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訂的遺囑能用在日本不動產嗎?遺言方式準拠法:符合 5 種法律之一即方式有效,但內容與繼承另依本國法
遺言方式符合5種法律之一即有效,但不等於可直接辦登記(2026-10-19)

台灣人在台灣訂了遺囑,名下有日本的房子。這份遺囑在日本有效嗎?日本有專門處理「遺言方式」準據法的法律,答案是:方式上,只要符合幾種法律中的任何一種就有效。本文依 e-Gov 的「遺言の方式の準拠法に関する法律」、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 36、37 條與台灣民法第 1189 條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這是涉外繼承,個案請洽日本與台灣的專業人士。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不動產行情看國土交通省「不動産情報ライブラリ」,不是仲介傳單。
方式:符合 5 種法律之一即有效
遺言的方式準據法第 2 條:遺言只要其方式符合下列任一法律,在方式上就是有效的:
- 行為地法(在哪裡訂的遺囑);
- 遺言者在遺言成立時或死亡時所具有國籍的那個國家的法;
- 遺言者在遺言成立時或死亡時有住所之地的法;
- 遺言者在遺言成立時或死亡時有常居所之地的法;
- 不動產的遺言,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
台灣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方式有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假設一位台灣籍人士在台灣以自書遺囑處分日本房產(3,000 萬円),方式上,行為地是台灣,國籍國法也是台灣法,只要符合台灣法的方式,就滿足第 2 條。以上是本站依條文假設的情境。再假設繼承人有 3 人,遺囑指定其中 1 人取得該房產 100%:方式有效後,這樣的分配能否成立,要看繼承準據法下的規定(例如特留分),本文不論,待確認。
內容與繼承:另依本國法
方式有效不等於內容一定有效。通則法有兩條:
- 第 36 條:相續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
- 第 37 條:遺言的成立與效力,依成立當時遺言者的本國法;遺言的撤回,依撤回當時遺言者的本國法。
所以,台灣籍的被繼承人,繼承規則(例如應繼分、特留分)原則依台灣法;日本房產要如何辦登記、遺囑需附什麼文件、是否須經日本法院檢認,法條與官方資料沒有說明,待確認。台灣法與日本法對特留分、應繼分的實質差異,對日本房產的影響,本文不論,待確認。
實務上的提醒
遺言的方式準據法,解決的是「這份遺囑的方式是否有效」。日本房產最後要辦理繼承登記,還要看日本登記實務與繼承人人數(例如繼承人 3 人時各自的持分、是否分割)。相續登記義務與簡易申出,見本站〈來不及辦繼承登記怎麼辦?相續人申告登記:不收登錄免許稅、可單獨申出,但只是簡易履行義務,不能用來賣房或設抵押〉。
怎麼做
- 確認遺囑訂立的地點與方式(自書、公證等)。
- 確認遺言者的國籍、住所與常居所,看是否符合第 2 條任一款。
- 確認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本國法關於遺言成立與繼承的規定。
- 向日本司法書士確認日本房產登記需要的文件、認證與翻譯。
- 必要時,在日本另訂一份依日本法的遺言,專業人士確認是否需要。
- 保存遺囑原本與可證明方式的資料。
容易踩雷
- 以為方式有效就等於內容有效:內容另依本國法。
- 只看台灣法,不問日本登記實務。
- 忘了第 2 條是任一即可,不需同時符合。
- 把國籍、住所、常居所搞混:三者是不同款。
- 遺囑沒有保存證明方式的資料。
常見問題
台灣的遺囑在日本有效嗎?
方式上,只要符合第 2 條所列行為地法、國籍國法、住所地法、常居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之一,就有效。
遺囑的內容依哪一國的法律?
遺言的成立與效力依遺言者的本國法(通則法第 37 條);相續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第 36 條)。
遺囑方式有效,就能直接辦日本的相續登記嗎?
不能直接這樣認定:遺言方式準拠法第 2 條只決定「方式是否有效」。登記要附什麼文件、是否須經日本法院檢認,本篇沒有查到官方說明(待確認),請司法書士確認。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遺言の方式の準拠法に関する法律第2條(2026-10-19 查證):遺言は、その方式が次に掲げる法のいずれかに適合するときは、方式に関し有効とする
- e-Gov 法令検索 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36條(2026-10-19 查證):相続は、被相続人の本国法によ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189條(2026-10-19 查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