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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價不明的日本房子賣出時,取得費可以算賣價的 5% 嗎?國稅廳:祖傳或太久查不到可用,實際取得費低於 5% 也可用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取得費不明或低於賣價5%時可按賣價5%計;賣3,000萬円即150萬円(國稅廳No.3258,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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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老家、很久以前買的房子,賣出時翻遍抽屜找不到當年的買賣契約,買入價到底是多少?日本的讓渡所得稅是「賣價 − 取得費 − 讓渡費用」,取得費如果填 0 円,稅就會算得很重。國稅廳有一個「賣價 5%」的概算做法,這篇依國稅廳 No.3258、No.3252、No.3202(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0-31。稅額與申告方式請洽稅理士,這裡只講一般規則。

同主題可接著看:賣日本房子稅率差近一倍:持有 5 年的長期與短期讓渡所得,以賣出年 1 月 1 日為準。

什麼時候可以用 5%

國稅廳 No.3258 的條文很短,有兩種情形:

國稅廳的例子:土地建物以 3,000 萬円賣出,取得費不明時,可以把賣價的 5% 即 150 萬円當成取得費。根據法令欄寫的是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38 條、租稅特別措置法第 31 條之 4 與其通達 31 之 4-1。

這一條只管取得費,不管讓渡費用。仲介費、印紙稅、拆屋費等,要另外依實際金額計算,這些屬於國稅廳 No.3255 的讓渡費用;5% 只替代取得費。

為什麼老房子特別需要

取得費的一般算法是:購入代金、建築代金、購入手續費,再加上設備費與改良費;建物則要扣掉持有期間的折舊相當額。換句話說,老房子的建物價值在帳面上會越來越低,加上舊契約遺失,實額就難以證明。No.3258 的 5% 概算就是為取得費不明的情形留的做法。

另外,依 No.3252,購入時繳的登錄免許稅(含登記費用)、不動產取得稅、特別土地保有稅(取得分)、印紙稅,以及為土地取得時支付的測量費、購買有租客的土地建物時為了讓租客搬離而付的立退料,也算取得費。但有兩個限制:已算入事業所得等必要經費的項目不含;業務用資產的上述稅金不計入取得費。這些項目如果有收據,可以和購入代金一起加總,和賣價 5% 比較。

假設算例

用數字看(假設值):賣價 3,000 萬円,實際可證明的取得費只有 120 萬円,低於 150 萬円,就可以用 150 萬円;讓渡費用假設 100 萬円,則課稅前的讓渡所得是 3,000 萬円 − 150 萬円 − 100 萬円 = 2,750 萬円。若另一個情況是實際取得費有 200 萬円,高於 150 萬円,用 200 萬円比較有利,讓渡所得是 2,700 萬円。這只是算術示例,不是個案結果,後續還要看特別控除與稅率;長期與短期的稅率差異見〈賣日本房子稅率差近一倍:持有 5 年的長期與短期讓渡所得,以賣出年 1 月 1 日為準〉,繼承空屋的特別控除見〈繼承空屋賣掉可扣 3,000 萬円:被繼承人居住用財產特例〉。

5% 做法的限制

國稅廳頁面沒有說明的事,不要假設。例如,5% 能不能搭配「只扣建物」的折舊、是否可只對土地使用、海外居住者的申告有沒有不同,頁面都沒有答案,個案要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可以確認的是:概算取得費是一個選項,頁面寫的是「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所以實額更高時不必硬用 5%。

怎麼做

  1. 先蒐集可能存在的資料:買賣契約、仲介費收據、登記費用、設備與改良工程的契約和收據。
  2. 把能證明的項目加總,建物部分扣除持有期間的折舊相當額,得到實額取得費。
  3. 計算賣價的 5%,與實額取得費比較。
  4. 實額取得費不明或低於 5% 時,用賣價的 5%;實額較高時,用實額。
  5. 申告時把兩種做法的算式與依據記在資料裡,並與稅理士確認。

容易踩雷

相關查核

長期與短期的稅率,見〈賣日本房子稅率差近一倍:持有 5 年的長期與短期讓渡所得,以賣出年 1 月 1 日為準〉,5% 的概算要放在那篇的算式裡。繼承空屋賣出的 3,000 萬円特別控除,見〈繼承空屋賣掉可扣 3,000 萬円:被繼承人居住用財產特例〉,取得費與特別控除是兩個不同的扣除項目。買入時的取得費用怎麼拆項,見〈日本買房取得費用怎麼算?成交價與課稅評價分開的拆項案例〉,保存好當年的收據才能算實額。

常見問題

繼承來的房子,取得費是什麼?

所得稅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因贈與、相續(限定承認除外)或遺贈取得資產的人,計算譲渡所得時視為「引き続きこれを所有していた」,也就是承接被繼承人的取得費與取得時期;被繼承人的買入價不明時,才用 No.3258 的 5%。另外,繼承的財產在規定期間內賣出時,可把已繳相續稅的一部分加算到取得費,見 No.3267:要件是取得者被課相續稅,且在相續開始翌日起至申告期限翌日後 3 年的期間內賣出;須附計算明細書確定申告。

5% 是以賣價整體計算,還是只算土地?

No.3258 的文字是「売った金額の5パーセント相当額」,沒有分土地與建物;細項問題請稅務署確認。

賣價 5% 用了之後,還可以再列其他費用嗎?

讓渡費用另外計算,不受影響;取得費部分則是擇一,不是疊加。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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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31|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