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宿泊管理業者怎麼查?國交省登錄簿依 10 個地方整備局等分別刊載,居室超過 5 間或有一定不在情形時民泊須委託
管理業者須國交大臣登錄,登錄簿依整備局分別公開;居室超過5間或有不在情形須委託(2026-10-19)

民泊(住宅宿泊事業)若把管理業務委託給「住宅宿泊管理業者」,這家業者是否合法登錄,可以查國土交通省公開的登錄簿。本文依 e-Gov 的住宅宿泊事業法與施行規則、國交省及沖縄總合事務局的頁面整理,查證日 2026-10-19,說明誰需要委託、登錄制度怎麼運作、登錄簿怎麼查。本站不替任何業者或物件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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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必須委託
法第 11 條第 1 項:住宅宿泊事業者在下列情形,須把住宅宿泊管理業務委託給一家住宅宿泊管理業者(自己就是管理業者者除外):
- 届出住宅的居室數超過省令所定的數;施行規則第 9 條第 2 項定為 5,也就是超過 5 間居室。
- 宿泊者住宿期間事業者不在。施行規則第 9 條第 3 項:只是日常生活通常所需時間範圍內的不在,不算(一時的不在);第 4 項:事業者生活本拠的住宅與届出住宅在同一建築物內、同一敷地內或相鄰,且事業者自行管理的居室合計在 5 間以下時,也不須委託;但若事業者明顯無法察覺該屋產生的噪音等生活環境惡化,則不適用這個同一建築物內、同一敷地內或相鄰的例外。
規則第 9 條第 1 項還要求:委託須就届出住宅的住宅宿泊管理業務全部,以契約委託。
用數字看(假設值):一處民泊有 6 間居室,超過 5,必須委託;另一處只有 4 間居室,事業者住在同一棟、自己管理這 4 間,即使宿泊期間外出較久,也可能落在規則第 9 條第 4 項的例外而不須委託;若事業者住在別處,宿泊期間不在,則須委託。是否適用,請向主管自治體確認。查業者時若找到 1 件登錄記錄,要核對 3 次:商號、登錄番號、有效期間各 1 次,缺一不可。
登錄制度的要點
- 法第 22 條:經營住宅宿泊管理業須取得國土交通大臣登錄,登錄每 5 年更新,否則失效。
- 法第 30 條:不得借名義給他人經營管理業。
- 法第 33、34 條:管理業者訂約前須向委託者說明,訂約後毫不遲延地交付書面。
登錄後的變更與註銷
登錄不是一次就完。法第 26 條規定,管理業者的登錄事項(如商號、住所)有變更時,須自變更日起 30 日以內向國土交通大臣提出變更届出;第 28 條規定廢業等情形也要提出廢業等届出。這表示登錄簿上的資訊,可能與業者目前的狀況有時間差,查詢時除了看業者名稱,也要看登錄日期與有效期間。用數字看(假設值):業者 4 月 1 日搬遷,須在 5 月 1 日前提出變更届出;若 4 月底查登錄簿,看到的可能還是舊住所,這 1 筆差異可向業者本人確認。
登錄簿怎麼查
法第 27 條規定,國土交通大臣須將登錄簿供一般閱覽。國交省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登録簿」頁面依管轄的地方整備局等分別提供連結:北海道開發局、東北、關東、北陸、中部、近畿、中國、四國、九州地方整備局,以及沖縄總合事務局,共 10 處;登錄情報在審查完成後隨時更新。
沖縄總合事務局頁面(登錄簿為令和 8 年 8 月 28 日現在)特別註明:法律允許閱覽,但不允許謄寫,因此不能列印。其他整備局的呈現方式可能不同,請在各局頁面確認。
怎麼做
- 先判斷自己的民泊是否屬於必須委託:居室是否超過 5 間、住宿期間是否不在,以及有沒有規則第 9 條第 3、4 項的例外。
- 取得業者的登錄番號與管轄的地方整備局。
- 到國交省「住宅宿泊管理業者登録簿」頁面,進入該局頁面查詢業者名稱。
- 核對商號、住所與登錄的有效期間(每 5 年更新)。
- 訂約前,要求業者依法第 33 條說明,簽約後確認收到法第 34 條的書面。
- 提出届出時,依規則填入管理業者的商號、登錄年月日與登錄番號。
容易踩雷
- 以為只要委託就好:規則要求「全部」業務委託。
- 查錯管轄:登錄簿依地方整備局分別刊載。
- 想列印登錄簿存證:沖縄總合事務局頁面註明不得謄寫。
- 沒有確認更新:登錄每 5 年更新,否則失效。
- 與業者借名義:法第 30 條禁止名義借用。
常見問題
居室剛好 5 間要委託嗎?
規則的門檻是超過 5 間居室才要委託;剛好 5 間若沒有不在的情形,不因居室數而必須委託。
登錄簿可以全國一次查完嗎?
不能一次查完。國交省頁面明示登錄情報依管轄的地方整備局等分別刊載,要先確認業者的管轄,再到該局頁面查詢。
管理業者可以借別人的名義營業嗎?
不可以,法第 30 條禁止以自己的名義讓他人經營住宅宿泊管理業。
來源
- 国土交通省 住宅宿泊管理業者登録簿(2026-10-19 查證):「現在登録されている住宅宿泊管理業者の情報について、管轄する地方整備局等ごとに以下のとおり掲載しています」
- 内閣府 沖縄総合事務局 住宅宿泊管理業者の登録情報(2026-10-19 查證):「法律によって閲覧は認められておりますが、謄写は認められておりませんので、印刷を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 e-Gov 法令検索 住宅宿泊事業法第11、22、27條(2026-10-19 查證):「住宅宿泊管理業者登録簿を一般の閲覧に供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