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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公寓時繳過的修繕積立金會退還嗎?標準管理規約第 60 條第 7 項:已繳的管理費等不能請求返還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賣公寓時已繳的修繕積立金不退還(標準規約第60條第7項,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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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掉日本公寓時,多年來繳的修繕積立金能不能拿回來?依國土交通省的「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單棟型)」(含コメント,令和 7 年改正版),答案是不能:積立金由管理組合累積並動用,區分所有人不能請求返還。本文依該規約第 25、28、60 條及別添 4 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標準規約只是範本,各大樓規約可能有不同寫法,請以實際規約為準。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中古公寓的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每月固定支出怎麼看、為什麼會調漲。

規約怎麼寫

第 25 條:區分所有人要為敷地與共用部分等的管理,向管理組合繳納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合稱管理費等);金額依各人共用部分的共有持分算出。

第 60 條第 7 項:組合員對已經繳納的管理費等及使用料,不得請求返還,也不得請求分割。

所以賣屋時,賣方繳過的修繕積立金不會退還給賣方;標準規約沒有規定買方要向賣方「買下」已繳的積立金,買方接手後依規約繳納。

積立金能用在哪

標準管理規約第 28 條第 1 項:累積的修繕積立金,限於下列特別管理的經費才可動用:

  1. 一定年數經過後計畫性進行的修繕;
  2. 不測事故等特別事由所需的修繕;
  3. 敷地與共用部分等的改良或變更;
  4. 重建、更新、建物敷地売卻等的合意形成所需的調查;
  5. 修繕積立金的管理與運用;
  6. 其他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利益所特別必要的管理。

コメント另說明:可動用的費用,除了實際工程費,也包含計畫立案、工事履歷調查、設計等準備階段的費用。

修繕積立基金與一次性負擔金

分譲公司於分譲時,一次向購入人收取的「修繕積立基金」,以及修繕時因積立金不足而向區分所有人徵收的「一次性負擔金」,標準規約的コメント說明,這些也應作為修繕積立金累積並區分經理。換句話說,它們同樣不會在賣屋時退還。

用數字看(假設值)

修繕積立金每月 1.2 萬円,繳了 120 個月,累計 144 萬円;分譲時另付過 100 萬円的修繕積立基金。依第 60 條第 7 項,這 244 萬円在賣屋時都不會退還(本站計算,非實際案例)。賣買雙方就當月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的日割清算怎麼約定,標準規約沒有規定,依個別買賣契約,待確認。

買方可以看什麼

標準管理規約的管理情報提供様式(別添 4),列有賣方組員負擔的管理費、修繕積立金、修繕一時金等項目(有滯納時併記滯納額),以及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的變更預定(依長期修繕計畫上的預定時期與額度)。買方可以據此估算接手後的負擔。管理公司實際提供到哪些項目,待確認。

怎麼做

  1. 買賣前,請業者取得該戶管理費、修繕積立金、修繕一時金的金額與變更預定。
  2. 看長期修繕計畫,確認預定的調漲時期與額度。
  3. 買賣契約寫明當月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的日割清算方式。
  4. 確認規約是否與標準規約第 60 條第 7 項相同。
  5. 賣屋時,不要期待積立金退還;價格談判時把它視為已經投入大樓的費用。
  6. 具體法律見解請洽律師或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賣公寓時修繕積立金會退還嗎?

標準管理規約第 60 條第 7 項規定組合員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的管理費等,所以不退還。

分譲時繳的修繕積立基金可以拿回嗎?

コメント說明它也應作為修繕積立金累積並區分經理,同樣不退還。

積立金可以拿去做什麼?

限於第 28 條所列的特別管理:計畫修繕、不測修繕、改良變更、重建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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