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虧損可以抵其他所得嗎?不動產所得損益通算:別墅虧損與買地借款利息不能抵,國外中古建物折舊損失也不能抵
不動產所得虧損可損益通算,但別墅損失與買地借款利息不能抵(令和8年4月1日現在)

出租日本房子,扣掉折舊、管理費、貸款利息等經費後,帳面可能是虧損。這個虧損能不能和其他所得相抵?日本稅制稱為「損益通算」。本文依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391(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與所得稅法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個案請洽稅理士,非居住者的細節尤其要確認。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不動產行情看國土交通省「不動産情報ライブラリ」,不是仲介傳單。
可以損益通算
國稅廳說明:不動產所得是總收入減必要經費。若算出來是損失(赤字),可以從其他黑字的所得金額扣除,這就是損益通算。
兩種損失不能通算
不動產所得的損失中,下列部分不能損益通算:
- 別墅等:主要為趣味、娛樂、保養或觀賞目的而持有的不動產,其出租所產生的損失。
- 買地借款利息:不動產所得計算上,已列為必要經費的「為取得土地等所借負債的利息」相當部分。
另外,不動產所得的特定組合員(民法組合等)也有專屬限制,細節看國稅廳頁面。
國外中古建物的特例
令和 3 年(2021)起,持有國外的中古建物,其不動產所得的損失中,相當於以簡易法耐用年數計算的折舊部分,視為沒有發生;這部分不能與國內不動產所得內部通算,也不能與其他所得損益通算。這項特例針對「國外」的中古建物。
用數字看(假設值)
日本出租房屋,年租金收入 120 萬円,經費(含折舊)180 萬円,不動產所得是 −60 萬円。若有另一筆日本來源的黑字所得 100 萬円,這 60 萬円損失可以與之損益通算,剩餘所得是 40 萬円。但若這 60 萬円損失中,有 30 萬円是取得土地的借款利息,這 30 萬円不得通算,只有 30 萬円可以抵。數字是本站為說明規則而假設的,與任何實際申報無關。
非居住者的情形
人在台灣的屋主,日本稅制針對日本來源的所得計算。所得稅法第 165 條規定,非居住者的總合課稅國內源泉所得,其課稅標準與稅額的計算準用居住者的規定。所以日本不動產所得的損失,是否能在日本稅制內與其他日本來源所得通算,要看個案;與台灣所得合併計算的問題,日本稅制不處理,待確認,請稅理士確認。
怎麼做
- 先計算不動產所得:總收入減必要經費。
- 若是虧損,檢查有沒有別墅性質的出租。
- 把取得土地的借款利息拆出,確認是否列為必要經費。
- 若有其他日本來源的黑字所得,才有損益通算的可能。
- 國外中古建物特例(措置法第 41 條之 4 之 3)處理的是「國外中古建物的不動產所得損失」;非居住者在台灣的房產所得原則上不在日本課稅範圍(所得稅法第 165 條),個案請稅理士確認。
- 申報請稅理士協助。
容易踩雷
- 把全部虧損都當成可抵:別墅損失與買地利息不能抵。
- 土地貸款利息混進損失:這部分要拆出。
- 以為日本虧損可以抵台灣所得:日本稅制只處理日本所得稅。
- 把國外中古建物的折舊損失拿去抵:特例規定不得通算。
- 忽略特定組合員的限制。
常見問題
出租房虧損可以抵薪水嗎?
居住者可以損益通算,但別墅等損失與買地借款利息相當部分不能通算;非居住者只就日本國內源泉所得課稅,台灣來源的所得(如薪水)不在日本課稅範圍,不能拿來抵。
非居住者的日本出租虧損可以抵台灣所得嗎?
日本稅制只計算日本所得稅,與台灣所得的合併問題待確認,請稅理士確認。
國外中古建物的折舊損失呢?
令和 3 年(2021)起,相當於簡易法折舊的損失視為沒有發生,不能通算。
來源
- 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391 不動産所得が赤字のとき(損益通算)(2026-10-19 查證):土地等を取得するために要した負債の利子に相当する部分の金額
- e-Gov 法令検索 所得税法第165條(2026-10-19 查證):前編第一章から第四章まで(居住者に係る所得税の課税標準、税額等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