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首頁 › 專欄 › 宅建業者被處分有哪幾種?指示、1 年內業務停止、免許取消的差別,業務停止與第 66 條免許取消須公告

宅建業者被處分有哪幾種?指示、1 年內業務停止、免許取消的差別,業務停止與第 66 條免許取消須公告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0-31

文章署名:日本買房喵

內容分工:日本房產制度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業者處分分指示、最長1年業務停止、免許取消;停業與第66條取消須公告,第67條不在內(2026-10-31)

宅建業者被處分有哪幾種?指示、1 年內業務停止、免許取消的差別,業務停止與第 66 條免許取消須公告主題插畫
日本房地產喵文章主題插畫

在日本查房仲時,會遇到「行政處分」這個詞,但處分有輕有重,意義不同。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 65 條到第 70 條,把對宅建業者的監督處分分成三級:指示、業務停止、免許取消,對宅地建物取引士(宅建士)則另有指示、事務禁止、登錄消除。本文依 e-Gov 法令検索的現行條文(施行日 2026-04-01)整理,查證日 2026-10-31,只談條文規定的種類與程序,不評價任何公司。

同主題可接著看:宅建業者行政處分怎麼查?國交省ネガティブ情報等検索サイト只公開最近 5 年的免許取消、業務停止與指示。

對業者的三級處分

處分條文內容
指示第 65 條第 1 項業者對交易關係人造成損害或有大損害之虞、有害交易公正,或違反其他法令而不適當時,主管機關可下指示
業務停止第 65 條第 2 項可定「1 年以內」的期間,命令全部或一部業務停止
免許取消第 66 條、第 67 條第 66 條列出必須取消的情形,第 67 條處理所在不明的取消

主管機關是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視業者的免許是誰核發的。換句話說,免許由國土交通大臣核發的業者,由大臣處分;免許由知事核發的,由該知事處分。業者在別的縣營業,所在縣知事也能對該縣內的業務行為處分(第 65 條第 3、4 項)。

什麼情況會到業務停止

第 65 條第 2 項列出可命令業務停止的情形,例如違反指示、違反法定義務(條文列出多個條號,包括第 35 條重要事項說明、第 37 條書面、第 41 條與第 41 條之 2 的手付金等保全措施)、或有其他不正或顯著不當的行為。停止期間最長 1 年,但條文沒有規定最短期間。

與書面義務的細節可對照〈宅建業者交的 37 條書面要記載哪些事項?買賣 13 款、租賃 8 款,須宅建士記名,違反可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那是講第 37 條書面本身的內容;手付金保全措施可看〈賣方是宅建業者時,手付金等收到多少要做保全措置?未完工 5%、完工後 10%,且都以 1,000 萬円為界〉,兩項義務一旦違反,都可能列入第 65 條第 2 項的停業事由。

免許取消:必須取消與可取消

第 66 條第 1 項寫的是「取り消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也就是必須取消,事由包括欠格事由出現、以不正手段取得免許、免許後 1 年內沒開業或停業滿 1 年、情節特別重大的業務停止事由,或違反業務停止處分等。第 66 條第 2 項則是違反免許附條件時「可以」取消。

第 67 條之 2 是國土交通大臣對「認可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認可取消,與一般免許取消是不同層次。第 67 條針對下落不明:主管機關確認不到事務所或業者(法人為役員)所在時,先在官報或縣公報公告,公告日起 30 日內業者沒有申出,就可以取消免許,且不適用行政手續法第三章的規定。

對宅建士的處分

第 68 條:知事可對宅建士下指示,情節如允許他人使用名義、不正或顯著不當,則可命令禁止 1 年以內的宅建士事務。第 68 條之 2:情形嚴重或違反禁止處分時,登錄必須消除。宅建士被處分,若業者有可歸責的理由,業者本身也可能依第 65 條第 1 項第 4 款被指示。

國交省的處分基準:適用於大臣免許業者

國交省另訂「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の違反行為に対する監督処分の基準」(最終改正平成23年10月26日),規範的是國土交通大臣對大臣免許業者作出的指示、業務停止與免許取消。基準的原則是:處分以處分前 5 年間業者所做的違反行為為對象;同時處分複數違反時,業務停止期間取「各違反中最長期間乘以 3/2」與「各期間合計」兩者中較短的天數;基準也規定,若違反只發生在單一事務所,且業者的役員不知情、也沒有可歸責的理由,原則上可以命令限定範圍的業務停止;但對關係人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社會影響大等不適合限定的情形除外。知事免許業者另依各都道府縣自行訂定的基準(本站未逐縣核對,此為一般性說明),細節請看所在縣公告。

處分前後的程序

處分前: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大臣或知事要依第 65 條或第 68 條處分時,必須先舉行聽聞,不能只用書面意見陳述;免許取消(第 66 條)的聽聞,則依第 69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之 15 第 3 至 5 項的規定。處分後:第 70 條第 1 項要求,第 65 條第 2 項、第 4 項(業務停止)、第 66 條(免許取消)與第 67 條之 2 第 1、2 項(認可取消)的處分要依國交省令公告;第 67 條的所在不明取消不在這份清單內,指示也不在清單內。公開查詢的方式與期間可看〈宅建業者行政處分怎麼查?國交省ネガティブ情報等検索サイト只公開最近 5 年的免許取消、業務停止與指示〉,處分件數統計則看〈日本有多少宅建業者?2026 年 3 月底 133,727 家,2025 年度行政處分 163 件〉,本文只說明種類。

怎麼做

  1. 先弄清楚公司的免許是大臣免許還是知事免許,對應的主管機關是誰。
  2. 到國交省的處分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或免許番號,確認有沒有指示、業務停止、免許取消的紀錄。
  3. 看處分日期與內容:指示、停業、取消的嚴重程度不同。
  4. 如果有處分紀錄,請業者書面說明處分原因與改善措施,再決定是否簽約。
  5. 無法自行判斷時,向各縣的宅建主管課或消費者熱線諮詢,聯絡方式可看〈日本不動產糾紛找誰?消費者熱線 188、宅建主管課、保證協會與住まいるダイヤル各管什麼〉。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業務停止最長多久?

條文是「1 年以內」的期間,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決定。

免許取消前一定要聽聞嗎?

第 69 條第 1 項只要求第 65、68 條的處分前必須聽聞;要,第 66 條的免許取消屬第 69 條第 2 項準用聽聞規定的處分,處分前要走聽聞程序(第 69 條第 1 項本身只列第 65、68 條);例外是第 67 條針對下落不明的取消,不適用行政手續法第三章。

哪些處分會公告?

第 70 條第 1 項列的是第 65 條第 2、4 項(業務停止)、第 66 條(免許取消)及第 67 條之 2 第 1、2 項的處分;第 67 條與指示不在這個清單內。

來源

本站相關標籤

#契約與登記 #日本住宅與不動產 #在日本買房的台灣人 #文章 #比較與選擇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31|內容性質:日本租屋、買房與房產稅費通則整理,非投資或法律建議。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