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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用公司 vs 簽證用公司:設立前想清楚目的

法人與架構|先搞懂設立公司的目的是持有資產還是申請簽證,2025 年新基準把簽證用法人的門檻拉高一整層,別為了「以後也許要」白養一間空殼公司。

在日本置產圈,常聽到「先設一家公司,以後說不定用得到」這種說法,背後其實藏著兩種完全不同的公司:一種是單純用來持有不動產的投資用法人,另一種是以取得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簽證)為目標而設立的法人。兩者在設立門檻、持續成本與存在目的上差異很大,設立前先想清楚是哪一種,能避免花錢養一間用不到的空殼公司。

純投資用法人:門檻低,但銀行門檻不等於法律門檻

如果目的只是用公司持有房產、不涉及簽證,日本自 2006 年新會社法施行後,已經廢除最低資本金制度,理論上資本金 1 円即可設立株式會社或合同會社。但法律上的最低門檻,不等於實務上可行的門檻——資本金過低,銀行開戶審查會更嚴格,能爭取到的不動產融資額度也可能受限,實務上多數只做持有用途的公司,還是會準備一筆看得過去的資本金,以維持基本的對外信用。

簽證用法人:2025 年新基準把門檻拉高一整層

如果設立公司的目的包含申請經營管理簽證,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門檻。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的新基準要求,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資本金 3,000 萬円以上,並雇用至少 1 名常勤職員,這是舊制「資本金 500 萬円或雇用 2 名職員任選其一」規則的大幅升級版,單純為了簽證而養一間資本金剛好卡在門檻邊緣的公司,審查上的容錯空間已經比過去小很多。

比較項目純投資用法人簽證用法人(經營管理簽證)
資本金門檻法律上無下限(1 円可設立)2025 年 10 月起需 3,000 萬円以上
雇用要求無強制要求須雇用至少 1 名常勤職員
辦公室要求可用登記地址,無強制實體辦公室須有獨立實體辦公室,不可只用虛擬辦公室
社會保險只要開始支付報酬(含代表人自己),即須強制加入健保與厚生年金同樣強制加入,且因需雇員,成本更明確
持續成本重點均等割最低約 7 萬円/年、稅理士費上述成本再加上職員薪資與社會保險負擔

表格中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項是社會保險。不管公司規模大小,只要有人(即使只是代表人自己)從公司領取報酬,這間公司就屬於強制適用事業所,必須加入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簽證用法人因為新基準要求雇用常勤職員,這筆成本是必然發生、而且會持續每年增加的固定支出,不是設立當年繳一次就結束。

代表人是非居住者也能設立公司

不少人誤以為人在海外就不能在日本設立公司,這其實是過時的印象。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法務省變更登記實務(平成 27 年 3 月 16 日民商第 29 號通知),廢除了「代表取締役至少一人須在日本有住所」的舊規定,現在即使全體代表取締役都是非居住者,依然可以完成株式會社的設立登記。這代表台灣買方不需要為了設立公司而找一個在日本有住所的人頭代表,但非居住者設立時,印鑑證明會改成署名證明等替代文件,實務流程仍建議由司法書士代辦。

常見的錯誤:先養一間「以後也許要用」的空殼公司

最容易踩的坑,是還沒確定要不要申請簽證,就先比照簽證用法人的規格設立公司,結果每年多負擔稅理士費、均等割,甚至為了「看起來像在經營」硬是雇了一名職員,增加社會保險成本,但事業計畫本身既不扎實,將來申請簽證時也未必通過審查。單純持有幾間套房收租,實務上普遍認為很難被認定為經營管理簽證新基準要求的實質經營,如果目的其實只是置產,養一間高規格的空殼公司,多數情況下只是白白增加固定支出。

設立前先回答的一個問題

比起先問「該用哪種公司型態」,更根本的問題是「這間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什麼」。如果目的明確是持有資產、收租、將來出場,選擇成本較低、彈性較高的投資用法人架構即可;如果目的明確包含要在日本長期居留、以經營事業取得簽證,就要一開始就用 2025 年新基準的規格去規劃資本金、雇用與辦公室,而不是等審查前才臨時補件。實務上建議先找行政書士確認簽證申請的可行性,再找司法書士與稅理士規劃公司架構與稅務安排,避免順序顛倒導致重複花錢。

常見問題

Q. 只是想買房收租,需要為了「以後可能」先設一間符合簽證規格的公司嗎?

一般不建議,單純持有收租很難被認定為經營管理簽證新基準要求的實質經營,先養一間高規格空殼公司通常只會增加社會保險與稅理士等固定支出,建議等真的要申請簽證時再依當時基準規劃。

Q. 人在台灣,沒有日本住所,可以自己一個人設立日本公司嗎?

可以,自 2015 年起法務省已允許代表取締役全員為非居住者設立株式會社,實務上會用署名證明取代印鑑證明,建議委託司法書士協助辦理登記文件。

Q. 純投資用法人資本金隨便填 1 円就好嗎?

法律上可以,但資本金過低通常會讓銀行開戶與融資審查更嚴格,實務上多數投資用法人仍會準備一筆能反映事業規模的資本金,而不是刻意壓到最低。

官方來源

以上為一般性法規介紹(基準日 2026 年 7 月),不構成法律意見;法規修訂頻繁,個案請諮詢行政書士、司法書士或律師,並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