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規約可以禁止民泊嗎?標準管理規約第 12 條有可、禁 2 種範本,コメント另列僅限家主居住型等寫法,未明記時不能當作已獲准
標準管理規約第12條有可、禁兩範本;規約可禁止民泊(令和7年改正版,2026-10-19)

想在日本公寓的專有部分做民泊,除了法律上的届出,還要過管理規約這一關。國交省「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單棟型)」令和 7 年改正版,在第 12 條(專有部分的用途)直接為住宅宿泊事業準備了範本:要允許,或要禁止,都可以寫進規約。本文依該規約及其コメント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標準管理規約只是範本,個別大樓的規約文字以該棟為準。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公寓可以養寵物嗎?標準管理規約:飼養與否要寫在規約,允許時須訂種類數量、申報、飼養方法,苦情不改善理事會可禁止。
第 12 條的兩種範本
第 12 條第 1 項是共通的:區分所有者應將專有部分專供住宅使用,不得供其他用途。第 2 項依管理組合的選擇分兩種:
| 選擇 | 範本第 2 項的意思 |
|---|---|
| 可住宅宿泊事業 | 區分所有者可將專有部分用於已依住宅宿泊事業法第 3 條第 1 項提出届出的住宅宿泊事業 |
| 禁止住宅宿泊事業 | 區分所有者不得將專有部分用於上述住宅宿泊事業 |
也就是說,規約可以禁止民泊,而且標準管理規約直接提供了禁止的條文寫法。
コメント的補充:6 種延伸寫法
第 12 條關係的コメント說明了更多選項:
- 宜明記可否:住宅宿泊事業可或禁止,宜在規約中明記。
- 旅館業法的民泊:依旅館業法簡易宿所許可營業的「民泊」,通常不在第 1 項的「住宅」用途內,要允許的話宜另行明記。
- 違法營業不待明記:違反旅館業法或住宅宿泊事業法的事業,不用規約寫,當然被禁止。
- 只開放部分型態:例如僅限家主居住型(事業者住在同一棟內)、或僅限家主同居型(在自己的生活本拠專有部分接待)。
- 委任使用細則:新分讓時的原始規約,可把住宅宿泊事業的可否交由使用細則決定。
- 連廣告一起禁止:禁止時,可進一步禁止刊登廣告、募集或勸誘。
用數字看(假設值):一棟 120 戶的大樓,規約第 12 條只寫專供住宅使用,沒有明記住宅宿泊事業的可否。依コメント,這種情形宜明記;買方不能把「規約沒寫禁止」當成「已經獲准」,應向管理組合確認解釋與使用細則。例如假設向管理組合提出 1 件書面詢問,由 5 名理事討論後以 1 件書面回覆「可」或「不可」,並附上使用細則的條號,這 1 件回覆就是之後最有用的證據。
規約可以改嗎
區分所有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規約的設定、變更或廢止,須在集會中,經區分所有者過半數且議決權過半數出席(規約可定更高),並由出席的區分所有者及其議決權各 4 分之 3 以上多數決議。因此,大樓若想新增禁止民泊的條文,是透過集會以這個多數決修改規約;各棟規約另有更高比例者,以該棟規約為準。此外,規約的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對一部分區分所有者的權利有特別影響,須取得該區分所有者的承諾;這點對已在營運民泊的區分所有者尤其相關。
規約若限定型態,仍須同時符合住宅宿泊事業法的其他規定,例如届出住宅每年經營上限 180 日;規約是在法律之外額外加上的限制,兩者要分開檢查。
怎麼做
- 買公寓前,向仲介或管理公司取得規約全文與使用細則。
- 找第 12 條:看第 2 項是可、禁止,或有限定型態。
- 若寫的是「住宅專用」而無明記,向管理組合書面確認民泊的解釋。
- 確認是否同時禁止廣告、募集或勸誘。
- 取得書面回覆,再決定是否購買;住宅宿泊事業的届出另有自己的程序。
容易踩雷
- 把「規約沒寫禁止」當作「可以做」:コメント建議宜明記可否。
- 忽略使用細則:可否可能委任使用細則決定。
- 把旅館業法簡易宿所型與住宅宿泊事業型混為一談:兩者的規約解釋不同。
- 只看標準管理規約:它是範本,各棟規約可能不同。
- 以為買了就能改:修改規約須經集會決議。
常見問題
公寓規約可以明文禁止民泊嗎?
可以。標準管理規約第 12 條有禁止住宅宿泊事業的範本。
可以只開放一部分型態嗎?
可以,這是第 12 條關係③的 2 種例子。コメント舉例:僅限家主居住型,或僅限家主同居型。
違反法令的民泊,規約沒寫也可以做嗎?
不行。コメント說明,違反旅館業法或住宅宿泊事業法的事業,不待規約明記,當然被禁止。
來源
- 国土交通省 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単棟型)令和7年改正版・コメント(2026-10-19 查證):「旅館業法や住宅宿泊事業法に違反して行われる事業は、管理規約に明記するまでもなく、当然に禁止されているとの趣旨である。」
- e-Gov 法令検索 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第31條(2026-10-19 查證):「規約の設定、変更又は廃止は、集会におい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