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租約續約前保證人不願再簽,租客先核對哪幾份文件?
先查原保證是否延續及借家類型;保證人不再簽名,不直接等於租約終止(2026-10-31)

收到續約文件時,原保證人說不願意再簽,租客應先取得原租約、保證條款及這次續約通知,分別核對「原保證是否仍有效」「出租人要求新增什麼擔保」「租約如何更新」。三個問題不能只用同一張續約申請表回答,也不能自行宣布舊保證已解除,或因管理公司口頭說不能續租就放棄查核。
本文於2026年10月31日核對日本借地借家法、民法及國交省連帶保證人型標準契約書,適用於日本住宅租客整理續約問題。標準契約書是比對用範本;原保證的效力與終止、更新拒絕是否成立,仍須由法律專業閱讀實際文件及往來經過。本文不保證出租人接受新保證人,也不認定租客必定可以繼續居住。
同主題可接著看:保證公司還是連帶保證人?先核對誰在擔保、費用怎麼寫。
不願簽新文件,與原保證已經退出有差別
國交省平成30年3月版標準契約書第17條第1項,示範連帶保證人與租客連帶負擔租約債務,並明寫「本契約が更新された場合においても、同様とする」。同份解說引用判例說,租約更新後除非有特段情事,連帶保證契約的效力仍及於更新後(最判平成9年11月13日),並認為貸主宜通知連帶保證人。這說明查核原約的重要性:某人拒絕在新表格簽名,並不足以單靠表格空白判斷舊責任已消失。反過來,也不能只見範本有延續文字,就斷言個案保證永遠不能終止。應確認原保證的期間、更新約款、解除或變更約定、通知內容與出租人的回覆。
如果對方拒絕的是重新訂立保證契約,則要查新的保障範圍與上限。個人根保證依民法第465條之2須定極度額;極度額的金額由當事人約定,本篇的任務是安排續約銜接,不替新保證決定上限。
保證人失去清償資力、單純不願意續簽與保證人死亡,也不能合併處理。民法第450條對負有提供保證人義務時的能力、資力與替代請求設有規定,第3項並有債權人指定保證人時不適用的例外;第465條之4第1項第三號規定,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死亡時,個人根保證的元本確定,標準契約書第17條第3項也有相同約定。元本確定不是已發生債務自動免除,更不是租客自行停止繳租的依據。
普通借家看通知與正當事由,定期借家另走一條線
先找原約標示的借家類型,請管理公司指出其所據條款。普通建物租賃的更新拒絕通知,借地借家法第26條規定期間屆滿前1年至6個月的通知區間;出租人依第26條提出拒絕更新或依第27條提出解約,還涉及第28條的正當事由判斷。保證安排是要整理的事情之一,不可把「保證人未簽」改寫成法律列出的單一、自動終止條件。
| 需要辨認的通知 | 查核方向 |
|---|---|
| 普通借家到期不更新 | 第26條的1年前至6個月前區間,並核第28條要件與實際經過 |
| 出租人提出解約 | 第27條以申入後6個月為規定期間,仍要核正當事由及契約情況 |
| 有效定期借家期間屆滿 | 不適用普通更新的同一路徑;期間1年以上時,第38條有終了通知規定 |
| 定期借家終了通知 | 原則須在屆滿前1年至6個月通知;錯過後補通知者,另涉及通知後6個月的對抗問題 |
這張表只協助辨認收到的文件,並非保證延長居住期限。特別是定期借家,應先查訂約時是否履行不更新的事前說明等要件,不能把「重新簽約」當成出租人的必然義務。已收到退去要求時,把通知日期、送達資料與租金繳納紀錄一起交給日本律師或所在地消費生活相談窗口,讓對方判讀,而非只傳通知標題。
替代保證方案要寫出接替範圍與生效點
向出租人或契約載明的受託管理窗口詢問:是否接受更換連帶保證人、保證公司方案,或其他安排;需要哪些資料、審查何時完成、何時開始承擔責任、舊保證如何處理。可提出方案,但接受與否及費用仍看當事人協議和新契約。保證公司契約可能另有更新保證料,不要把它和租約更新料合成一個無明細的數字。
對方只回覆「找新的」時,要求提供書面申請方式、應簽文件及拒絕理由,並保留原保證人與出租人之間的通知。若仍有有效租金債務,照約履行與保證變更協商分開處理。沒有正式確認前,不自行劃掉保證人姓名,也不要代替不願簽名的人填寫承諾。
相關查核
要辨認眼前是哪種擔保,先看〈保證公司還是連帶保證人?先核對誰在擔保、費用怎麼寫〉的契約分流。要和原租約逐欄比對,可下載後搭配〈國交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簽約前逐條看哪幾個條款〉整理差異。保證人擔心責任金額時,把〈日本連帶保證人極度額:2020 年民法修正後租約要寫上限,國交省調查月租 8–12 萬円者損害中位數 35.6 萬円〉交給對方閱讀。
怎麼做
- 把原租賃契約、個人保證書或保證委託契約、此次續約表及通知按日期排好,圈出保證延續與終止條款。
- 請出租人的指定管理窗口說明要求的是原約確認、新訂保證,還是更換擔保;請其指出續約拒絕所據文件。
- 將可提供的替代保證方案送交對方,逐項詢問審查文件、費用、責任起點及舊約處理,保存書面回覆。
- 若涉及退去、解除或保證範圍爭執,把完整契約與送達紀錄帶往法律相談;詢問前仍留存按約付款的證據。
容易踩雷
- 把保證人拒簽新表格視為已解除一切舊債務,沒有閱讀原約是否包含續租期間。
- 把管理窗口的內部申請期限與借地借家法通知區間混在一起,進而自行決定搬離或停繳。
- 接受替代保證後只留口頭答覆,漏掉新舊責任交接、手續費及拒絕退款條款。
常見問題
保證人沒有在續約書簽名,普通租約就一定不續了嗎?
不可只據此判定。原保證條款、借家種類、通知和更新拒絕要件都須分開查。
可以自己把連帶保證人換成保證公司嗎?
不能單方完成。須向出租人確認可接受的方案及新契約,保證費也要另外核對。
保證人去世後,舊的欠租全部消失嗎?
不可以這樣理解。個人根保證的元本確定與既有債務免除不同,實際責任須由專業判讀。
收到限期搬走通知,能只看6個月就決定離開日嗎?
不能。第27條期間、正當事由、契約及送達等要件不同,通知應交法律窗口整體核對。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借地借家法第 26、27、28、38 條(2026-10-31 查證):第 26 條第 1 項「期間の満了の一年前から六月前までの間に相手方に対して更新をしない旨の通知」;第 27 條第 1 項「解約の申入れの日から六月を経過することによって終了する」;第 28 條「正当の事由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でなければ、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第 38 條第 3 項「契約の更新がなく、期間の満了により当該建物の賃貸借は終了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その旨を記載した書面を交付して説明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第 450、465 條之 2、465 條之 4(2026-10-31 查證):第 450 條第 3 項「前二項の規定は、債権者が保証人を指名した場合には、適用しない」;第 465 條之 2 第 2 項「個人根保証契約は、前項に規定する極度額を定めなければ、その効力を生じない」;第 465 條之 4 第 1 項第三號「主たる債務者又は保証人が死亡したとき」
- 國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連帯保証人型,平成30年3月版)(2026-10-31 查證):第 17 條第 1 項「本契約が更新された場合においても、同様とする」;第 3 項「丙が負担する債務の元本は、乙又は丙が死亡したときに、確定するものとする」;解說「賃貸借契約更新があった場合にも特段の事情が無い限り連帯保証契約の効力が及ぶと解されてい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