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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不及辦繼承登記怎麼辦?相續人申告登記:不收登錄免許稅、可單獨申出,但只是簡易履行義務,不能用來賣房或設抵押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3 年內先申出相續人申告登記視為履行義務,不收登錄免許稅,但不能用於賣房(2026-10-19)

來不及辦繼承登記怎麼辦?相續人申告登記:不收登錄免許稅、可單獨申出,但只是簡易履行義務,不能用來賣房或設抵押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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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相續登記已義務化:知悉繼承與取得所有權之日起 3 年內要申請登記。但遺產分割談不攏、相續人很多、戶籍收集耗時等原因,很難在期限內完成。日本為此設了「相續人申告登記」:先向法務局申出,簡易地履行義務。本文依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2、之 3(e-Gov)與法務省民事局的「相続人申告登記手続のご案内」(令和 8 年 3 月版)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個案請洽司法書士。相續登記義務的基本規則(3 年期限與過料),現網的相續登記說明頁已有介紹,本文只談這個簡易制度。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買房的取得成本:仲介手數料、登錄免許稅、不動產取得稅大概怎麼算(用比例區間+以官方為準)。

相續人申告登記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法第 76 條之 3:負有相續登記義務的人,可以向登記官申出兩件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已經開始繼承,以及自己是該名義人的相續人。在第 76 條之 2 的期限內做了這項申出,就視為已經履行了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申出之前做的遺產分割所致的取得除外)。登記官可以依職權,把申出的旨趣與申出人的姓名住所等,付記在所有權登記上。

優點與限制

法務省的手冊列出的特徵:

留意點:

用日期看一次(假設值):2026 年 4 月 1 日知悉父親名下日本房子的繼承,遺產分割談不攏,可以在知悉日起 3 年內(到 2029 年 4 月 1 日)先申出;申出本身不收登錄免許稅。之後分割成立,要在分割日起 3 年內再辦移轉登記。若相續人有 3 人,法務省手冊說特定相續人可單獨申出,也可代為申出其他相續人的部分;假設 3 人各自申出,就是 3 件申出書,申出時要看清楚是誰的義務由誰履行(本站假設的做法)。

令和 6 年 4 月 1 日以前的繼承:最近的硬期限

法務省說明:令和 6 年(2024)4 月 1 日以前就知道繼承的不動產,要在令和 9 年(2027)3 月 31 日以前完成相續登記。以查證日 2026-10-19 計算,距離該期限只剩約 5 個月。這類案件也可以用相續人申告登記履行義務,但後續仍需處理遺產分割與正式登記。

流程

手冊整理的流程有四步:取得戶籍證明書、作成申出書、提出申出書、登記完成(法務局以職權登記完成通知交付)。申出書要附戶籍證明、證明被繼承人與登記上所有人是同一人的書面,以及申出人的住所證明。人在台灣的繼承人,戶籍與住所證明如何取得與認證,手冊沒有說明海外居住者,待確認。

怎麼做

  1. 先確認繼承開始與取得所有權的知悉日,算出 3 年期限。
  2. 評估能否在期限內完成遺產分割與相續登記;來不及時,改用申告登記。
  3. 備齊戶籍證明、同一人證明與住所證明。
  4. 在期限內提出申出書(可用 Web 瀏覽器辦理)。
  5. 之後遺產分割成立,在分割日起 3 年內辦移轉登記。
  6. 要賣房或設抵押前,先辦完相續登記。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來不及辦繼承登記怎麼辦?

可在期限內先申出相續人申告登記,視為履行義務;不收登錄免許稅。

申告登記後可以直接賣房嗎?

不行。它不公示權利關係,賣房或設抵押要另辦相續登記。

遺產分割成立之後呢?

須自遺產分割之日起 3 年內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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