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長期優良住宅認定看什麼?所管行政庁審查長期使用構造等與維持保全 30 年以上,一戸建 75㎡(可降到 55㎡)、共同住宅 40㎡
認定看長期使用構造等與維持保全30年以上;一戸建75㎡(可降至55㎡)、共同住宅40㎡(2026-10-31)

日本新築住宅的廣告或貸款說明可能出現「認定長期優良住宅」,這是依「長期優良住宅的普及促進法」,由所管行政庁(市町村長或都道府縣知事)認定的住宅。本文依該法與施行規則的現行條文(e-Gov,資料更新 2026-10-31 讀取)整理認定看哪些基準、取得認定後屋主有哪些義務,以及買方該核對什麼;稅制優惠與貸款控除的金額另見〈日本住宅ローン控除 2026:控除率 0.7%、新築省エネ基準適合住宅借入上限 2,000 萬円、中古最長 13 年〉,這裡不重複。個案是否符合基準,要看所管行政庁的審查。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買房簽約後、交屋前房子被燒毀或震毀,誰承擔?民法危險負擔:風險在交屋時才移給買方。
誰來認定、看哪幾項
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所管行政庁收到認定申請,認為長期優良住宅建築等計畫或維持保全計畫符合基準時,可以作出認定。基準主要有下列幾項:
| 項目 | 法第 6 條第 1 項的內容 |
|---|---|
| 結構與設備 | 住宅的構造與設備是長期使用構造等(第 1 款) |
| 規模 | 住宅規模在國土交通省令規定以上(第 2 款) |
| 居住環境 | 配合良好景觀等,維護與提升地域居住環境(第 3 款) |
| 災害 | 配合自然災害的防止或減輕(第 4 款) |
| 維持保全與資金 | 依申請類型分三款:第 5 款(新築、增改築計畫)維持保全方法須符合省令基準、期間 30 年以上、資金計畫適當;第 6 款(分譲計畫)維持保全方法概要須適合使用 30 年以上、資金計畫適當;第 7 款(既存住宅的維持保全計畫)維持保全期間同樣須 30 年以上 |
換句話說,認定不是只看房子蓋得堅固:還要看維持保全計畫,包括之後的點檢與修繕要做 30 年以上,以及能不能負擔。
什麼是「長期使用構造等」
法第 2 條第 4 項定義:長期使用構造等,是住宅的構造與設備已經採取下列措施:一是為了能長期良好使用,達到省令所定基準的措施,內容包括防止構造腐食、腐朽與摩損,以及確保耐震安全;二是為了因應居住者年齡、世帶構成等變化,容易變更構造與設備的措施;三是容易維持保全的措施;四是就高齡者利用便利與安全、能源使用效率等品質性能,達到省令所定基準的措施。具體的技術基準在省令與告示,本文不逐項展開。
規模基準:一戸建 75㎡、共同住宅 40㎡
施行規則第 4 條對規模的規定如下:一戸建住宅(限不含居住以外用途部分者)床面積合計為 75㎡ 以上,但所管行政庁依地區情況可在不低於 55㎡ 的範圍內另定;共同住宅等(共同住宅、長屋等一戸建以外的住宅)一戶的床面積合計(不含共用部分)為 40㎡ 以上,所管行政庁依地區情況可在不低於 40㎡ 的範圍內另定。另外,住戶至少有一個樓層的床面積(不含樓梯部分)須為 40㎡。
依條文文字,有居住以外用途部分的併用住宅不屬於「限不含居住以外用途部分」的一戸建,會落在「一戸建以外的住宅」,適用共同住宅等的 40㎡;這是本站依條文字面的推論,個案請洽所管行政庁。例如一戶 36㎡ 的小型套房,即使其他條件都符合,也達不到共同住宅等 40㎡ 的規模基準。這是依規則條文算出的示意。
取得認定後屋主的義務
法第 11 條要求認定計畫實施者,依國土交通省令的規定,作成並保存認定長期優良住宅的建築及維持保全狀況的紀錄。法第 12 條讓所管行政庁可以要求報告;第 13 條規定,如果認定計畫實施者沒有按計畫建築或維持保全,所管行政庁可以定相當期限,命令採取改善措施;第 14 條規定,若違反改善命令,或實施者申出停止實施,所管行政庁可以取消認定,並通知原實施者。
所以「有認定」不是一次性的標籤:之後沒有做點檢與修繕、也沒有保存紀錄,可能被命令改善,甚至被取消認定。買方買中古的認定住宅時,要核對的是認定通知書與維持保全的紀錄。
買賣時的性能評價:不適用新築住宅
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對象有兩類:一類是認定長期優良住宅(認定建築等計畫者)建築工事完成後訂立買賣契約的賣方,但括弧排除品確法第 2 條第 2 項的新築住宅;另一類是依維持保全計畫認定的住宅的賣方。這些賣方如果把性能評價書或其影本附在買賣契約書,或交給買方,就視為已約定交付具備評價書所表示性能的認定長期優良住宅。第 2 項則規定,賣方在買賣契約書表示反對意思時,不適用第 1 項。
換句話說,買新築住宅時,這條的推定不適用;它主要與中古的認定住宅有關。簽約前仍要看契約書有沒有另外約定性能評價書的內容。
怎麼做
- 向賣方索取認定通知書(認定長期優良住宅建築等計畫的認定書)與維持保全計畫。
- 確認認定的所管行政庁與認定日期,並核對房屋所在與認定書的內容一致。
- 中古屋要看維持保全的點檢與修繕紀錄是否依計畫保存。
- 簽約前看契約書有沒有另外約定性能評價書的內容。
- 稅制與貸款優惠,請向稅務署與金融機構確認當年度規定。
容易踩雷
- 把「認定」當成永久保證:認定後仍須依維持保全計畫實施,並保存紀錄。
- 以為所有地區規模基準相同:所管行政庁可依地區情況另訂,但有下限。
- 以為共同住宅 40㎡ 是整棟面積:條文是一戶的床面積合計,不含共用部分。
- 以為認定等於稅制優惠自動適用:優惠需要另外的要件與手續。
- 以為買新築也適用第 16 條的性能評價推定:該條括弧排除新築住宅。
相關查核
想知道新築住宅的減稅期間,見〈新築住宅固定資產稅減半:120 平方公尺內部分,一般 3 年、3 層以上耐火建築 5 年〉,該篇列認定長期優良住宅依附則第 15 條之 7,為一般 5 年度份、中高層耐火 7 年度份,與一般新築的年數不同。想核對新屋的瑕疵保險與供託,見〈日本新築住宅瑕疵保險的承保法人是誰?履行法第 17 條由國交大臣指定,保險契約須保險金額 2,000 萬円以上、自交屋起有效 10 年以上〉,認定住宅與瑕疵保險是兩套制度。想知道中古屋的建物狀況調查範圍,見〈中古屋建物狀況調查沒看屋頂內或地板下,報告怎麼讀?〉,認定住宅的維持保全紀錄也可以和調查報告對照。
常見問題
長期優良住宅是誰認定的?
由所管行政庁,也就是市町村長或都道府縣知事,依法第 6 條審查認定。
維持保全期間要多久?
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新築、增改築計畫)與第 7 款(既存住宅維持保全計畫)寫的是 30 年以上,第 6 款(分譲計畫)要求維持保全方法適合使用 30 年以上。
認定之後沒做點檢會怎樣?
所管行政庁可以依第 13 條命令改善,違反命令時可依第 14 條取消認定。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長期優良住宅の普及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2026-10-31 查證):第 2 條第 4 項「長期使用構造等」;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ロ「建築後の住宅の維持保全の期間が三十年以上であること」;第 7 款ロ「当該認定後の住宅の維持保全の期間が三十年以上であること」;第 16 條第 1 項「住宅の品質確保の促進等に関する法律」;第 2 項「売主が売買契約書において反対の意思を表示しているときは、適用しない」;第 11 條「これを保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第 13 條「相当の期限を定めて、その改善に必要な措置を命ずることができる」;第 14 條「計画の認定を取り消すことができる」
- e-Gov 法令検索 長期優良住宅の普及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2026-10-31 查證):第 4 條第一號「人の居住の用以外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を有しないものに限る」「床面積の合計が七十五平方メートル」;第二號「四十平方メート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