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波災害警戒區域買房:重要事項說明須告知,2026 年 5 月 15 日止 31 道府縣已指定,特別警戒區域僅靜岡縣伊豆市
物件在津波災害警戒區域內,重說須告知;2026-05-15 止 31 道府縣已指定

在海邊或河口附近買房,重要事項說明書上可能出現「津波災害警戒區域」。這是依「津波防災地域づくり法」由都道府縣知事指定的區域。本文依該法(e-Gov)、宅建業法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4 之 3、國土交通省的重要事項說明 Q&A 與 2026 年 5 月 15 日的指定狀況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是一般規則,標的物件是否在區域內,請向物件所在的都道府縣確認。土砂災害的警戒區域另見本站〈土砂災害警戒區域買房要注意什麼:警戒與特別警戒的差別、重要事項說明須告知〉。
同主題可接著看:土砂災害警戒區域買房要注意什麼:警戒與特別警戒的差別、重要事項說明須告知。
兩種區域
津波災害警戒區域(法第 53 條):知事依津波浸水想定,把津波發生時對居民生命身體有危害之虞、應特別整備警戒避難體制的土地區域,指定為警戒區域。
津波災害特別警戒區域(法第 72 條):警戒區域中,津波發生時建築物會損壞或浸水、對居民生命身體有顯著危害之虞的區域;在這裡,一定的開發行為與一定建築物的建築、變更用途受到限制。特別警戒區域是警戒區域的一部分。
特別警戒區域內的許可
特別警戒區域內,要做「特定開發行為」,須事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法第 73 條);制限用途包括供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嬰幼兒等需要特別防災考量者使用的社會福祉設施、學校、醫療設施(政令所定),以及市町村條例所定者。要做「特定建築行為」(蓋這類用途的建築,包括既有建築變更用途),也要事先取得知事等許可(法第 82 條)。
重要事項說明:位於警戒區域內要說明
宅建業法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4 之 3 第 3 款:標的宅地或建物位於依法第 53 條第 1 項指定的津波災害警戒區域內時,要說明「位於區域內」這件事。國交省說明,津波防災地域づくり法於平成 23 年(2011)12 月 27 日施行,施行規則同日修正;平成 24 年 6 月 13 日又加入特別警戒區域的規定。
國交省 Q&A 的重點:
- 怎麼確認是否為警戒區域:向標的物件所在的都道府縣廳詢問;知事指定時,會以縣公報或網路公示。
- 交易時尚未指定的區域:沒有說明義務;但國交省認為,說明「目前未指定、將來可能指定」較能防止糾紛。
- 特別警戒區域:概念上包含在警戒區域內,所以一定要說明「位於警戒區域內」;此外,特別警戒區域對一定的開發與建築行為設有行為制限(國交省 Q&A 對照表列出法第 73、78、82、87 條),這些制限也須作為重要事項說明。
用數字看(假設值):位於警戒區域內的 2 層樓住宅,延床 100 ㎡、土地 200 ㎡,業者在重說時要說明位於警戒區域內(1 件說明事項)。
目前的指定狀況
國交省 2026 年 5 月 15 日現在的資料:
| 項目 | 數量 |
|---|---|
| 設定津波浸水想定 | 40 都道府縣(東京都僅島嶼部) |
| 其中指定津波災害警戒區域 | 31 道府縣(神奈川、靜岡、和歌山、大分、鹿兒島僅部分市町村) |
| 津波浸水想定設定對象外 | 7 縣 |
| 指定津波災害特別警戒區域 | 1 縣(靜岡縣伊豆市 1 市) |
| 推進計畫作成 | 25 市町 |
指定的都道府縣之後可能增加,最新名單請看各縣公告,待確認。
怎麼做
- 看物件前,先向所在都道府縣廳確認是否為津波災害警戒區域,不要只看業者的說明。
- 重要事項說明時,確認書上「津波災害警戒區域」欄是「區域內」還是「區域外」,並看備註欄。
- 物件在警戒區域外但靠海,詢問業者是否說明「將來可能指定」。
- 在特別警戒區域內,計畫開發或蓋特定用途建築時,確認需不需要知事許可。
- 避難路線與避難場所,向市町村確認。
- 具體基準與費用請洽專業人士。
容易踩雷
- 把津波浸水想定等同於警戒區域:浸水想定與指定區域是不同層級。
- 以為區域外就永遠安全:區域指定可能隨後增加。
- 把特別警戒區域只說成「在警戒區域內」:它包含在警戒區域內,但行為制限(法第 73、78、82、87 條)另須說明。
- 只看重說書的勾選,不看備註欄。
- 以為所有沿海都道府縣都已指定:目前 31 道府縣已指定,部分只在一部分市町村。
常見問題
房子在津波災害警戒區域內,賣方要說明嗎?
要。宅建業法施行規則第 16 條之 4 之 3 第 3 款要求說明位於警戒區域內。
還沒指定的地區需要說明嗎?
交易時尚未指定者沒有說明義務,但國交省認為說明將來可能指定較為妥當。
現在有多少縣指定了警戒區域?
國交省 2026 年 5 月 15 日現在:31 道府縣已指定,特別警戒區域僅靜岡縣伊豆市 1 市。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津波防災地域づくりに関する法律第53條(2026-10-19 查證):警戒避難体制を特に整備すべき土地の区域を、津波災害警戒区域
- e-Gov 法令検索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施行規則第16條之4之3(2026-10-19 查證):津波災害警戒区域内にあるときは、その旨
- 国土交通省 津波災害警戒区域等についての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に基づく重要事項説明について(2026-10-19 查證):取引時に津波災害警戒区域としての指定がな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には説明を行う義務はありません
- 国土交通省 津波浸水想定の設定、津波災害警戒区域の指定及び推進計画の作成状況(2026-10-19 查證):津波災害警戒区域指定済み(31道府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