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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組合要與管理公司簽委託契約,會先收到什麼說明?適正化法第 72 條:說明會 1 週前交書面(新築分譲後 1 年內期滿者除外),管理受託契約 11 項、管理者受託契約 13 項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新簽管理受託契約前須開說明會並於1週前交書面(新築分譲後1年內期滿者除外);同條件更新只需交書面(2026-10-31)

管理組合要與管理公司簽委託契約,會先收到什麼說明?適正化法第 72 條:說明會 1 週前交書面(新築分譲後 1 年內期滿者除外),管理受託契約 11 項、管理者受託契約 13 項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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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日本中古公寓時,管理公司是誰、管理契約何時到期、管理費裡含哪些服務,都是看管理體質的重點。這些事項在管理組合與管理公司簽約或更新時,其實有法定的說明程序。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マンションの管理の適正化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第 72 條、第 73 條與施行規則第 84 條整理,查證日 2026-10-31,說明新簽與更新時,管理業者要向誰說明什麼;管理業者是否登錄、專任管理業務主任者人數是另一個題目,不在本文。

同主題可接著看:重要事項說明書完整解讀|台灣人在日本買房前必看的35條書面指南。

新簽管理受託契約:先開說明會,書面 1 週前交

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業者要與管理組合簽訂「管理受託契約」(管理組合把管理事務委託給管理業者的契約),或簽訂「管理者受託契約」(管理業者擔任管理者並處理管理者事務的契約)時,須事前開說明會,向該管理組合的區分所有者等與管理者等,由管理業務主任者說明契約內容與履行的重要事項。

說明會不是通知一下就好:管理業者須在「說明會前 1 週」之前,向全體區分所有者等與管理者等交付書面,書面要載明重要事項,以及說明會的日期、時間與地點。條文寫的是「説明会の日の一週間前まで」。以假設值倒算:說明會訂在 11 月 20 日,往前推 1 週是 11 月 13 日,書面最晚要在這天前交付(具體天數計算以主管機關解釋為準)。這是為說明日期設的算例,並非任何實際組合。另外,施行規則第 83 條要求說明會應考量參加者的便利、按受託管理的管理組合分別召開,並在開催日 1 週前於區分所有者等及管理者等容易看到的地方掲示日時與場所。

例外:新築分譲後的一段期間簽訂的契約

第 72 條第 1 項的括弧排除了一類契約:契約期間在「新建分譲公寓預期區分所有者會變動的期間」內屆滿者。施行規則第 82 條把這段期間定為:新建公寓分譲時,自最早一戶交付日起 1 年;既存公寓的區分所有權全部被一或多人買取後分譲的,自買取後最早一戶交付日起 1 年。所以新築分譲後 1 年內就會期滿的管理受託契約,不適用第 72 條第 1 項的說明會義務。

同條件更新:只需交書面,管理者等另有說明

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若是以與原契約相同的條件更新,管理業者只需事前向全體區分所有者等交付載明重要事項的書面,不必再開說明會。第 3 項補充:如果管理組合有管理者等,管理業者還要讓管理業務主任者,就書面向管理者等說明;但如果認定管理者等明確表示不需要說明,可以改為交付書面代替說明。

這個區分對買方的意義是:看到契約幾年來都是「同條件更新」,區分所有者就不一定開過說明會。想知道契約有沒有經過說明,可以請管理公司或管理組合出示當年的書面。

說明時的規範:證件、記名與電子提供

第 4 項規定,管理業務主任者說明時,須向對方出示管理業務主任者證。第 5 項規定,作成的書面須由管理業務主任者記名。第 6 項、第 7 項則允許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後,用電子方式提供書面,並視為已交付。施行規則第 84 條之 2 再訂定電子提供的方式與基準。

重要事項有哪些

施行規則第 84 條列出法律所稱「重要事項」的內容。管理受託契約有 11 項:管理業者的名稱、住所、登錄號碼與登錄日;管理事務對象公寓的所在地與部分;管理事務的內容與實施方法(含財產管理方法);管理事務所需費用及支付時期與方法;部分再委託;保證契約;免責;契約期間;契約更新;契約解除。管理者受託契約則有 13 項,事務內容要含管理者的權限內容,並多出 2 項:與管理業者有密切關係者,以及與管理組合以外的人授受、且不伴隨管理者事務相關服務的金錢。

管理費細項與費用的支付方式,屬於「管理事務所需費用」這一項。契約相關的總會決議記在議事錄裡,買方怎麼取得見〈買日本中古公寓,議事錄拿不到怎麼辦?買方身分、閱覽與交付分開查〉,那篇處理買方的閱覽與交付。

契約成立後:還有一份成立時書面

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簽訂後,管理業者須不遲延地向管理者等(沒有管理者時為全體區分所有者等)交付載明下列事項的書面:管理對象部分、事務內容與實施方法、費用與支付時期方法、再委託、契約期間、更新與解除等。書面同樣須由管理業務主任者記名,電子提供也需承諾。

相關查核

想知道管理公司有沒有登錄,見〈公寓管理公司有登錄嗎?公寓管理適正化法:管理業者須登錄、5 年更新,事務所須置專任管理業務主任者,人數為受託管理組合數除以 30 進位〉,那篇處理登錄與人員配置,本文處理簽約前的說明。想更換管理公司,見〈日本公寓想換管理公司:先核委託範圍、解約條款與交接清單〉,解約與重新簽約時都會適用本文的說明程序。總會決議的門檻,見〈管理組合決議門檻(2026 年 4 月 1 日起):普通決議看出席者過半數、特別決議 3/4、重建 4/5〉,更換管理公司時的決議門檻可先看這篇。

怎麼做

  1. 向仲介或管理組合確認現任管理公司的名稱與契約期間,並要求出示最近一次契約的重要事項書面。
  2. 核對書面中的 11 項(或管理者方式的 13 項),特別是費用、免責、契約更新與解除。
  3. 若契約是同條件更新,確認區分所有者是否收到書面,且管理者等是否聽過說明。
  4. 對照契約成立時的書面(第 73 條),確認事務內容與實施方法有明確記載。
  5. 簽約或更新日接近時,確認說明會 1 週前的書面是否已發出;若是新築分譲後 1 年內期滿的契約,則不適用第 72 條第 1 項。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管理公司只派一般員工來說明可以嗎?

不可以。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須由管理業務主任者說明,且第 4 項要求出示管理業務主任者證。

說明會的書面可以只用電子郵件寄嗎?

可以,但須取得相對人承諾並依施行規則第 84 條之 2 的方式提供,視為已交付。

同條件更新時,不開說明會就違法嗎?

不違法。第 72 條第 2 項只要求交付書面,沒有要求說明會,但管理者等的說明依第 3 項處理。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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