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公寓時繳過的修繕積立金會退還嗎?標準管理規約第 60 條第 7 項:已繳的管理費等不能請求返還
賣公寓時已繳的修繕積立金不退還(標準規約第60條第7項,2026-10-19)

賣掉日本公寓時,多年來繳的修繕積立金能不能拿回來?依國土交通省的「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單棟型)」(含コメント,令和 7 年改正版),答案是不能:積立金由管理組合累積並動用,區分所有人不能請求返還。本文依該規約第 25、28、60 條及別添 4 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標準規約只是範本,各大樓規約可能有不同寫法,請以實際規約為準。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中古公寓的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每月固定支出怎麼看、為什麼會調漲。
規約怎麼寫
第 25 條:區分所有人要為敷地與共用部分等的管理,向管理組合繳納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合稱管理費等);金額依各人共用部分的共有持分算出。
第 60 條第 7 項:組合員對已經繳納的管理費等及使用料,不得請求返還,也不得請求分割。
所以賣屋時,賣方繳過的修繕積立金不會退還給賣方;標準規約沒有規定買方要向賣方「買下」已繳的積立金,買方接手後依規約繳納。
積立金能用在哪
標準管理規約第 28 條第 1 項:累積的修繕積立金,限於下列特別管理的經費才可動用:
- 一定年數經過後計畫性進行的修繕;
- 不測事故等特別事由所需的修繕;
- 敷地與共用部分等的改良或變更;
- 重建、更新、建物敷地売卻等的合意形成所需的調查;
- 修繕積立金的管理與運用;
- 其他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利益所特別必要的管理。
コメント另說明:可動用的費用,除了實際工程費,也包含計畫立案、工事履歷調查、設計等準備階段的費用。
修繕積立基金與一次性負擔金
分譲公司於分譲時,一次向購入人收取的「修繕積立基金」,以及修繕時因積立金不足而向區分所有人徵收的「一次性負擔金」,標準規約的コメント說明,這些也應作為修繕積立金累積並區分經理。換句話說,它們同樣不會在賣屋時退還。
用數字看(假設值)
修繕積立金每月 1.2 萬円,繳了 120 個月,累計 144 萬円;分譲時另付過 100 萬円的修繕積立基金。依第 60 條第 7 項,這 244 萬円在賣屋時都不會退還(本站計算,非實際案例)。賣買雙方就當月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的日割清算怎麼約定,標準規約沒有規定,依個別買賣契約,待確認。
買方可以看什麼
標準管理規約的管理情報提供様式(別添 4),列有賣方組員負擔的管理費、修繕積立金、修繕一時金等項目(有滯納時併記滯納額),以及管理費、修繕積立金的變更預定(依長期修繕計畫上的預定時期與額度)。買方可以據此估算接手後的負擔。管理公司實際提供到哪些項目,待確認。
怎麼做
- 買賣前,請業者取得該戶管理費、修繕積立金、修繕一時金的金額與變更預定。
- 看長期修繕計畫,確認預定的調漲時期與額度。
- 買賣契約寫明當月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的日割清算方式。
- 確認規約是否與標準規約第 60 條第 7 項相同。
- 賣屋時,不要期待積立金退還;價格談判時把它視為已經投入大樓的費用。
- 具體法律見解請洽律師或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 以為賣屋時可以拿回修繕積立金:標準規約不得請求返還。
- 把分譲時的修繕積立基金當成可退的押金:它也算積立金。
- 只看目前的修繕積立金,不看變更預定:長期修繕計畫可能調漲。
- 買賣契約沒寫日割清算:當月費用歸屬不明。
- 只看標準規約,不看該棟規約。
常見問題
賣公寓時修繕積立金會退還嗎?
標準管理規約第 60 條第 7 項規定組合員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的管理費等,所以不退還。
分譲時繳的修繕積立基金可以拿回嗎?
コメント說明它也應作為修繕積立金累積並區分經理,同樣不退還。
積立金可以拿去做什麼?
限於第 28 條所列的特別管理:計畫修繕、不測修繕、改良變更、重建調查等。
來源
- 国土交通省 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単棟型)(コメント含む)(2026-10-19 查證):組合員は、納入した管理費等及び使用料について、その返還請求又は分割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国土交通省 標準管理規約 第28條關係コメント(2026-10-19 查證):これらについても修繕積立金として積み立てられ、区分経理されるべきものであ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