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房客過世後留下的物品怎麼處理?國交省・法務省「殘置物處理模式條款」:單身高齡者適用、解除委任 6 個月、非指定殘置物待租約終止且死亡 3 個月後才廢棄(範本暫定值,保管不適者除外)
範本:解除委任6個月;非指定殘置物須租約終止且死亡3個月後廢棄(暫定值,保管不適者除外)

房客在租約存續中過世,如果找不到繼承人或繼承人聯絡不上,房東很難終止租約,也很難處理屋內的遺留物(殘置物)。國交省與法務省因此在 2021 年 6 月公布「殘置物の処理等に關するモデル契約條項」,提供房東與房客事先約定的範本。本文依國交省公開的條項與解說整理,查證日 2026-10-31,是一般資訊,不是法律意見,實際使用請以契約與律師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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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範本想解決什麼問題
範本的前注說明:房東不敢把房子租給單身的高齡者(60 歲以上),主要原因是租約存續中房客過世後,若不知道繼承人在哪、或與繼承人聯絡不上,就很難終止租約、處理殘留物,這被稱為「殘置物風險」。範本的目的是降低這個風險,讓單身高齡者更容易租到房。範本因此是針對單身高齡者簽約時使用的。
三個部分
範本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解除關係事務委任契約」:房客在租約存續中過世時,授予受任者代理權,讓受任者代表繼承人解除租約。第二部分是「殘置物關係事務委託契約」:租約結束後,委託受任者把殘置物搬出並廢棄等事務。第三部分是租賃契約本身要增加的、與上述(準)委任契約相關的條款,由房東與房客簽訂。
兩個委任契約若與同一位受任者簽,可以合成一份契約書。受任者是房客事先指定的人,並不是房東。
時間怎麼算
範本的解說說明:解除關係事務委任契約,在受任者知悉房客死亡後 6 個月經過時終止;這 6 個月內若沒有合意解除或房東行使解除權,受任者的代理權就消滅。至於殘置物,非指定殘置物(房客沒有指定怎麼處理的物品)依範本第 2 第 6 條第 1 項,要等到房客死亡後 3 個月已過、且租約已經終止,才可以廢棄;保管不適合的物品(範本條文稱「保管に適しないもの」)依第 2 項,房客死亡時即可廢棄。可以換價的殘置物,受任者要盡量換價處理。範本條文中的 3 個月以括號【3か月】標示,是供當事人依具體案件填寫的暫定值,解說說具體契約可以調整,但應避免定得比 3 個月短。
用數字看(假設值):房客在 2026-11-01 過世,受任者在同日知悉。解除委任契約到 2027-05-01 前(6 個月)有效;租約若在 2026-12-15 終止,非指定殘置物要等到 2027-02-01(死亡後 3 個月)之後才可處理。這些日期只是設想,不是任何契約的實際日期。
不能亂用:可能無效
範本的前注提醒:這個範本會對房客的財產管理加上一定的負擔,所以在房東不太可能有殘置物風險的情形下使用,例如已經有個人保證人,可以期待保證人處理殘置物,這時使用範本可能違反民法第 90 條或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而無效,最終由法院依個案判斷。使用範本的前提,也包括房客與受任者都充分理解內容並自願同意。
房客過世後,租約是否由繼承人承繼,見〈房客過世後租約會終止嗎?民法第 896 條由繼承人承繼,借地借家法第 36 條讓無繼承人時的事實同居者承繼,共同繼承人的退租建議先協議〉;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上限則在〈日本連帶保證人極度額:2020 年民法修正後租約要寫上限,國交省調查月租 8–12 萬円者損害中位數 35.6 萬円〉。居住支援法人處理殘置物的新制度,則在〈住宅安全網法 2025 年修正:居住支援法人、居住サポート住宅與認定家賃債務保證業者〉。
怎麼做
- 房東:確認房客是否為單身高齡者,以及是否真的有殘置物風險,再決定是否使用範本。
- 房客:讀懂三部分的內容,包括受任者是誰、可以處理什麼、期間多長,同意要出於自願。
- 簽約時指定殘置物的處理方式:哪些要送到哪裡(指定殘置物)、哪些交給受任者處理。
- 房客死亡後,範本的受任者代理權是與房東合意解除租約、及受領房東的解除意思表示;依範本,這些意思表示須在知悉後 6 個月內到達。
- 租約終止並等到死亡後 3 個月已過,再依範本處理非指定殘置物,並保留清單與照片。
容易踩雷
- 把範本當成所有租約都能使用:範本是針對單身高齡者簽約的範本。
- 把 3 個月寫成法定最短期間:解說只說這是假設期間,不建議更短。
- 以為受任者可以立刻丟棄所有東西:非指定殘置物要等死亡後 3 個月且租約終止。
- 把解除委任契約視為永久有效:知悉死亡後 6 個月即終止。
- 以為有保證人還能照用:這時使用可能因違反民法第 90 條或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而無效。
常見問題
這份範本是法律嗎?
不是。它是國交省與法務省公布的範本條項,使用時仍受民法與消費者契約法限制。
房客過世後多久可以處理遺留物?
範本的非指定殘置物,要等死亡 3 個月後且租約終止;實際期間依個別契約。
3 個月可以改成別的期間嗎?
範本以【3か月】括號標示,具體契約可以調整,但解說指出應避免定得比 3 個月短。
來源
- 國土交通省・法務省 殘置物の処理等に関するモデル契約条項(PDF)(2026-10-31 查證):前注「単身の高齢者(60歳以上の者)」;第 1 第 3 條第 2 號「受任者が委任者の死亡を知った時から【6か月】が経過した場合」;第 2 第 6 條第 1 項「委任者の死亡から【3か月】が経過し,かつ,本賃貸借契約が終了したときは,非指定残置物(保管に適しないものを除く。)を廃棄するものとする」;第 2 項「非指定残置物(保管に適しないものに限る。)を廃棄するものとする」
- 國土交通省 殘置物の処理等に関するモデル契約条項(頁面)(2026-10-31 查證,頁面載有令和7年10月更新的 Q&A 與活用ガイドブック第2版):「モデル契約条項は、その使用が法令で義務づけられてい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令和7年10月1日に施行された改正住宅セーフティネット法におい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