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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適用日本法時,不想繼承日本房子可以放棄嗎?民法 915 條:知悉後 3 個月內向家庭法院申述,處分財產視為承認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適用日本法時,知悉繼承 3 個月內向家庭法院申述放棄;處分財產視為承認(2026-10-19)

被繼承人適用日本法時,不想繼承日本房子可以放棄嗎?民法 915 條:知悉後 3 個月內向家庭法院申述,處分財產視為承認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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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親人過世,留下日本的房子。你不想繼承,也不想承擔日後的稅與管理責任,可以放棄嗎?日本民法有「相續放棄」,但有 3 個月的期限,也有「處分財產視為承認」的陷阱。本文依 e-Gov 的民法(2026 年 6 月 24 日施行版)第 915、921、938、940 條與裁判所的「相続の放棄の申述」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本文只談被繼承人的繼承適用日本民法的情形。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 36 條規定「相続は、被相続人の本国法による」,所以被繼承人是台灣籍時,繼承原則上依台灣法;台灣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台灣籍被繼承人的日本不動產如何處理、日本家庭法院是否受理,請洽日本律師或司法書士。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相續稅基礎扣除:3,000 萬円加 600 萬円乘法定繼承人數,日本房產怎麼用。

3 個月的期限

民法第 915 條第 1 項:相續人自「知悉自己開始繼承」時起 3 個月內,要對相續選擇:單純承認、限定承認,或放棄。這個期間,可以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由家庭法院伸長。

第 2 項:承認或放棄之前,相續人可以調查相續財產。裁判所也說明:3 個月內調查相續財產仍無法判斷時,可以聲請伸長期間。

假設值:4 月 1 日知悉父親過世與其日本房產,3 個月內(7 月初前)就要向家庭法院申述放棄;起算以「知悉」為準,具體日期的計算請以裁判所與專業人士為準。海外相續人(台灣)的知悉起算與文件準備,裁判所頁面沒有說明,待確認。

怎麼放棄

民法第 938 條:要放棄相續,要向家庭法院申述。裁判所的說明:

放棄前的陷阱:處分視為承認

民法第 921 條:下列情形,視為單純承認:

  1. 相續人處分了相續財產的全部或一部(保存行為與不超過第 602 條所定期間的出租除外);
  2. 在第 915 條的期間內,沒有做限定承認或放棄;
  3. 放棄之後,隱匿、私自消費相續財產,或惡意不把財產載入目錄。

所以,如果在決定前就賣掉日本房子、拆掉房子或處分家具,可能被視為單純承認,之後就不能再放棄。

放棄之後:仍要暫時保存

民法第 940 條第 1 項:放棄相續的人,若在放棄時現實占有相續財產,在把財產交給相續人(或相續財產清算人)以前,必須以與管理自己財產相同的注意,保存該財產。也就是說,放棄後不是立刻完全沒有責任。放棄後日本房屋的管理責任實務(誰接手、空屋管理),以及相續財產清算人的選任,本文不論,待確認。

怎麼做

  1. 確認知悉日期,算出 3 個月的期限。
  2. 需要調查財產時,先調查日本房產與債務,必要時聲請伸長期間。
  3. 在決定前,不要處分、不要拆除、不要變賣相續財產。
  4. 決定放棄時,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法院申述,備妥收入印紙 800 円與郵票。
  5. 若在放棄時占有該房屋,記得暫時保存直到交接。
  6. 台灣與日本的繼承準據法與文件,請日本律師或司法書士協助。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不想繼承日本房子可以放棄嗎?

在日本民法適用的情形,可以:知悉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法院申述。被繼承人是台灣籍時,依通則法第 36 條原則適用台灣法。

放棄要花多少錢?

裁判所說明,收入印紙 800 円(每位申述人),另加聯絡用郵票。

沒決定前可以先賣房子嗎?

不可輕易賣:處分相續財產,依民法第 921 條可能視為單純承認,就失去放棄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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