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日本舊屋土地挖出舊基礎:調查、撤除與契約責任怎麼分
先保存埋設物證據、核契約約定;追完、減價、解除各有要件,通知期間見民法566條(2026-10-31)

買日本中古一戶建,計畫拆屋重建,工地挖到先前建物留下的混凝土基礎、磚塊或未記載的構造物。下一步先保全位置、種類和會影響哪項工程的資料,再看買賣契約對土地用途、拆除範圍與地中物的約定。不是「地底有東西」就自動由賣方全額清除;也不能因契約寫「現況交付」便不看具體揭露、雙方約定與現行民法。本文處理舊建物遺留的障礙物,不處理鄰居仍在使用的地下供水管;第三人水管涉及持續供水與設備權源,應另查。
本文於2026年10月31日依 e-Gov 現行民法第562至566條、國土交通省面向不動產交易消費者的現行官方說明整理。民法給的是「交付物是否符合契約內容」的權利框架,國交省的建物狀況調查資料則針對既有住宅建物,不能當成土地地下已全面探查的證明。個案舊基礎來源、可否使用、清除工法、費額、賣方知悉狀態與責任約定都未取得,需由施工、法律專業按實物與文件判斷。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買房發現瑕疵怎麼辦?契約不適合責任:民法 1 年通知,賣方是業者時期間不得短於 2 年。
先分清挖到的是什麼,別直接叫它污染
舊基礎、地樁、地下室外牆、廢混凝土、廢管與仍在使用的鄰地設備,可能有不同所有權、工程與環境處理方法。請先由施工方暫停受影響範圍,拍照記錄地番、平面位置、深度、尺寸及發現日期,標在設計圖;需移動或處理前,讓有資格的人確認是否涉及現役管線、危險物、土壤污染或文化財。本文不提供現場挖掘、斷管或廢棄物處置指令。若見油污、異味或工廠歷史,再向所在地環境主管窗口查土壤污染紀錄與施工程序;混凝土障礙與法定土壤污染不是同義詞。
賣方資料應分「曾經存在何種建物」及「是否已拆乾淨」。索取過去建築圖、舊地下室或擴建資料、拆除契約及完成報告、殘存物照片、地盤調查結果、物件狀況告知書與重要事項說明。建物狀況調查若只看地上建物可視部位,沒有勘查地盤,報告的「未見異常」不能改寫成地下無障礙物。國交省消費者頁強調中古住宅交易時應把物件狀態的相關資訊說清並協商建物狀況調查;對地下舊基礎,買方還需明確問是否有另做試掘或地盤調查、調查點位與深度。
合約先寫交付標的與預定用途,再談誰付
民法第562條的起點是交付物在種類、品質或數量上是否符合契約內容。買方已明白告知要在某個位置打樁新建,與只是買現況既存屋保留使用,契約對地下障礙的處理可能不同。簽約前可請專業協助把下列事項寫得可核查:賣方已知地中物有哪些;哪些範圍調查過、哪些未調查;賣方承諾移除到哪個深度或僅交付資料;若發現未揭露障礙,誰安排調查、誰有權決定工法、費用如何協議,交屋與付款是否設條件。這是買方擬定問題清單,不是全日本法定格式或保證這種條款一定有效。
若事後主張不符合契約,第562條的追完、第563條在條件下的減價、第564條所保留的損害賠償與解除,各自有要件。追完不必然等於按買方首選方法全部開挖,賣方在不使買方受不相當負擔時,可能選另一追完方式;減價原則須先定相當期間催告追完(第563條第1項),例外是追完不能、賣方明確拒絕、定期行為,或明顯無望追完時可不經催告(同條第2項)。損害賠償與解除也不是看到障礙物就自動成立。第566條對種類或品質的不適合有自買方知悉起1年內通知的規則及賣方知悉或重大過失的例外;這是通知,不等於費額已確定或一定勝訴。本站契約不適合責任基本權利已說明一般四類救濟與賣方為業者的特則;本文聚焦如何把地中障礙的工程事實變成可判讀的契約證據。
用施工圖把「障礙有多大」說清楚
純假設工地 A 區見舊基礎影響8平方公尺,平均需處理深度0.6公尺,幾何體積是4.8立方公尺;B 區另有構造物影響12平方公尺、估計深1.2公尺,幾何體積是14.4立方公尺。這只是把測量需求具體化的數學示例,不能用面積乘深度當作實際廢棄物量、處理費或法律賠償額。舊基礎的形狀、空隙、結構、鄰房及地下水都會改變工法。若報價假設處理到1.0公尺,而新建基礎設計需再深入,兩份文件要先對範圍,不能拿低範圍報價作「全部撤除」承諾。示例中所有尺寸與體積皆非官方門檻、真實個案或市場報價。
買方與施工方應分別記錄:物體的照片與採樣、原設計和變更設計、等待停工原因、可選替代工法、估價基礎及實際清運單據。不要在沒有證據前先清走所有物件,也不要為了保全而無視現場安全;施工安全和證據保全要由專業現場安排。簽約前尚不能試掘時,就把「深度未知」「局部取樣」與調查限制寫在交易協商紀錄,避免從有限結果推整筆地沒有風險。
談撤除條款時,另用純假設的費用拆分檢查雙方是否指同一範圍:假設障礙物撤除為80,000日圓,運搬及合規處理另列40,000日圓,兩項合計120,000日圓;若契約協商草案只預留50,000日圓,與這份假設工程範圍相差70,000日圓。買方要問草案金額究竟是費用分攤上限、預付款,還是單純概算,並確認停工、復舊與追加調查是否另列,不能把差額直接當賣方依法欠款。各金額都是作者為說明範圍對照而設定,非實際個案、市場行情、官方處理費或法定賠償額;實際工程估價與可主張責任仍須分別依現場及契約判斷。
發現後的通知與爭議處理
交屋後發現時,應把地番、位置圖、照片、現場報告、合約相關條款、發現與通知日期整理好,以可保存送達紀錄的方式及早通知賣方,提出共同查勘或討論處置;具體通知文字及法律主張交日本律師核對。若賣方是宅建業者,其特約受宅建業法的另一層限制;若是個人賣方,也不能只抄網站上「個人一律免責」的說法,應讀本契約與實際告知。通知後是否修補、減價或解除,取決於障礙對約定用途的影響、可替代工法及法律要件。
買方若打算用原地重建,還要把挖掘範圍與建築行政、鄰地界線、管線保護分開確認。撤除舊基礎的施工方案,不會自行解決建築基準法的接道或鄰居管線權利;這也是為何工程、仲介與法律三方的書面資料需能對到同一個地番與圖面。
相關查核
買日本舊屋土地挖出舊基礎時,一般契約不適合責任可參考〈日本買房發現瑕疵怎麼辦?契約不適合責任:民法 1 年通知,賣方是業者時期間不得短於 2 年〉,理解追完、減價與通知規則。買日本舊屋土地挖出舊基礎時,契約不適合與品確法指南可參考〈契約不適合責任與品確法:中古屋出問題,能向誰求償?〉,分中古與新築的法律架構。買日本舊屋土地挖出舊基礎時,建築計畫概要書閱覽可參考〈中古屋的建築計畫概要書可以閱覽嗎?建築基準法第 93 條之 2:特定行政廳須讓人閱覽 8 種書類,其中 6 種保存到建物滅失或拆除為止〉,查舊建物計畫資料,仍須另核拆除紀錄。
怎麼做
- 簽約前收舊建築與拆除資料、現況告知、重要事項說明及試掘報告,逐一標已查與未查範圍。
- 將預定新建基礎位置與深度交設計、地盤專業,確認現有調查能否回答工程問題。
- 在契約中請專業核對地中物資料交付、調查與撤除範圍、費用與交屋安排,避免空泛的「保證無障礙」。
- 若動工後發現,先保存現場圖、照片、量測、停工與報價依據,再及早向賣方作有紀錄的通知。
- 由工程、法律專業比較追完、替代方案與責任條款;污染、現役管線及文化財另外走各自程序。
容易踩雷
- 把建物的屋況檢查報告當作土地地下全部探查。
- 混同舊基礎、污染土與鄰居仍在用的管線,直接同一方式清走。
- 看見第566條1年通知就以為可以先等清運結束再說,導致證據與通知時點不清。
- 用純算術估計體積直接要求固定賠償額,未對契約用途與工程工法。
常見問題
挖到舊基礎,賣方一定得全部拆嗎?
不能一概而論。要先確認交付標的、已揭露資料、契約約定用途、障礙的工程影響與法律救濟要件。
「現況交屋」就一定無法向賣方主張嗎?
不能直接推定。仍要讀特約內容、賣方身分與知悉情況,交由日本法律專業判斷效力。
土地原來有工廠,舊基礎就算土壤污染嗎?
不是同義詞。地中構造物與法定污染調查分開;有工廠史或污染跡象時再依環境程序查證。
要等估價確定後才通知賣方嗎?
不宜拖延。第566條對種類、品質不適合有知悉後1年內通知規則;先保存能描述不適合的資料,具體通知請法律專業把關。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2026-10-31 查證,現行版):第 562 條第 1 項「目的物の修補、代替物の引渡し又は不足分の引渡しによる履行の追完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第 563 條第 1 項「相当の期間を定めて履行の追完の催告をし、その期間内に履行の追完がないときは、買主は、その不適合の程度に応じて代金の減額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第 563 條第 2 項「履行の追完が不能であるとき」;第 564 條「損害賠償の請求並びに第五百四十一条及び第五百四十二条の規定による解除権の行使を妨げない」;第 566 條「買主がその不適合を知った時から一年以内にその旨を売主に通知しないときは」
- e-Gov 法令検索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40 條(2026-10-31 查證,現行版):「前項の規定に反する特約は、無効とする」
- 國土交通省 既存住宅の取引(建物状況調査)(2026-10-31 查證):「既存住宅の売買時点の物件の状態を把握できる建物状況調査(インスペクショ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