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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仲介說物件一定會漲價違法嗎?宅建業法第 47 條之 2 禁止斷定性判斷與威迫,故意不告知重要事項最高可處 2 年拘禁刑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第47條之2禁止確實獲利的斷定判斷與威迫;故意不告知重要事項最高2年拘禁刑(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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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在看一間日本中古公寓,業務員說兩三年後這一帶一定漲、買了不會虧,又在你說想再考慮時一直打電話。這類話術在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裡有明確的禁止規定:第 47 條列出業者在業務上不得做的三種行為,第 47 條之 2 另禁止斷定性判斷、威迫與其他損害相對人利益的行為。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現行條文(資料更新 2025-06-18,施行日 2026-04-01)與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的解釋・運用的考え方》(令和 8 年 4 月 1 日施行版)整理,查證日 2026-11-01,是一般規則;個案是否違法由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買房可以反悔嗎?宅建業法 37 條之 2 的八日撤回,只限賣方是業者且不在事務所簽約。

第 47 條:三種禁止行為

第 47 條規定,宅建業者在業務上,對「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の相手方等」不得做下列三件事:

款禁止的行為重點
第 1 款勸誘簽約時,或為了妨礙撤回、解除、行使因交易產生的債權,對特定事項故意不告知或告知不實事項包括第 35 條重要事項、第 35 條之 2、第 37 條書面事項,以及會對相對人判斷有重要影響的所在、規模、形質、利用限制、環境、交通、價金與支付方法等交易條件
第 2 款要求不當高額的報酬報酬上限另有告示,見本站〈日本買賣仲介費上限:3% 加 6 萬円,800 萬円以下空屋 33 萬円特例〉
第 3 款以對手付提供貸款等信用供與的方式引誘簽約解釋運用指出,手付的分割受領也屬信用供與

相手方等包含買方、租方,也包含業者媒介時的各當事人,所以買賣雙方都受這條保護。第 1 款所說的債權行使,解釋運用舉例是發現契約不適合時,要求修補或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業者不能為了妨礙這些請求而隱瞞或說謊。

第 47 條之 2:斷定性判斷、威迫與省令事項

第 1 項禁止在勸誘簽約時,提供讓人誤以為一定獲利的斷定性判斷。解釋運用的例子是告知「2~3年後には、物件価格の上昇が確実である」之類的話,並且註明這項規定不要求行為人有故意。換句話說,業務員即使自認只是看好行情,只要說法達到斷定程度,也可能落入禁止範圍。解釋運用同時提到,提供將來利益資訊時,從預防糾紛的角度,宜事先說明可能的風險。

第 2 項禁止為了讓人簽約,或為了妨礙契約解除、申込撤回而威迫相對人。解釋運用說明,威迫不同於脅迫,不必讓對方產生恐懼,只要讓對方感到不安就屬之,例如大聲質問為什麼不見面、表示不簽約不讓你回去。

第 3 項授權國交省令補充,內容在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11,分三組:

  1. 勸誘簽約時:對物件將來的環境、交通等便利提供斷定性判斷;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判斷是否簽約所需的時間;勸誘前未告知商號、勸誘者姓名與勸誘目的;對方已表示不簽約(含不願繼續被勸誘)仍繼續勸誘;在讓人困擾的時間打電話或拜訪;深夜或長時間勸誘等妨礙私生活平穩的方式。
  2. 對方撤回申込時,拒絕返還已收的預り金。這一點與〈日本租屋交了申請金、還沒簽約可以要回來嗎?宅建業法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11:業者不得拒絕返還預り金,貸方承諾前撤回不用付違約金〉,講的是同一條規則的第 2 款。
  3. 對方以放棄手付的方式解除契約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解除。解釋運用說明的正當理由包含兩種:賣方已著手履行契約,以及代理或媒介的交易中,非業者的賣方約定手付不具解約手付性質。

違反的後果

罰則依違反的款別不同:第 47 條第 1 款依第 79 條之 2 處 2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第 2 款依第 80 條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第 3 款依第 81 條處 6 個月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第 47 條之 2 沒有在上述罰則條文中,但是第 65 條第 2 項第 2 款把違反第 47 條與第 47 條之 2 列為業務停止的原因,主管機關可命令 1 年以內的業務全部或一部停止。處分種類可參考〈宅建業者被處分有哪幾種?指示、1 年內業務停止、免許取消的差別,業務停止與第 66 條免許取消須公告〉,各級刑事罰的整理見〈宅建業法的刑事罰有哪幾級?無免許營業與名義貸し最高 3 年或 300 萬円,法人最高可罰 1 億円〉,這裡只談與第 47 條相關的部分。

用數字看(假設值):某筆 3,000 萬円的買賣,業務員在簽約前明知管理組合已決議修繕積立金將調漲,卻告知不會調整。這屬於對相手方判斷有重要影響事項的不實告知,是否構成第 47 條第 1 款,要看事實與證據;若成立,依第 79 條之 2 的上限是 2 年拘禁刑或 300 萬円罰金。這個數字只是設想,不是真實案例。

怎麼做

  1. 業務員提出一定漲、穩賺之類說法時,請對方改成書面資料或可驗證的官方統計,不要把口頭預測當成契約內容。
  2. 想多考慮時,明確表示請給我時間考慮,並保留簡訊或信件紀錄;對方無正當理由不給時間,可記下時間與用語。
  3. 已表明不簽約卻持續被電話或訪問時,書面或訊息再表示一次不要繼續勸誘,保存紀錄。
  4. 發現重要事項說明與實況不同,保留說明書、廣告與對話紀錄,再向都道府縣宅建業主管課或消費者窗口諮詢,窗口分工見〈日本不動產糾紛找誰?消費者熱線 188、宅建主管課、保證協會與住まいるダイヤル各管什麼〉,先依自己的情況判斷該找哪一類窗口。
  5. 申込金、預り金性質不明時,先要求書面寫明是預り金還是手付,再決定是否付款。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業務員說明年一定漲價,一定違法嗎?

不能一概而論。條文禁止的是讓人誤以為確實獲利的斷定性判斷,解釋運用的例子是斷言價格一定上升或一定有收入;是否成立要看實際話語、情境與證據,個案請向主管機關或律師諮詢。

對方打電話勸誘,我說不要之後還打,違反什麼?

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11 第 1 款把對方已表示不簽約仍繼續勸誘、以及在讓人困擾的時間電話或拜訪列為禁止行為,違反屬於第 47 條之 2 第 3 項的範圍,主管機關可依第 65 條處分。

賣方業者拒絕我用放棄手付解除契約,合法嗎?

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11 第 3 款禁止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解釋運用說明,賣方已著手履行是正當理由之一,所以要先確認對方是否已著手履行,以及手付是否具解約手付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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