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建業者的帳簿與從業者名簿要保存多久?帳簿閉鎖後 5 年、自售新築住宅 10 年,名簿最後記載後 10 年
帳簿閉鎖後保存5年(自售新築住宅10年),名簿最後記載後保存10年(施行規則18條等,2026-10-31)

宅建業者每個事務所都要備兩份內部文件:記錄每筆交易的「帳簿」,和記錄在職人員的「從業者名簿」。兩者各自要保存多久、客戶能不能看,條文分得很清楚。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與施行規則整理,查證日 2026-10-31,是一般規則。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仲介有沒有免許?查各都道府縣的宅建業者名簿,不要只看招牌。
帳簿:每筆交易都要記,事業年度末閉鎖
宅建業法第 49 條規定,業者要依國交省令,在各事務所備置業務帳簿,每次有交易就要記下年月日、物件的所在與面積,以及省令規定的其他事項。施行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列的事項包括:買賣、交換或代理媒介的別,相對人或各當事者的姓名住址,參與交易的其他業者名稱,土地的地目、位置、形狀,建物的構造與用途,買賣金額或賃料,報酬額,以及特約等參考事項。業者自己當賣方的新築住宅,另需記載交屋日期、床面積、瑕疵擔保保險法人的名稱等。
保存期間在同條第 3 項:帳簿在各事業年度末日閉鎖,閉鎖後保存 5 年;業者自己當賣方的新築住宅相關帳簿保存 10 年。換句話說,保存的起算點不是交易日,而是事業年度結束日。
用數字看(假設值):某業者一年有 120 件交易,其中 8 件是自己當賣方的新築住宅。年度末閉鎖後,120 件一般帳簿保存 5 年,其中那 8 件新築住宅相關的記載保存 10 年。這個數字只是設想,不代表任何業者的實際情況。
從業者名簿:最後記載日起 10 年
第 48 條第 3 項要求業者在各事務所備從業者名簿,記載從業者姓名、證明書編號與省令規定事項。施行規則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的記載事項為:主要職務內容、是否為宅建士、成為本事務所從業者的年月日,以及不再是從業者的年月日。第 4 項規定,名簿自最後記載的日期起保存 10 年。
房仲現場如何核對證明書與名簿,可看〈房仲事務所一定要掛報酬額表與業者票:現場怎麼核對從業者證明與名簿〉,那篇講的是看什麼,這篇講的是保存多久。名簿在各都道府縣怎麼查,另見〈日本仲介有沒有免許?查各都道府縣的宅建業者名簿,不要只看招牌〉的查詢步驟,本文只談業者自己要保存的帳簿與名簿。
客戶能看什麼
第 48 條第 4 項:交易關係人請求時,業者必須把從業者名簿提供閲覽。第 49 條的帳簿,條文沒有類似的閲覽請求權。換句話說,客戶可以請求看名簿,但條文沒有讓客戶請求看帳簿。
電子保存也可以
兩份文件都允許以電子方式記錄:記錄在電腦或電磁記錄媒體,必要時能在事務所用機器明確列印成紙面,就能代替紙本記載(施行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17 條之 2 第 3 項)。
違反的後果
第 8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2 與第 4 款:沒有備名簿或帳簿、沒有記載必要事項或記載虛偽,可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業者若被處分,種類可看〈宅建業者被處分有哪幾種?指示、1 年內業務停止、免許取消的差別,業務停止與免許取消須公告〉,這裡只談保存義務。
怎麼做
- 想確認業者是否合規時,先確認事務所有沒有備從業者名簿,這是客戶可以請求閲覽的文件。
- 請求閲覽時,說明是交易關係人,並看姓名、是否為宅建士、到職日等欄位。
- 想確認業者有沒有交易記錄,不能依條文請求看帳簿,可向主管機關詢問。
- 簽約後,自己也要保存契約書面、重要事項說明書與付款紀錄,不要只依賴業者的保存年限。
容易踩雷
- 把帳簿與名簿的保存年限混為一談:帳簿閉鎖後 5 年(新築自售 10 年),名簿是最後記載日起 10 年。
- 以為帳簿保存從交易日起算:條文是各事業年度末日閉鎖後起算。
- 以為客戶也能請求看帳簿:條文只有名簿閲覽請求權。
- 以為所有帳簿都是 10 年:10 年只限業者自己當賣方的新築住宅。
- 以為電子檔不算數:施行規則允許電磁記錄代替紙本,但須能在事務所列印成紙。
常見問題
新築住宅帳簿為什麼保存 10 年?
施行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明訂自己當賣方的新築住宅相關帳簿保存 10 年;條文未說明理由,本站不推測。
從業者名簿可以隨便看嗎?
第 48 條第 4 項是對「交易關係人」請求時的閲覽義務;不是任何人隨時都可以。
帳簿沒有記錄會怎樣?
第 8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48 條、第 49 條(2026-10-31 查證):「従業者名簿をその者の閲覧に供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e-Gov 法令検索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規則第 17 條之 2(2026-10-31 查證):「最終の記載をした日から十年間保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e-Gov 法令検索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規則第 18 條(2026-10-31 查證):「閉鎖後五年間(…自ら売主となる新築住宅に係るものにあつては、十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