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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手付金上限 20%:賣方是業者時買方放棄手付可解約,賣方要退兩倍

手付可解約;賣方是業者時上限為代金 20%,未完成物件超過 5% 或 1,000 萬円須保全(2026-10-17)

首次發布:2026-10-18|最後查證:2026-10-17

在日本買房簽約時,買方要先付一筆「手付金」。很多台灣人以為這是訂金,簽約後就不能反悔,其實手付在日本民法與宅建業法裡有明確功能:在對方還沒開始履行契約之前,買方放棄手付可以解約,賣方則要加倍返還。若賣方是宅建業者,手付還有上限與保全規定。本文依民法第 557 條與宅建業法第 39、41、41 條之 2 整理,查證日 2026-10-17。

手付解除:買方丟手付、賣方賠雙倍

民法第 557 條第 1 項:買方交付手付後,買方可以放棄手付,賣方則可以現實提供其加倍金額,解除契約;但對方已開始履行契約之後不可以。這個「對方已著手履行」的時點是糾紛重點,個案判斷需洽律師。

示範(假設值):房價 4,000 萬円,手付 200 萬円。買方想解約:放棄 200 萬円;賣方想解約:要提供 400 萬円(即退還 200 萬円再加付 200 萬円)。

賣方是業者時:上限 20% 與強制解約手付

宅建業法第 39 條:宅建業者自己當賣方的買賣契約,收取的手付不得超過代金的十分之二,也就是 20%。第 2 項規定,不論手付本來約定是什麼性質,買方都可以放棄手付、業者提供加倍金額來解約,但對方已著手履行就不行。第 3 項規定,違反前項、對買方不利的特約無效。所以業者賣方不能寫「簽約後手付不退、買方不能解約」之類排除條款。另外,買賣雙方都是宅建業者時,第 39 條與第 41 條等規定不適用(第 78 條第 2 項),本文講的是買方為一般個人的情境。

示範:房價 4,000 萬円,業者賣方手付上限為 800 萬円。

手付金等的保全(新建案)

宅建業法第 41 條(建築、造成工程完成前的物件):業者收取手付金等(簽約後到交屋前收取、充當代金的錢,不限名稱)之前,必須先採取銀行保證或保證保險等保全措施;但若手付金等不超過代金的 5%,且在政令所定的 1,000 萬円以下,則可例外。第 41 條之 2(已完成的物件):不超過代金 10% 且在 1,000 萬円以下則不必保全,否則須保全。買方在業者沒有保全措施時可以拒付手付金等(第 41 條第 4 項)。

示範:新建案未完成,價格 4,000 萬円,5% 是 200 萬円;收到超過 200 萬円的手付金等就需要保全措施。完成後的物件,10% 是 400 萬円。

怎麼做

  1. 簽約前問清楚賣方是業者還是個人,以及手付金額占代金的比例。
  2. 賣方是業者時,檢查手付是否超過代金的 20%;法條規定業者不得受領超過的部分。
  3. 在契約書查「手付解除」條款:解除期限、「著手履行」的定義與匯款時點。
  4. 買新建案時,確認手付金等保全措施,保全文件隨契約交付;未完成物件的保全方式是銀行保證或保證保險,完成物件(第 41 條之 2)則是指定保管機關寄託或質權設定,向業者確認是哪一種。
  5. 手付金額用日圓匯出,保留匯款水單,並依契約約定日期處理。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日本買房簽約後還能反悔嗎?

在賣方未著手履行前,買方可以放棄手付解約;賣方要解約須加倍返還。已著手履行則不行,其他解除依契約與法律。

手付金可以收多少?

賣方是宅建業者時,不得超過代金的 20%;若賣方是個人,沒有這條法定上限,依契約約定。

新建案付手付金安全嗎?

業者收受超過 5%(未完成物件)或 10%(完成物件)、或超過 1,000 萬円的手付金等前,法律要求先做保全措施,沒做買方可以拒付。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