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借家法:為什麼日本房東趕不走租客
租賃經營|日本普通借家契約自動更新、房東要收回房子須有正當事由,這部借地借家法決定了你當房東能有多大主動權。
很多台灣人到日本買房收租,第一次踩到的坑不是稅,而是「房東其實沒有想像中自由」。這背後的法律是借地借家法,它把租賃契約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邏輯:普通借家契約與定期借家契約,選錯類型,可能會發現自己十年都趕不走一個租客。
普通借家契約:原則自動更新,房東很難說不
依借地借家法第 28 條,普通借家契約到期後原則上自動更新,房東如果想拒絕更新、收回房子出租,必須具備「正當事由」。判斷正當事由要綜合考量雙方對房屋的使用必要性、租賃經過的情況、房屋現況等因素,房東單純想漲租金或想換更好的租客,通常不構成正當事由。
實務上常聽到的「立退料」(搬遷補償金),其實只是用來補足正當事由不足的部分,不是萬能鑰匙。如果房東本身完全沒有使用房屋的必要性,單靠給一筆立退料未必能讓法院或調解機構認定終止契約合理,這點常被誤解為「付錢就能趕人」。
定期借家契約:期滿就是期滿
相對地,依第 38 條訂立的定期借家契約,期滿即當然終止,不需要正當事由,也不會自動更新。對想保有靈活度的房東而言,定期借家契約理論上是更安全的選擇。但現實是,這類契約在日本租賃市場的接受度偏低,多數租客傾向選擇有更新保障的普通借家契約,房東如果堅持只簽定期借家契約,常常需要在租金上讓步才容易租出去。
租金說漲就能漲嗎?答案是不對等的
依第 32 條的租金增減請求權,當經濟情勢變動、稅負增加,或租金明顯偏離鄰近行情時,房東與房客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調整租金的請求。契約中約定「租金不得減少」的特約是有效的,但實務上真正常被拿出來主張的是房客這一邊的減租請求,因為減租請求權屬於強制規定,不容易靠特約完全封鎖。租金爭議如果談不成,原則上要先走調解程序,不能直接跳過去打官司。
更新的通知,房東也不能拖到最後一天
普通借家契約若房東要在期滿時拒絕更新,必須在期滿前的一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房客,具體期間與程序依借地借家法規定,實務上建議提早準備並諮詢專業人士確認時點,避免因為通知時間點不對而喪失拒絕更新的資格。
對台灣房東的實務建議
如果收租物件的目的是長期穩定收益,普通借家契約搭配謹慎篩選租客,是多數人實際採用的做法;如果未來有明確的自住或處分計畫(例如打算特定年限後收回自住或改建),定期借家契約會是更貼近需求的選擇,但要接受租金可能因此打折。契約條款、正當事由的證據準備、租金調整的時機,建議都交由熟悉租賃實務的行政書士或律師協助把關,人在海外的房東尤其不該用中文範本契約套用日本租賃關係。
常見問題
Q. 房東給搬遷補償金,租客就一定要搬嗎?
不一定。立退料只是輔助補足「正當事由」不足的部分,如果房東完全沒有使用房屋的必要性,單靠給付金額未必能讓終止契約的主張成立。
Q. 定期借家契約到期,租客可以要求續租嗎?
依法不能,定期借家契約期滿即當然終止,不適用更新保護,但房東與租客雙方仍可協商另訂新契約,只是這屬於雙方自願,不是租客的法定權利。
Q. 房客可以自己主張減租嗎?
可以,依租金增減請求權,當租金明顯偏離市場行情或經濟情勢變動時,房客可提出減租請求,契約中約定「不得減租」的特約原則上不能完全排除這項請求權,爭議通常須先經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