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適用日本法時,不想繼承日本房子可以放棄嗎?民法 915 條:知悉後 3 個月內向家庭法院申述,處分財產視為承認
適用日本法時,知悉繼承 3 個月內向家庭法院申述放棄;處分財產視為承認(2026-10-19)

台灣親人過世,留下日本的房子。你不想繼承,也不想承擔日後的稅與管理責任,可以放棄嗎?日本民法有「相續放棄」,但有 3 個月的期限,也有「處分財產視為承認」的陷阱。本文依 e-Gov 的民法(2026 年 6 月 24 日施行版)第 915、921、938、940 條與裁判所的「相続の放棄の申述」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本文只談被繼承人的繼承適用日本民法的情形。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 36 條規定「相続は、被相続人の本国法による」,所以被繼承人是台灣籍時,繼承原則上依台灣法;台灣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台灣籍被繼承人的日本不動產如何處理、日本家庭法院是否受理,請洽日本律師或司法書士。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相續稅基礎扣除:3,000 萬円加 600 萬円乘法定繼承人數,日本房產怎麼用。
3 個月的期限
民法第 915 條第 1 項:相續人自「知悉自己開始繼承」時起 3 個月內,要對相續選擇:單純承認、限定承認,或放棄。這個期間,可以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由家庭法院伸長。
第 2 項:承認或放棄之前,相續人可以調查相續財產。裁判所也說明:3 個月內調查相續財產仍無法判斷時,可以聲請伸長期間。
假設值:4 月 1 日知悉父親過世與其日本房產,3 個月內(7 月初前)就要向家庭法院申述放棄;起算以「知悉」為準,具體日期的計算請以裁判所與專業人士為準。海外相續人(台灣)的知悉起算與文件準備,裁判所頁面沒有說明,待確認。
怎麼放棄
民法第 938 條:要放棄相續,要向家庭法院申述。裁判所的說明:
- 申述先: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在台灣時是否成立,另行確認)。
- 費用:收入印紙 800 円(每位申述人),加上聯絡用的郵票(金額各法院不同)。
- 期限:知悉繼承開始時起 3 個月內。
放棄前的陷阱:處分視為承認
民法第 921 條:下列情形,視為單純承認:
- 相續人處分了相續財產的全部或一部(保存行為與不超過第 602 條所定期間的出租除外);
- 在第 915 條的期間內,沒有做限定承認或放棄;
- 放棄之後,隱匿、私自消費相續財產,或惡意不把財產載入目錄。
所以,如果在決定前就賣掉日本房子、拆掉房子或處分家具,可能被視為單純承認,之後就不能再放棄。
放棄之後:仍要暫時保存
民法第 940 條第 1 項:放棄相續的人,若在放棄時現實占有相續財產,在把財產交給相續人(或相續財產清算人)以前,必須以與管理自己財產相同的注意,保存該財產。也就是說,放棄後不是立刻完全沒有責任。放棄後日本房屋的管理責任實務(誰接手、空屋管理),以及相續財產清算人的選任,本文不論,待確認。
怎麼做
- 確認知悉日期,算出 3 個月的期限。
- 需要調查財產時,先調查日本房產與債務,必要時聲請伸長期間。
- 在決定前,不要處分、不要拆除、不要變賣相續財產。
- 決定放棄時,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法院申述,備妥收入印紙 800 円與郵票。
- 若在放棄時占有該房屋,記得暫時保存直到交接。
- 台灣與日本的繼承準據法與文件,請日本律師或司法書士協助。
容易踩雷
- 期限算錯:是知悉後 3 個月,不是死亡後。
- 還沒決定就賣房或拆房:可能被視為單純承認。
- 以為放棄之後和房子完全無關:占有時仍有保存義務。
- 以為只有日本法律問題:台灣與日本的繼承規則如何適用,另需專業意見。
- 到 3 個月快截止才開始調查財產:需要時可以聲請伸長期間(裁判所說明)。
常見問題
不想繼承日本房子可以放棄嗎?
在日本民法適用的情形,可以:知悉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家庭法院申述。被繼承人是台灣籍時,依通則法第 36 條原則適用台灣法。
放棄要花多少錢?
裁判所說明,收入印紙 800 円(每位申述人),另加聯絡用郵票。
沒決定前可以先賣房子嗎?
不可輕易賣:處分相續財產,依民法第 921 條可能視為單純承認,就失去放棄的選項。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第915條(2026-10-19 查證):自己のために相続の開始があったことを知った時から三箇月以内に
- e-Gov 法令検索 民法第921條(2026-10-19 查證):相続人が相続財産の全部又は一部を処分したとき
- 裁判所 相続の放棄の申述(2026-10-19 查證):収入印紙800円分(申述人1人につ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