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配偶者居住權是什麼?民法第 1028 條:原則可終身免費住在原屋(遺囑、協議、審判另有規定除外),不能轉讓,要登記才能對抗買受人
配偶者居住權原則終身無償住原屋,不可轉讓,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另有短期居住權(2026-10-31)

日本房子的所有人過世,留下的配偶如果沒有拿到所有權,會不會被趕出去?2020 年 4 月起,日本民法有了兩種保護:配偶者居住權,以及短期居住權。這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現行民法第 1028 條至第 1037 條與法務省的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31,並假設繼承適用日本民法;被繼承人是外國人或有遺囑的時候準據法如何決定,另見〈被繼承人適用日本法時,不想繼承日本房子可以放棄嗎?民法 915 條:知悉後 3 個月內向家庭法院申述,處分財產視為承認〉。本文只談一般規則,個案請洽日本的司法書士或律師。
同主題可接著看:配偶者繼承日本房產可免相續稅嗎?配偶者稅額軽減:已分割取得的 1 億 6,000 萬円或法定相續分以內不課稅,申告期限後 3 年內分割也可適用(需附分割見込書)。
配偶者居住權是什麼
法務省說明,配偶者居住權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配偶可以不付租金,繼續住在那棟建物的權利。條文第 1028 條第 1 項:配偶在繼承開始時居住在屬於被繼承人財產的建物內,而且遺產分割、或遺贈把這個權利給了配偶,就取得「全部について無償で使用及び収益をする権利」。
要件有兩個要看清楚:一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配偶就住在這棟建物;二是取得方式限於遺產分割或遺贈。但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是和配偶以外的人共有這棟建物,就不能取得。法務省的說明也指出,沒有遺囑的時候,配偶可以在遺產分割協議中取得;協議談不成,可聲請家事法院的遺產分割審判;但民法第 1029 條限定家事法院只在「次に掲げる場合に限り」才能定配偶者取得居住權,也就是共同繼承人間已合意,或配偶向法院表明希望取得、且考慮所有者受到的不利益後仍認為對維持配偶生活特別必要的情形,所以不是聲請就一定取得。
存續期間與限制
存續期間依第 1030 條,原則是「配偶者の終身の間」,但遺產分割協議、遺囑,或家事法院審判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配偶者居住權的限制不少:
- 不可轉讓(第 1032 條第 2 項)。法務省說明也寫配偶不能把它轉讓給第三人,也不能未經所有者同意把建物出租。
- 改建、增建,或讓第三人使用收益,必須得到居住建物所有者的承諾(第 1032 條第 3 項)。
- 違反用法義務時,所有者可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改善就可以用意思表示讓權利消滅(第 1032 條第 4 項)。
- 維持建物的一般必要費由配偶負擔(第 1034 條第 1 項)。法務省 Q&A 說明,建物的固定資產稅納稅義務人是所有者,所有者繳了之後可以向配偶請求。
- 配偶和家人、家事使用人同住是被允許的,因為這個權利的目的是配偶的居住。
登記:不登記就無法對抗
居住建物的所有者,有義務讓配偶備妥配偶者居住權的設定登記(第 1031 條第 1 項)。法務省提醒,登記的優劣依先後順序決定,所以拿到配偶者居住權後應盡早登記。沒有登記,如果所有者把建物賣給別人,配偶就很難對新所有者主張權利。登記由建物所在地的法務局辦理。
為什麼要選配偶者居住權,不直接取得所有權
好處在於價值。法務省說明,配偶者居住權不能轉讓,但正因為如此,評價會比取得所有權低,配偶可能因此多拿一些存款等其他遺產。用數字看(假設值):遺產共 6,000 萬円,自宅 3,000 萬円、存款 3,000 萬円,配偶的法定相續分是 1/2,也就是 3,000 萬円。若配偶直接取得自宅所有權,3,000 萬円已用完,拿不到存款;若配偶取得居住權、假設評價為 1,500 萬円,就還有 1,500 萬円的存款份額可以取得。這是算術示例,不是任何實際的評價結果,法務省也說評價方式有好幾種。
另外,法務省對結婚 20 年以上的夫妻有一項優惠:遺贈或贈與居住用不動產給配偶時,被繼承人沒有另外表示意思,原則上不會從遺產分割中扣掉配偶的份額。民法第 1028 條第 3 項準用第 903 條第 4 項,法務省 Q3 也寫明:這項優惠下,即使設定配偶者居住權,原則上遺產分割時配偶的取り分也不會被減少。
配偶短期居住權
如果配偶是無償住在被繼承人的房子裡,第 1037 條還有短期居住權:共同繼承人間要分割遺產時,居住到「遺產分割確定居住建物歸屬之日」或「相續開始起 6 個月經過之日」,以較晚的日子為準;不需要分割時,則是居住建物取得者申請消滅後經過 6 個月的日子。法務省的說明簡化為「最低でも6か月間は,無償で住み慣れた住居に住み続けることができる」。另外,法務省寫明「配偶者短期居住権は,登記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因此建物被賣給第三人時,無法對新所有者主張。
怎麼做
- 確認被繼承人過世時配偶是否住在這棟建物,以及是否與第三人共有。
- 在遺囑中預先安排遺贈,或在遺產分割協議中取得配偶者居住權,並記下存續期間(終身或定期)。
- 取得後盡快向建物所在地的法務局辦理設定登記。
- 與所有者約定修繕、固定資產稅分擔與改建的承諾方式。
- 要賣房、搬進安養機構或想出租之前,先確認居住權的消滅或所有者承諾,因為居住權不可轉讓。
容易踩雷
- 以為配偶一定能繼續住:沒有遺囑或遺產分割,配偶只有短期居住權。
- 把居住權當成可出租、可轉讓的資產:條文明文禁止。
- 取得後不登記:登記是對抗買受人的關鍵。
- 把固定資產稅當成配偶的稅:納稅義務人是所有者,只是可向配偶請求。
- 建物是與配偶以外的人共有:這種情形不能取得居住權。
相關查核
繼承後的相續稅減免,見〈配偶者繼承日本房產可免相續稅嗎?配偶者稅額軽減:已分割取得的 1 億 6,000 萬円或法定相續分以內不課稅,申告期限後 3 年內分割也可適用(需附分割見込書)〉,居住權的評價與稅額減免是兩個層面的規定。登記的期限與義務,見〈相續登記義務化:繼承日本房產,3 年內必須過戶〉,居住權設定登記與相續登記是不同的申請。繼承人若不想承受相續財產,見〈被繼承人適用日本法時,不想繼承日本房子可以放棄嗎?民法 915 條:知悉後 3 個月內向家庭法院申述,處分財產視為承認〉的放棄期限說明,配偶若要主張居住權,要留意不要因處分財產而被視為承認。
常見問題
配偶者居住權可以讓房子保持出租嗎?
不可以未經所有者承諾就出租。條文把使用收益限於配偶本人,讓第三人使用要得到所有者承諾。
配偶之後搬進安養院,居住權還在嗎?
法務省 Q9 說明:配偶者居住權不能轉讓給第三人賣掉換錢;但可以以放棄居住權為條件,向因此受益的建物所有者收取金錢,也可以在取得所有者承諾後,把不用的建物出租給第三人收租金。至於搬離本身是否使居住權消滅,我查到的條文與法務省頁面沒有明文,沒有寫的部分以遺產分割協議或遺囑的約定為準。
短期居住權與配偶者居住權可以同時存在嗎?
不會同時存在。民法第 103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配偶在相續開始時已取得該居住建物的配偶者居住權的,不成立配偶短期居住權。短期居住權是至少 6 個月的保護,配偶者居住權要透過遺產分割或遺贈取得。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第 1028 條至第 1037 條(2026-10-31 查證):第 1028 條第 1 項「全部について無償で使用及び収益をする権利」;第 1030 條「配偶者居住権の存続期間は、配偶者の終身の間とする」;第 1031 條第 1 項「配偶者居住権の設定の登記を備えさせる義務を負う」;第 1032 條第 2 項「配偶者居住権は、譲渡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第 1034 條第 1 項「配偶者は、居住建物の通常の必要費を負担する」;第 1037 條第 1 項第一號「相続開始の時から六箇月を経過する日のいずれか遅い日」
- 法務省:残された配偶者の居住権を保護するための方策が新設されます(2026-10-31 查證):「第三者に譲渡したり,所有者に無断で建物を賃貸したり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配偶者居住権を取得したらできるだけ早く登記手続を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所有者がこれを納税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配偶者居住権と異なり,配偶者短期居住権は,登記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最低でも6か月間は,無償で住み慣れた住居に住み続けることができる」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第 1029 條、第 1037 條(2026-10-31 查證):第 1029 條「次に掲げる場合に限り、配偶者が配偶者居住権を取得する旨を定めることができる」;第 1037 條第 1 項但書「配偶者が、相続開始の時において居住建物に係る配偶者居住権を取得したと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