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建業者交的 37 條書面要記載哪些事項?買賣 13 款、租賃 8 款,須宅建士記名,違反可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買賣37條書面共13款、租賃8款,須宅建士記名;違反處50萬円以下罰金(宅建業法37條,2026-10-31)

簽完買賣契約後,仲介或賣方業者要交給你的那份「契約書面」,就是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37 條的書面,簡稱 37 條書面。它和簽約前的重要事項說明書不是同一份:重要事項說明在契約成立前、由宅建士說明;37 條書面則是契約成立後、把已談定的條件白紙黑字寫下來,條文要求「遅滞なく」交付,並由宅建士記名。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現行條文(資料更新 2025-06-18,施行日 2026-04-01)整理,查證日 2026-10-31,是一般規則,個案請以書面原文與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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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條書面是什麼,交給誰
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宅建業者就宅地或建物的買賣或交換,分三種情況交付書面:自己是當事人時交給相對人;代理當事人締約時,交給相對人與委託代理的人;因媒介而契約成立時,交給契約的各當事者。也就是說,透過仲介買房時,買賣雙方都應各拿到一份。
這份書面和簽約前的〈中古公寓重要事項說明多出哪些項目?宅建業法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2 的 10 款:敷地權、規約限制、管理費、已累積修繕積立金〉,主旨不同,前者是說明潛在風險,後者是確認契約內容。兩者都有,缺一不可。
買賣第 1 項:共 13 款
條文編號為第 1 款到第 12 款,另有第 2 款之 2,共 13 款。其中第 6 款到第 12 款在條文裡都帶有「有約定時才記載」的限定語,其餘則是每件買賣都要寫。
| 款 | 內容 | 有約定才記載? |
|---|---|---|
| 1 | 當事人姓名(法人為名稱)與住址 | 否 |
| 2 | 土地的所在、地號,或建物的所在、種類、構造等特定資訊 | 否 |
| 2 之 2 | 既存建物:雙方確認過的結構耐力上主要部分等狀況 | 僅限既存建物 |
| 3 | 價金(或交換差金)金額與支付時期、方法 | 否 |
| 4 | 物件交付時期 | 否 |
| 5 | 移轉登記的申請時期 | 否 |
| 6 | 價金以外的金錢授受(額、時期、目的) | 是 |
| 7 | 契約解除的約定 | 是 |
| 8 | 損害賠償額預定或違約金的約定 | 是 |
| 9 | 貸款斡旋約定下,貸款不成立時的措置 | 是 |
| 10 | 天災等不可抗力的損害負擔 | 是 |
| 11 | 契約不適合(瑕疵)擔保責任,或保證保險等履行措施 | 是 |
| 12 | 租稅公課的負擔 | 是 |
第 2 款之 2 只適用於既存建物。換句話說,買中古屋時,書面上要寫雙方確認過的建物結構耐力上主要部分等狀況;條文只要求記載「當事人雙方確認的事項」,至於確認的方式與內容,條文本身沒有再細分。
租賃第 2 項:共 8 款
出租與承租時,宅建業者只在「代理」或「媒介」成立契約時才有 37 條書面義務。第 2 項的內容是:第 1 項的第 1、2、4、7、8、10 款,加上租金金額與支付時期、方法,以及租金以外的金錢授受(額、時期、目的),共 8 款。租賃書面沒有價金、移轉登記、貸款與瑕疵擔保等買賣專用款項,租屋時要看的是租金、押金性質的金錢、交付時期與解約、違約金等條件。
記名與電子提供
第 3 項規定,宅建業者製作書面後,要請宅建士在書面上記名。這裡只要求「記名」,不需要宅建士當面說明;說明義務屬於重要事項說明,不屬於 37 條書面。
第 4、5 項則允許在取得相對人承諾後,以電磁方法提供,視為已交付。電子簽約的條件與流程可看〈日本買賣契約可以電子簽約嗎?2022 年 5 月 18 日起 37 條書面可電子提供,但要先取得承諾,業者賣方的撤回告知須紙本〉,電子化規則另有專文,這裡不重複。
違反的後果
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第 37 條者,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罰則針對業者;對買方而言,實務意義是這份書面應該完整,遇到缺款可以請業者補齊。
用數字看(假設值):某筆價金 3,000 萬円的中古屋買賣,雙方約定手付 300 萬円,並約定違約金為價金的 20%,即 600 萬円。這時書面上第 3 款要寫價金與支付時期,第 6 款寫手付 300 萬円的授受時期與目的,第 8 款寫違約金 600 萬円的約定。沒有約定就不會有第 8 款的記載,也就不是遺漏。手付與違約金的上限規則可看〈日本手付金上限 20%:賣方是業者時買方放棄手付可解約,賣方要退兩倍〉,這份書面只負責把約定寫清楚,並不代表約定一定有效。
怎麼做
- 簽約後確認有沒有收到書面,透過仲介成立契約時,買賣雙方各應收一份。
- 對照第 1 項,逐款核對當事人、物件、價金、交付與登記時期是否與談定的內容一致。
- 約定了手付以外的金錢授受、解約條件、違約金、貸款不成立時的措置,要確認是否都寫進書面。
- 買中古屋時,確認第 2 款之 2 的建物狀況記載是否反映雙方確認過的內容。
- 確認書面上有宅建士記名;缺記名或缺款時,請業者補正並保留往來紀錄。
容易踩雷
- 把 37 條書面當成重要事項說明書:前者在契約成立後交付,後者在簽約前由宅建士說明。
- 以為 13 款每款都要有內容:第 6 款到第 12 款只有在雙方有約定時才記載。
- 以為租賃也有 13 款:租賃第 2 項只有 8 款,沒有價金、貸款與瑕疵擔保款。
- 以為業者自己當事人時就不用交:業者自己是當事人時,要交給相對人。
- 把書面完整性當成約定有效性:違約金、手付等上限仍受宅建業法其他條文與民法限制。
常見問題
37 條書面一定要用紙本嗎?
不一定。第 4、5 項允許取得相對人承諾後以電磁方法提供,視為已交付;但要先取得承諾,業者賣方的撤回告知另有紙本要求,見前述專文。
沒有寫第 8 款違約金,是業者漏寫嗎?
不一定。第 8 款屬於「有約定時才記載」,若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額預定,書面可以沒有該款。若實際有約定卻沒寫,才是需要補正的缺漏。
違反第 37 條有什麼罰則?
依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第 37 條者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37 條(2026-10-31 查證):「遅滞なく、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書面を交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e-Gov 法令検索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83 條(2026-10-31 查證):「五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