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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權建物要轉賣,地主不同意怎麼辦?借地借家法第 19 條:法院可代替地主許可,並可命財產上給付(限 1992-08-01 後設定的借地權)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地主不承諾借地權轉賣,法院可依第19條代替許可並附財產上給付(2026-10-19)

借地權建物要轉賣,地主不同意怎麼辦?借地借家法第 19 條:法院可代替地主許可,並可命財產上給付(限 1992-08-01 後設定的借地權)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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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權的建物想轉賣,通常要先取得地主承諾。但如果地主不同意,買賣是不是就完了?借地借家法第 19 條有一個程序:借地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代替地主承諾的許可」。本文依 e-Gov 的借地借家法(2026 年 5 月 21 日施行版)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重點是第 19 條、第 4 條與第 6 條。這是一般規則;本條針對「賃借權」型的借地權,地上權的情形規則不同,本文不論,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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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法院代替許可

第 19 條第 1 項:借地權人想把借地上的建物讓與第三人,如果這個第三人取得賃借權或轉借,並不會對借地權設定人(地主)不利,地主卻不承諾,法院可以依借地權人的聲請,給予「代替地主承諾的許可」。

法院裁判時,為了衡平雙方利益,必要時可以:

承諾料(譲渡承諾料)的慣例金額與比例,條文與官方資料沒有規定,待確認。

法院怎麼判斷

第 2 項:法院須考慮賃借權的殘存期間、借地先前的經過、需要讓與的情事,以及其他一切情事。第 6 項:除特別不需要的情形,裁判前要聽取鑑定委員會的意見。

地主可以反過來「承買」

第 3 項:借地權人聲請後,地主可以在法院定的期間內,自己聲請承受建物與賃借權。法院此時可以定相當的對價與轉借條件命令之,並可命雙方同時履行義務。聲請被撤回或被駁回時,這個地主聲請失效(第 4 項)。裁判做出後,聲請要有雙方合意才能撤回(第 5 項)。

更新期間與更新拒絕

用數字看(假設值)

借地權剩餘 12 年,建物售價 2,000 萬円,買方想取得,地主不承諾。賣方可向法院聲請代替許可;法院會參考剩餘 12 年、借地經過與需要讓與的情事決定,並可使許可附財產上給付,金額由法院依一切情事決定,條文未載比例(本站假設,非實際案例)。再假設:借地面積 80 ㎡、月地代 3 萬円、買方 1 人;若法院使許可附 100 萬円的財產上給付,這筆錢與月地代是不同的兩項成本,要一併算進總成本(100 萬円是本站假設,非法定標準)。

怎麼做

  1. 買借地權建物前,確認是賃借權還是地上權,以及借地權剩餘期間。
  2. 先確認契約書有沒有轉賣需要地主承諾的條款。
  3. 買賣契約寫明:地主承諾是賣方的責任,承諾料由誰負擔,未取得時的處理方式。
  4. 地主不承諾時,向律師確認第 19 條的聲請可能性與時程。
  5. 確認更新相關條件:更新期間與是否有更新料的約定。
  6. 貸款與稅務,請洽銀行與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借地權建物轉賣一定要地主同意嗎?

賃借權型要取得地主承諾;地主不承諾時,借地權人可向法院聲請代替許可(第 19 條)。

法院許可需要付錢嗎?

可能。第 19 條第 1 項允許讓許可附上財產上給付,金額由法院依一切情事決定。

借地權更新後有多久?

首次更新 20 年,之後每次 10 年,當事人另訂較長者從其約定(第 4 條);僅限 1992-08-01 後設定的普通借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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