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的建築計畫概要書可以閱覽嗎?建築基準法第 93 條之 2:特定行政廳須讓人閱覽 8 種書類,其中 6 種保存到建物滅失或拆除為止
特定行政廳須讓人閱覽8種書類,其中6種保存到建物滅失或拆除(法93條之2,2026-10-19)

買中古屋時,想知道這棟建物當初是怎麼申請建築確認的,可以去查「建築計畫概要書」。建築基準法第 93 條之 2 規定,特定行政廳對於確認等處分的書類中,不致不當侵害建物所有人等或第三人權益的,有閱覽請求時必須讓人閱覽。本文依 e-Gov 的建築基準法與施行規則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各地手續請向所在地的特定行政廳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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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規定
法第 93 條之 2:特定行政廳對確認及其他處分相關書類,以及依法第 12 條提出的報告書類,其中不致不當侵害所有人、管理者、占有者或第三人權益、而由省令指定的書類,依省令的程序,有閱覽請求時須讓人閱覽。
換句話說,這是行政機關的義務,不是只能由屋主申請;對象是省令指定的書類,並不是所有檔案。
哪 8 種書類可以閱覽
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第 11 條之 3 第 1 項列出:
| 號 | 書類 |
|---|---|
| 1 | 建築計畫概要書(別記第 3 號樣式) |
| 2 | 築造計畫概要書 |
| 3 | 定期調查報告概要書 |
| 4 | 定期檢查報告概要書 |
| 5 | 處分等概要書 |
| 6 | 全體計畫概要書 |
| 7 | 指定道路圖 |
| 8 | 指定道路調書 |
如果這些書類的內容記錄在特定行政廳的電腦或電磁記錄媒體,並可明確以紙面顯示,該記錄就視為這些圖書。
保存到什麼時候
規則第 11 條之 3 第 2 項:特定行政廳須把前項書類(第 7、8 號的指定道路圖與調書除外)供閱覽,直到該建築物滅失或被拆除為止。因此一棟建物還在的期間,概要書原則上都應可查;第 7、8 號指定道路圖與調書不在這項保存規定內。
怎麼閱覽
第 3 項要求特定行政廳制定閱覽規程並公告,因此申請書格式、可否複印、手數料與可否線上辦理,各地可能不同;本篇未逐地查證(待確認)。
用數字看(假設值):某物件的特定行政廳公告了閱覽規程,你先查規程,準備物件地址,並確認要閱覽的是建築計畫概要書這 1 種,還是還要看處分等概要書。再假設概要書記載 2 層樓、延床 95 ㎡,而現況延床為 105 ㎡,差 10 ㎡,這 1 件差異就值得請建築士進一步確認;是否違法,本站不判斷。
與其他書類的關係
建築計畫概要書是確認申請時的概要,反映的是計畫內容;它不等於檢查濟證。對中古屋來說,概要書可以用來對照現況,看是否有增建,但是否符合法令的結論,仍要建築士判斷。
怎麼做
- 先確認物件所在地的特定行政廳。
- 查該廳公告的閱覽規程:申請書、費用、可否線上。
- 準備物件地址與地號,說明要閱覽建築計畫概要書與處分等概要書。
- 閱覽後,與現況對照面積、層數與用途。
- 發現差異時,請建築士判斷,再與賣方協議。
容易踩雷
- 把概要書當成檢查濟證:兩者是不同書類。
- 以為只有屋主能看:法律要求特定行政廳讓人閱覽。
- 以為所有檔案都能看:只限規則所列的 8 種。
- 沒查該廳的規程:手續與費用各地不同。
- 把概要書的內容當作現況的保證:它反映當時的計畫。
常見問題
一般人可以看別人建物的建築計畫概要書嗎?
可以請求閱覽;法第 93 條之 2 的對象是省令指定、不致不當侵害權益的書類。
概要書保存多久?
至建築物滅失或拆除為止;指定道路圖與調書除外(規則第 11 條之 3 第 2 項)。
閱覽需要錢嗎?
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規則第 11 條之 3 第 3 項要求特定行政廳制定並公告閱覽規程,手續與是否收費依該廳公告為準(本篇未逐廳查證)。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建築基準法第93條の2(2026-10-19 查證):「閲覧の請求があつた場合には、これを閲覧させ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e-Gov 法令検索 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1條の3(2026-10-19 查證):「当該建築物が滅失し、又は除却されるまで、閲覧に供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閲覧に関する規程を定めてこれを告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