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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管機關可以到仲介公司立入檢查嗎?宅建業法第 72 條:職員須出示身分證明,檢查權不能當作犯罪搜查,拒絕檢查可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第72條允許大臣、知事要求報告並立入檢查;拒絕檢查最高處50萬円罰金(2026-11-01)

日本主管機關可以到仲介公司立入檢查嗎?宅建業法第 72 條:職員須出示身分證明,檢查權不能當作犯罪搜查,拒絕檢查可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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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向都道府縣的宅建業主管課檢舉某家仲介公司的說明內容不實,之後聽說主管機關派人到那家公司做立入檢查。這個動作的法律依據就是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72 條。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現行條文(資料更新 2025-06-18,施行日 2026-04-01)整理,查證日 2026-11-01,說明誰能檢查、查什麼、職員要出示什麼、拒絕會有什麼後果,以及這條對買方的實際意義。這是一般規則,不是針對任何公司的指控,也不代表被檢查的業者一定違法。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急傾斜地崩壞危險區域是什麼?急傾斜地法第 7 條:區域內切土、盛土、砍樹等原則須知事許可,違反可處 6 個月以下拘禁刑或 5 萬円以下罰金。

第 72 條的基本內容

第 1 項規定,國土交通大臣對宅建業的全部經營者,都道府縣知事對在該都道府縣區域內經營宅建業的人,在認為為確保宅地建物取引業適正運營有必要時,可以:

  1. 要求對方就業務提出必要的報告;
  2. 派職員到事務所或其他執行業務的場所立入,檢查帳簿、書類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物件。

要求報告的對象是經營宅建業的人,大臣的條文用語是「すべての者」,依條文字面(本站推論),不限於已取得免許的業者,沒有免許卻經營宅建業的人也在範圍內。第 3 項另外規定,國土交通大臣對全部宅建士、知事對在該都道府縣登錄的宅建士以及在該區域內執行事務的宅建士,在認為為確保事務適正執行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就其事務提出報告;這一項只有報告,沒有立入檢查。

第 2 項是內閣總理大臣的權限:為了依第 71 條之 2 第 2 項表示意見而特別有必要時,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業者要求報告或派職員立入檢查。第 6 項要求內閣總理大臣行使這項權限前,須先與國土交通大臣協議。這一段牽涉到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的跨機關分工,細節在第 71 條之 2。

職員要出示什麼,檢查有什麼界線

第 4 項:依第 1 項與第 2 項立入檢查的職員,必須攜帶表明身分的證明書,在相關人員請求時要出示。所以事務所的人員可以請檢查職員出示證明書。

第 5 項:立入檢查的權限,不可解釋為是為了犯罪搜查而被承認的權限。換句話說,這是行政檢查,目的是確認業務是否適正,不是刑事搜查。

另外第 71 條還有一個較輕的手段:國土交通大臣與知事可以為確保業務適正運營或業界健全發展,進行必要的指導、助言與勸告,這是和第 72 條不同的另一項權限。

拒絕或不報告的後果

第 8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依第 7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被要求報告而不報告、或做虛偽報告的人,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第 6 款規定,拒絕、妨礙或忌避第 72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檢查的人,同樣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第 84 條還有兩罰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使用人等在業務上違反時,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也要受同款罰金刑。

除了罰金,行政處分也有基準。國交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の違反行為に対する監督処分の基準》(最終改正平成 23 年 10 月 26 日,是國土交通大臣作成處分時的基準)寫明:業者對第 72 條第 1 項的報告提出命令不報告、不提出資料或做虛偽報告,或是拒絕、妨礙、忌避立入檢查時,依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4 號,處「15日の業務停止処分をすることとする」。這份基準的適用範圍寫的是國土交通大臣作成處分的場合。

這些罰則的刑度比不實告知等行為低,各級刑事罰的比較見〈宅建業法的刑事罰有哪幾級?無免許營業與名義貸し最高 3 年或 300 萬円,法人最高可罰 1 億円〉,本文列的只是與檢查直接相關的兩款。檢查後如果發現違反其他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見〈宅建業者被處分有哪幾種?指示、1 年內業務停止、免許取消的差別,業務停止與第 66 條免許取消須公告〉,處分另有各自的條文與程序。

檢查看什麼

條文列出的對象是帳簿、書類與其他與業務有關的物件。宅建業者依第 48 條與第 49 條要備置的從業者名簿與業務帳簿,是其中最具體的書類,保存年限與客戶可閱覽的範圍見〈宅建業者的帳簿與從業者名簿要保存多久?帳簿閉鎖後 5 年、自售新築住宅 10 年,名簿最後記載後 10 年〉,這份整理說明了帳簿與名簿的差別。條文沒有限定哪些書類才能查,也沒有把檢查的契機限於客訴;是否檢查、查什麼,由有權限的機關判斷。

用數字看(假設值):假設某業者接獲主管機關的報告要求書,要求在 14 日內提出近 1 年的交易資料。第 1 項只寫明可要求必要的報告,沒有規定固定的天數,期限是機關在要求書上載明的。若業者逾期不提出,可能落入第 8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 50 萬円以下罰金範圍,是否構成要看事實。此天數僅供示意,沒有對應的實際案件。

買方該怎麼利用這條制度

主管機關是否發動檢查,條文由機關自行判斷,所以買方不能要求機關一定要檢查。但是買方可以:保存重要事項說明書、廣告與對話紀錄;向主管課或消費者窗口詢問;了解業者過去有沒有被處分。關於過去 5 年的行政處分公開,見〈宅建業者行政處分怎麼查?國交省ネガティブ情報等検索サイト只公開最近 5 年的免許取消、業務停止與指示〉,另外該年度的件數統計見〈日本有多少宅建業者?2026 年 3 月底 133,727 家,2025 年度行政處分 163 件〉。

怎麼做

  1. 發現說明不實、書面缺漏或疑似無免許時,先蒐集證據:廣告截圖、重要事項說明書、37 條書面、付款紀錄與往來信件。
  2. 向業者免許證號所屬的主管機關(大臣免許或知事免許的辨識見〈宅建免許番號怎麼讀?括弧數字代表更新次數,「國土交通大臣」與「知事」差在哪〉)提出諮詢,窗口分工見〈日本不動產糾紛找誰?消費者熱線 188、宅建主管課、保證協會與住まいるダイヤル各管什麼〉,再依需要選擇窗口。
  3. 若你是被檢查的業者,確認來訪職員有出示身分證明書,並請對方說明法條依據與需要提出的書類。
  4. 被要求報告時,在要求書載明的期限內提出,不明白內容時先向機關確認,不要拖延。
  5. 不把立入檢查當作搜索令:第 5 項明寫不得解釋為犯罪搜查的權限,涉及刑事問題另有其他程序。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職員來檢查,我可以要求他出示證件嗎?

可以。第 72 條第 4 項規定職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書,相關人員請求時須出示。

檢查是為了抓犯罪嗎?

不是。第 5 項說明這項權限不得解釋為是為了犯罪搜查而承認的,目的是確保業務適正運營。

我是買方,可以拒絕業者提供資料給主管機關嗎?

條文規範的是被要求報告或被檢查的業者與宅建士,沒有說買方的義務。買方向主管機關諮詢或提供自己手上的資料,屬於自願,保留好自己的契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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