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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貸沒通過,買賣契約可以解除嗎?國交省運用指針:說明解除權與行使期限,手付要無利息返還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業者斡旋貸款須說明貸款不成立的措置;運用指針要求說明解除與期限,解除時手付無息返還(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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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買賣契約,才發現銀行房貸沒核准,這時契約能不能解除、手付還拿不拿得回來?答案取決於契約裡有沒有「融資利用特約」(常稱ローン特約),也就是貸款不成立時可以解除的約定。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對這件事的規定,主要是「業者斡旋貸款時要說明並寫進書面」;國交省的運用指針則補充了說明內容。本文依 e-Gov 與國交省資料整理,查證日 2026-10-31,是一般規則,個案以契約為準。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買賣契約可以電子簽約嗎?2022 年 5 月 18 日起 37 條書面可電子提供,但要先取得承諾,業者賣方的撤回告知須紙本。

法律只要求說明與記載,沒有直接規定「一定可以解約」

宅建業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2 款:重要事項說明要包含「代金或交換差金相關的金錢貸借斡旋的內容,以及該斡旋的貸借不成立時的措置」。第 37 條第 1 項第 9 款:契約成立後的書面,在有貸款斡旋約定時,要記載貸借不成立時的措置。換句話說,這兩條講的是「業者幫你斡旋貸款時」要說明與記載的義務;條文本身沒有寫「貸款沒過一定可以解約」。是否可解約,要看契約裡有沒有這項特約及其內容。

國交省運用指針怎麼補充

國交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の解釈・運用の考え方」的第 35 條第 1 項第 12 款部分寫明:金融機關的保證委託契約不成立,或金融機關不核准融資時,賣方或買方可以解除買賣契約,以及設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時,也要說明該期限。另外,解除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把作為手付或價金一部分收受的金錢,無利息返還給買方。

這是行政的運用指針,不是法條本身;它說明主管機關如何看待貸款不成立時的措置該怎麼說明。

媒介報酬也有規定

同一份運用指針在報酬返還的部分說明:標準媒介契約約款中,價金貸款不成立時多半保留買方的解除權;在這個情形下,貸款不成立已確定、委託人因此解除買賣契約時,宅建業者必須返還已收受的約定報酬。這個說明的前提是使用標準媒介契約約款的媒介契約,且貸款不成立已確定、因此解約;其他情形的仲介費處理,要看自己的媒介契約。

用數字看(假設值):某物件價金 3,500 萬円,契約日 2026-11-10,手付 175 萬円(5%),買方向銀行借 3,000 萬円,約定的融資承認期限為契約日起 30 日。若銀行在期限內不核准,依特約解除,賣方應把 175 萬円無利息返還。若特約沒寫期限,或期限已過才解除,就要回頭看契約怎麼約定。以上金額與期限是為了說明而設的假設,並非真實契約。

特約寫了什麼,要逐項核對

實務上要核對的項目:貸款銀行與金額、融資承認期限、解除通知方式、解除後手付與費用的處理。這些是契約條款,條文與運用指針沒有統一格式,所以必須看自己的契約。手付與解約的一般規則,見〈日本手付金上限 20%:賣方是業者時買方放棄手付可解約,賣方要退兩倍〉;簽約後的書面義務見〈宅建業者交的 37 條書面要記載哪些事項?買賣 13 款、租賃 8 款,須宅建士記名,違反可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其中第 9 款就是貸款斡旋;簽約後的八日撤回與貸款特約是兩件事,見〈日本買房可以反悔嗎?宅建業法 37 條之 2 的八日撤回,只限賣方是業者且不在事務所簽約〉,兩者的成立條件不同。

怎麼做

  1. 簽約前看重要事項說明書,找到「金錢貸借的斡旋」欄位與貸款不成立時的措置。
  2. 契約有融資特約時,確認貸款金額、銀行、融資承認期限與解除方式。
  3. 向銀行提出審查的日期要留紀錄,方便對照契約寫的融資承認期限。
  4. 貸款被拒時,在期限內書面通知賣方並請賣方確認解除與手付返還。
  5. 契約沒有特約時,請專業人士判斷其他解約途徑,不要直接停止付款。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業者斡旋貸款,一定要在重要事項說明講貸款不成立時怎麼辦嗎?

是,第 3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要求說明斡旋貸借的內容與不成立時的措置。

貸款沒過,手付會被沒收嗎?

國交省運用指針說明,因貸款不成立而解除時,賣方應無利息返還手付或價金一部分;實際處理仍以契約特約為準。

買方自己找銀行貸款,這些規定還適用嗎?

條文談的是業者「斡旋」的貸款;買方自己找銀行時,能否解除要看契約有沒有融資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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