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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寓總會的召集通知最晚何時要發出?區分所有法第 35 條:一般會日前至少 1 週、建替え等再生決議須 2 個月前,規約只能延長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總會通知一般至少會日前1週;建替え等再生決議為2個月前,規約只能延長(區分所有法35、62條)

日本公寓總會的召集通知最晚何時要發出?區分所有法第 35 條:一般會日前至少 1 週、建替え等再生決議須 2 個月前,規約只能延長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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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中古公寓時,可以向仲介索取最近一次總會的通知與議案書。這些通知要在開會前多久發出、必須寫什麼,區分所有法與國交省的標準管理規約有不同的數字。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現行區分所有法(施行日 2026-04-01)與國交省令和7年改正標準管理規約(單棟型)整理,查證日 2026-10-31,是一般規則,個案以該棟實際規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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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低要求:會日前 1 週

區分所有法第 34 條第 2 項:管理者至少每年要召集一次集會。第 35 條第 1 項:集會的招集通知,要在會日前至少 1 週,對各區分所有者(不含沒有議決權者)發出,並且要表明「會議的目的事項」與「議案的要領」。換句話說,一般集會的法定下限是 1 週(建替え決議為 2 個月,見下節),而且通知裡必須寫明議題與議案內容。

第 3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這個期間可以由規約「伸長」。條文用的是「伸長」,並沒有寫「伸縮」,所以規約可以把 1 週拉長,不能比 1 週更短。

例外:建替え等再生決議須 2 個月前

區分所有法第 62 條第 6 項規定:以建替え決議為會議目的召集集會時,第 35 條第 1 項的通知,要在會日前至少 2 個月發出,但這個期間可由規約伸長。第 8 項還要求召集者在會日前至少 1 個月,開說明會向區分所有者說明通知事項。區分所有法第 64 條之 5(建物更新決議)、第 64 條之 6(建物敷地売却決議)、第 64 條之 7(建物取壊し敷地売却決議)的第 3 項,都準用第 62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除外),所以這幾類再生決議同樣適用 2 個月前通知與 1 個月前說明會。「法定至少 1 週」只是一般集會的下限,不適用這幾類決議。另一個要集會決議的例子是管理組合法人化,條件見〈日本公寓管理組合法人化要什麼條件?區分所有法第 47 條:出席者 4 分之 3 決議並登記,須置理事與監事〉的說明,通知期限仍依第 35 條。

通知是「發出」,不是「送達」

條文用的動詞是「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也就是發出通知。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通知寄到區分所有者事先告知管理者的地點;沒有告知時,寄到其專有部分所在地,這種情況視為在通常到達的時間到達。第 4 項則允許,對住在大樓內的區分所有者,或沒有告知通知地點的區分所有者,若規約有特別規定,可以在大樓內明顯處張貼,張貼時視為到達。專有部分由數人共有時,通知寄給依第 40 條指定的議決權行使者即可(第 2 項)。

標準管理規約:2 週,再生等為 2 個月

國交省令和7年改正標準管理規約(單棟型)第 43 條第 1 項:召集總會,至少要在開會日前 2 週,對組合員發出通知,載明會議的日時、地點(用網路會議時為開催方法)、目的及議案要領;若會議目的是公寓再生等決議,則為 2 個月前(與法第 62 條第 6 項的建替え決議 2 個月相呼應)。第 43 條評論把「會議的目的」解釋為議題名稱,「議案的要領」則是讓組合員能判斷贊成與否的程度的內容摘要。標準規約第 42 條第 3 項還規定,理事長要在新會計年度開始後 2 個月內召集通常總會。

標準管理規約只是範本。是否採用 2 週、本棟實際規約寫幾天,要看實際規約。

能決議的事項有限制

區分所有法第 37 條第 1 項:集會只能對事前依第 35 條通知的事項做決議。第 2 項允許規約對此另定,但不影響法律對特別決議事項所定的特別定數。第 36 條:區分所有者全員同意時,可以不經招集程序開會,這種情形不適用第 37 條。換句話說,買方看到議案書後,應核對重要決議是否真的列在通知的目的事項內。

用數字看(假設值):總會訂於 2026-12-20 開會。依法律下限,最晚要在 2026-12-13 發出通知;若本棟採標準規約的 2 週,最晚要在 2026-12-06 發出。若議題是公寓再生等決議,標準規約為 2 個月,最晚要在 2026-10-20 發出。這些日期只是設想,不是任何大樓的實際日程。決議門檻另見〈管理組合決議門檻(2026 年 4 月 1 日起):普通決議看出席者過半數、特別決議 3/4、重建 4/5〉,其中重建的 4/5 門檻就是建替え決議所用。管理費文件的核對見〈日本中古公寓管理費與修繕積立金:買前文件核對表與資金缺口案例〉,買前拿到的議案書可一併對帳。

怎麼做

  1. 向仲介索取最近一次總會的通知、議案書與出席紀錄。
  2. 核對通知上的發出日與會日之間是否至少 1 週,並對照該棟規約有沒有更長的規定。
  3. 看通知有沒有寫明會議的目的事項與議案的要領。
  4. 若議案是重大決議,確認它真的列在通知的目的事項內。
  5. 買後確認自己的通知地址已登記給管理者,避免通知被寄到舊地址。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區分所有法規定總會通知最晚何時發出?

一般集會是會日前至少 1 週,並載明會議的目的事項與議案要領;以建替え決議為目的的集會是至少 2 個月前(第 62 條第 6 項),建物更新、建物敷地売却、建物取壊し敷地売却決議準用同一規定(第 64 條之 5 至 7)。規約可伸長期間。

標準管理規約的通知期限是多久?

第 43 條第 1 項是會議日前 2 週;會議目的為公寓再生等決議時為 2 個月。

區分所有者全員同意時需要通知嗎?

第 36 條規定,全員同意時可以不經招集手續開會;這種情形不適用第 37 條對決議事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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