所得稅額為上限。日本稅比台灣稅高時,超過部分拿不回來。

台灣國內法對個人的做法(待個案確認):個人的境外所得沒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改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第 12 條規定,一申報戶全年未計入綜所稅的非台灣來源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才計入基本所得額;第 13 條規定,已在所得來源地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扣抵,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申請時要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台灣端實際申報步驟與金額,請洽國稅局,本文只列條文重點。

怎麼做

  1. 先確認自己是台灣居民還是日本居民,協定規則以居民身分適用。
  2. 收到日本的稅單或扣繳憑證時,保存原文與繳稅證明;這是台灣扣抵的必備文件。
  3. 台灣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3 條辦理,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是否達 100 萬元,由全部境外所得決定;申報細節待確認,請洽國稅局。
  4. 取得日本稅務機關發的納稅憑證後,送台灣駐外機構驗證,再用於扣抵。
  5. 個案金額大或有分期付款時,先諮詢台灣會計師與日本稅理士。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台日租稅協定從哪一年開始適用?

取決め於 2016 年 6 月生效;第 28 條規定日本從生效年的翌年 1 月 1 日適用,也就是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日本房子的租金收入,日本會課稅嗎?

會。第 6 條規定不動產所在地可以對租金課稅,台灣居民的日本房租仍須依日本法令申報。

我在日本繳的稅,在台灣可以全部抵扣嗎?

不一定。協定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扣抵額不能超過台灣法令算出的該所得稅額;個人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時,第 13 條也限制在因加計該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內,並要有日本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與台灣駐外機構驗證。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