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買房可以反悔嗎?宅建業法 37 條之 2 的八日撤回,只限賣方是業者且不在事務所簽約
賣方是業者、在事務所等以外簽約,書面告知起 8 日內可撤回;已交屋付清則不行
宅建業法第 37 條之 2 的「撤回」,有明確的適用條件,不是所有買房都能反悔。「8 天冷靜期」的說法只對一部分情形成立。本文依宅建業法與施行規則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個案是否適用,請洽律師或消費生活中心;本文不替任何交易下結論。
適用條件:三件事都要符合
- 賣方是宅建業者,而且是「自為賣方」的買賣(不是仲介)。依第 78 條第 2 項,宅建業者之間的交易不適用。
- 買方在業者的「事務所等」以外的場所提出買受申請或簽約(條文括弧:在事務所等提出申請、之後在別處簽約的買方除外,不能撤回)。
- 還在撤回期間內,且沒有落入例外。
「事務所等」不只是公司事務所。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5 第 1 號列了 5 類場所(皆限應置專任取引士者):(イ)業者事務所以外可繼續營業的設施;(ロ)一團分讓設在建物內的案內所;(ハ)受託代理或媒介之他業者的事務所或繼續營業設施;(ニ)受託一團分讓代理或媒介之業者設置的案內所;(ホ)在專任取引士所在建物內說明契約後,於該建物內舉辦展示會等的場所。第 2 號:只有買方自己提出要在自宅或工作地點聽取說明時,該自宅或工作地點才視為事務所等;國交省通達說明,業者未經買方申出而上門,或電話勸誘後到訪,仍適用撤回。申請與簽約都在這些場所,或申請在這些場所、簽約在別處,才不能撤回;只要有一項在這些場所以外(例如申請在咖啡廳),仍須依條件 2 判斷。條文以列舉為準,細節請洽律師。
撤回期間與方式
第 37 條之 2 第 1 項:買方可以用書面撤回買受申請,或解除契約。限制是:
- 業者必須先以書面告知撤回的權利與方法,自被告知的日子起算 8 日內,可以撤回。
- 已經受領交屋,而且付清全部價金,就不能撤回。
撤回在你「發出書面的時候」就生效(第 2 項),不是對方收到時。
撤回後怎麼處理
- 業者要儘速返還申請或簽約時收的手付金與其他金錢(第 3 項)。
- 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6 要求告知書寫明這點。
- 對買方不利的特約無效(第 4 項)。
告知書必須載明:買方與賣方業者的姓名與住址、免許證號、8 日內的撤回方式、書面發出時生效、手付金全額返還等。若業者沒有照規定告知,期間從何時算起,待確認。
與手付解約的差別
手付解約(買方放棄手付金、業者加倍返還即可解約,見本站〈日本手付金上限 20%〉)是另一套規則,不看場所;第 37 條之 2 的撤回則看場所與告知,而且撤回後手付金全額返還。兩者不要混用。
海外情形
若賣方是日本業者,在台灣舉辦說明會、買方在台灣簽約,是否算「事務所等以外的場所」?法條沒有明載,待確認,請洽律師。本文不推測。
怎麼做
- 簽約前先確認賣方是宅建業者,並確認是自為賣方還是仲介。
- 確認簽約場所是否在業者的事務所等,記下場所與日期。
- 收到「可撤回」的書面告知時,記下收到日期;8 日期間的起算以書面告知日為準。
- 要撤回,儘早用書面寄出(含雙方可證明的方式),並保留寄出證據。
- 如果已付手付金,要求返還;對方拒絕時洽消費生活中心或律師。
容易踩雷
- 以為買房一律有 8 日冷靜期:只在符合條件時適用。
- 在自宅或工作地點聽說明後簽約,以為還能撤回:若是買方自己提出在該處說明,視為事務所等,不適用;業者未經申出上門或電話勸誘後到訪,則仍適用撤回。
- 已交屋並付清全款後才想撤回:不行。
- 以為撤回後業者可以扣違約金:告知書要寫明不得請求。
常見問題
日本買房有冷靜期嗎?
本文所指為宅建業法第 37 條之 2;其他法令是否另有規定,待確認。只有宅建業者自為賣方、買方在事務所等以外場所申請或簽約時,才可自書面告知起 8 日內書面撤回。
撤回什麼時候生效?
你發出書面的時候。
撤回後手付金會退嗎?
會。業者須儘速返還,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來源
-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e-Gov)(2026-10-19 查證):その告げられた日から起算して八日を経過したとき
-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規則(e-Gov)(2026-10-19 查證):その相手方の自宅又は勤務す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