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過世後租約會終止嗎?民法第 896 條由繼承人承繼,借地借家法第 36 條讓無繼承人時的事實同居者承繼,共同繼承人的退租建議先協議
房客過世租約不自動終止,由繼承人承繼;無繼承人時同居者可承繼(民法896條,2026-10-19)

在日本,房客過世,租賃契約不會因為死亡就自動終止。民法第 896 條讓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只有專屬於本人一身的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另一方面,沒有繼承人時,借地借家法第 36 條有保護事實同居者的特則。本文依 e-Gov 的民法與借地借家法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殘置物處理的模範契約條款,本站另有住宅安全網法的文章整理,本文不重複。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房租可以調漲或調降嗎?借地借家法 32 條。
有繼承人:繼承人承繼租賃關係
依民法第 896 條,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起,承繼承租人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承租權與欠租等債務。這裡沒有「死亡終止」的規定;租約是否繼續,要看繼承人是否要解約。
共同繼承人有數名時,民法第 899 條規定各依繼承分承繼。至於退租,民法第 544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當事人一方有數人時,「解除」須由全員或對全員為之;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規定,繼承人向出租人退租(解約申入)時是否同樣須全員簽名,本篇沒有查到官方明文,待確認。為避免爭議,建議共同繼承人先協議並全員參與(本站建議)。
用數字看(假設值):房客過世,留下 2 名繼承人,各 1/2,租金 80,000 円。若有死亡前已累積的欠租,各繼承人依繼承分承繼(民法第 899 條);死亡後、遺產分割前的租金如何分擔,本篇不展開(待確認)。要退租,建議 2 名繼承人協議後共同通知出租人。
沒有繼承人:事實同居者可承繼
借地借家法第 36 條第 1 項:居住用建物的承租人無繼承人而死亡時,若有未登記婚姻或收養、但事實上與承租人如夫妻或養親子關係的同居者,該同居者承繼承租人的權利義務。例外是:同居者知悉無繼承人死亡後 1 個月內,向出租人表示反對意思。
這個特則的前提有三:居住用建物、承租人無繼承人而死亡、同居者與承租人有事實上夫妻或養親子相似關係。同居者若只是朋友或室友,不一定符合。
房東能不能直接收回
民法第 617 條對未定期間的租賃,各當事人可隨時申入解約;建物是 3 個月(借地借家法適用的居住用建物,房東解約另受第 27、28 條正當事由限制)。房東不能只因房客過世,就當作租約已終了。想終止,要走解約或更新拒絕的程序,這部分見〈房東要收回房子需要正當事由嗎?借地借家法第 26、27、28 條:通知期限 6 個月,正當事由綜合 5 項考量,立退料只是其中一項〉。
怎麼做
- 先確認有沒有法定繼承人,以及是否有共同繼承人。
- 有繼承人時,全員協議是否繼續居住或退租,並建議共同通知出租人。
- 無繼承人時,同居者確認自己是否符合第 36 條的關係,並在知悉後 1 個月內決定是否表示反對。
- 處理欠租與敷金:整理租賃契約、繳費紀錄與欠租金額。
- 通知管理公司與保證公司,並了解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本篇未展開)。
- 殘置物的處理,另依生前委任契約或繼承人的決定辦理。
容易踩雷
- 以為死亡就自動終止:法條沒有這樣的規定。
- 只由其中一名繼承人通知退租:民法第 544 條對「解除」要求全員行使;退租(解約申入)是否同樣須全員,本篇待確認,所以建議共同繼承人先協議。
- 把室友當成事實上夫妻:第 36 條要求如夫妻或養親子的關係。
- 同居者錯過 1 個月:反對意思須在知悉後 1 個月內表示。
- 把死亡前已累積的欠租當作全由一人承擔:各繼承人依繼承分承繼,個案另有判斷。
常見問題
配偶或子女是繼承人時,需要重簽租約嗎?
民法第 896 條讓繼承人承繼;是否要變更名義,向管理公司確認(本篇未查到統一規定,待確認)。
我是事實婚的同居者,伴侶過世後可以繼續住嗎?
若伴侶無繼承人,且你符合第 36 條的關係,你可承繼;但有繼承人時,不適用該特則。
房東可以要求我立刻搬出去嗎?
不可以單憑死亡就直接收回;仍須經解約程序與正當事由等要件。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第896、899、544、617條(2026-10-19 查證):「相続人は、相続開始の時から、被相続人の財産に属した一切の権利義務を承継する。」「契約の解除は、その全員から又はその全員に対してのみ、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e-Gov 法令検索 借地借家法第36條(2026-10-19 查證):「事実上夫婦又は養親子と同様の関係にあった同居者があるときは、その同居者は、建物の賃借人の権利義務を承継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