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泊門口要掛標識嗎?住宅宿泊事業法第 13 條:每個届出住宅都要掲示,高度宜在 1.2~1.8 公尺,違反可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
民泊每個届出住宅都須掲示標識,違反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法第13條、第76條,2026-10-19)

在日本經營民泊(住宅宿泊事業)的人,門口必須掛標識。法第 13 條要求住宅宿泊事業者就每個「届出住宅」,在公眾易見的地方掲示省令樣式的標識。本文依 e-Gov 的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規則,以及觀光廳等的施行要領(最終改正令和 6 年 12 月 24 日)整理,查證日 2026-10-19。本文為一般規則,標識的版面與發行方式請先問主管自治體;是否能經營民泊,本站不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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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怎麼說
法第 13 條:住宅宿泊事業者須就每個届出住宅,在公眾易見之處,掲示省令所定樣式的標識。施行規則第 11 條依事業者類型分 4 類,使用第四號、第五號、第六號樣式:自行管理者用第四號樣式;規定的不在情形下自行管理、且不是管理業者者用第五號樣式;不在時自行管理的管理業者,以及委託住宅宿泊管理業者管理者,用第六號樣式。違反法第 13 條者,依法第 76 條第 2 號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
施行要領的細部建議
施行要領(ガイドライン)對掲示的建議如下:
- 期間:經營住宅宿泊事業期間要持續掲示。招租中的賃貸物件,有承租人入住期間也須掲示。
- 位置:門扉、玄關等,概在地上 1.2 公尺以上、1.8 公尺以下、公眾易認識的位置。
- 材質:建議護貝等防風雨加工。
- 共同住宅:除各住戶外,宜在共用入口、集合信箱等處掲示簡易標識。分讓公寓宜事先與管理組合商量。
- 網站:如果有自己的網站,除屋內掲示外,推薦在網站上也掲示標識。
用數字看(假設值):10 戶的分讓公寓中有 1 戶是民泊。除了該戶門口,另在共用入口與集合信箱處掲示簡易標識,共 3 處;掲示高度 1.5 公尺,落在 1.2~1.8 公尺的建議範圍內。
標識上寫什麼、誰來發行
標識的內容由施行規則的樣式決定,並記載届出番號、事業者與管理業者的聯絡資訊等。施行要領說明,為了確保届出番號、聯絡處等記載正確,也方便他人掌握內容,都道府縣等發行標識時,由受理届出的都道府縣等記載其首長名稱後發行;只要不變更樣式,為了防偽,可在空白處加上標誌,或貼特殊貼紙。因此,標識若由自治體發行,不要自行改版面。
沒有届出番號就不能掲示
標識要記載届出番號。施行要領說明,在届出番號通知之前就開業的,標識無法記載届出番號,視為違反法第 13 條,屬罰則等對象。換句話說,先掛標識、後營業,順序不能顛倒。用日期看一次(假設值):届出番號預定 10 月 20 日通知,若在 10 月 15 日(早 5 日)就開始接待,這 5 日的營業就無法有正確的標識,屬施行要領所說的違反情形。
怎麼做
- 提出届出後,等待自治體通知届出番號,再製作標識。
- 依自己的管理型態(自行管理、規定的不在時自行管理、不在時自行管理的管理業者、委託管理業者)選擇第四號、第五號或第六號樣式。
- 將標識護貝,掛在門扉或玄關,高度約 1.2~1.8 公尺。
- 共同住宅另在共用入口、集合信箱處掛簡易標識,分讓公寓先與管理組合商量。
- 有網站時,同時在網站上刊出標識。
- 營業期間持續掲示,並定期檢查是否被風雨損壞。
容易踩雷
- 在届出番號通知前就開始營業:視為違反第 13 條。
- 標識放在不顯眼處:條文要求公眾易見之處。
- 只掛一處:共同住宅與玄關遠離門扉的情形,施行要領建議另掛簡易標識。
- 標識曬到褪色:建議護貝等加工。
- 套用錯誤的樣式:樣式依管理型態而異。
常見問題
民泊不掛標識會怎樣?
違反法第 13 條,依法第 76 條第 2 號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
標識要掛多高?
施行要領建議概在地上 1.2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下,在門扉或玄關等公眾易認識的位置。
標識一定要自己做嗎?
不一定。施行要領說明,都道府縣等可以發行標識,此時由受理届出的都道府縣等記載其首長名稱後發行;自治體是否發行,請向主管自治體確認。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住宅宿泊事業法第13、76條(2026-10-19 查證):「届出住宅ごとに、公衆の見やすい場所に、国土交通省令・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様式の標識を掲げ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観光庁 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要領(ガイドライン)(2026-10-19 查證):「概ね地上1.2 メートル以上1.8 メートル以下」「ラミネート加工等の風雨に耐性のあるもので作成又は加工を施すことが望まし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