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置產要設 GK 還是 KK?合同會社與株式會社比較
GK 與 KK 都可作為日本法人持有不動產,但公司型態本身不自動帶來較低稅率、貸款核准、銀行開戶或居留資格。GK 的法定設立登錄免許稅下限較低,且原始定款不需公證人認證;KK 有股份與取締役制度,並負有公司法上的計算書類公告義務。真正應先決定的是是否需要法人、共同出資人如何表決與退出、預定往來銀行是否接受,以及營業許可與簽證是否另行符合條件。
本頁內容
先看決策表
| 使用情境 | 不可直接下的結論 | 安全判斷方式 | 簽約前證據 |
|---|---|---|---|
| 單純持有一至兩戶 | 直接認定 GK 最省 | 先比較個人與法人整體稅務、年度維護與退出成本;確認需要法人後,再比較 GK 與 KK。 | 稅理士個案試算、年度維護報價 |
| 多人共同出資 | 直接認定多人只能選 KK | 比較股份或社員持分、表決、利益分配、死亡失能、轉讓與退出條款,再由日本專業者起草文件。 | 定款草案、股東或社員協議、實質支配者資料 |
| 未來向銀行融資 | 認定 KK 較容易取得貸款 | 公司型態只是審查資料之一;成立前應以預計物件、出資人、收入、用途與擔保詢問目標銀行。 | 銀行書面產品條件、申請文件清單;口頭意向不等於核貸 |
| 經營民宿或旅館 | 認定設立公司後即可營業 | GK 或 KK 都不能取代住宅宿泊事業、旅館業、用途地域、消防、地方規範與管理規約的個別確認。 | 用途地域、管理規約、消防與衛生資料、地方主管機關確認 |
| 未來引進投資人 | 認定 KK 適用所有募資情境 | KK 的股份制度與 GK 的社員持分制度不同;應先設計表決、轉讓限制、資訊權與退出機制。 | 持分表、定款、轉讓限制與退出條款 |
| 希望降低行政維護 | 認定 GK 不需決算或申報 | GK 沒有公司法第 440 條所定 KK 計算書類公告義務,但仍要處理會計、稅務申報與必要變更登記。 | 稅務行事曆、會計與登記報價 |
| 出售公司而非出售房產 | 認定出售公司較省稅 | 持分或股份移轉涉及定款、負債、稅務、貸款與許可承接;應先做法律與稅務查核。 | 法律與稅務查核、貸款契約、許可承接確認 |
先問要不要法人,再問 GK 或 KK
法務省說明外國人與海外居住者可在日本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代表取締役全員居住海外的內國 KK,也可受理其設立登記。
登記可受理不代表日本買房需要先設公司,也不代表登記完成後即可取得銀行帳戶、貸款、營業資格或在留資格。應先比較個人與法人持有,再選公司型態。
法定設立成本與程序
KK 的設立登錄免許稅為資本金乘以百分之零點七,低於 15 萬円時按 15 萬円;GK 為資本金乘以百分之零點七,低於 6 萬円時按 6 萬円。
KK 的原始定款須經公證人認證;GK 的定款不需公證人認證。
KK 定款認證費 1.5 萬円只適用於資本金未滿 100 萬円、發起人為自然人且不超過三人、發起人認購全部設立時股份、且不設取締役會等法定條件;其他情形依現行級距計費。
上述是法定稅費與認證費,不含紙本定款印紙、謄本、司法書士、翻譯、地址、會計或銀行等個案成本。
治理、公告與任期
KK 取締役任期原則為選任後兩年內終了的最後事業年度定時股東會終結時;非公開公司可依定款延長至十年內。
KK 原則上須依公司法第 440 條公告貸借對照表;大會社的公告範圍另包括損益計算書,公告方法亦有法定差異。
GK 沒有 KK 式取締役法定任期,但社員、業務執行、代表、利益分配與持分移轉仍受公司法和定款安排;不應把 GK 描述成沒有治理義務。
共同出資、持分與退出
選擇公司型態前,應寫清楚誰出資、誰表決、利益如何分配、持分或股份如何轉讓、成員死亡或失能如何處理、出售物件或公司需要何種同意。
KK 與 GK 的法定治理結構不同,但人數或物件數本身不足以直接決定型態;定款與成員協議應由熟悉日本公司法的專業者按個案設計。
融資與銀行帳戶須個別審查
金融廳資料顯示,金融機構受理法人口座時會確認法人名稱與本店、交易目的、事業內容及實質支配者;必要時也可能做追加確認。
GK 可以提出融資或開戶申請,但是否受理、額度、利率、擔保與代表人相關條件由金融機構依個案決定。現有官方資料不足以支持 KK 普遍較容易融資的結論。
稅務、營業許可與簽證是不同審查線
國稅廳法人稅率表按普通法人類別、資本金、所得與適用除外條件判定;不能僅依 GK 或 KK 名稱推導較低稅率。地方稅、消費稅、源泉與台灣端申報仍須依交易與身分另行判斷。
2025 年 10 月 16 日施行的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基準,除 3,000 萬円事業用財產總額與一名以上合格常勤職員外,還涉及事業所、申請人經驗或學位、日語能力與事業計畫專業確認等。
入管廳並說明,僅擔任公司役員不足以表明申請人實質參與事業經營或管理;設立 GK 或 KK 不等於取得在留資格。
公司型態也不能取代住宅宿泊事業或旅館業等營業程序。
常見問題
Q. 台灣人可以設立合同會社嗎?
可依日本法辦理登記。法務省另有外國人與海外居住者的商業登記說明,以及 GK 官方設立程序;但登記、資金匯入、外為法報告、銀行與在留資格是不同程序。
Q. 日本買房需要先設公司嗎?
公司是持有架構選項,不是一般不動產取得的當然前提。應先比較個人與法人持有、年度固定成本、貸款與退出方式。
Q. GK 與 KK 的法人稅率不同嗎?
不能只依公司名稱判斷。法人稅率要依國稅廳所列法人分類、資本金、所得與適用除外條件判定;地方稅與成員個人端課稅另計。
Q. GK 可以申請房貸或不動產融資嗎?
可以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法律不賦予核貸結果。是否受理與條件由金融機構依物件、用途、財務、擔保、代表人、實質支配者與交易背景個別審查。
Q. GK 可以經營民宿嗎?
公司型態本身不能取代營業程序。仍要確認住宅宿泊事業法或旅館業法、用途地域、消防、地方規範與大樓管理規約。
Q. 設公司是否等於可以取得經營管理簽證?
不等於。設立登記只是事實之一;入管廳另審事業規模、常勤職員、事業所、經驗或學位、日語能力、事業計畫與實質經營活動。
Q. 公司買房會比個人省稅嗎?
不能概括判定。租金、折舊、出售時點、資金取回、台日兩端身分與年度維護成本都會改變結果,應以同一組假設做個案試算。
Q. 公司銀行帳戶是不是很難開?
不能用單一難易結論代表所有金融機構。可確認的是金融機構會查核身分、交易目的、事業內容與實質支配者;備齊資料也不代表申請結果已確定。
官方來源
- e-Gov 法令檢索:会社法
- 法務省:株式会社の設立手続(発起設立)について
- 法務省:合同会社の設立手続について
- 國稅廳 No.7191:登録免許税の税額表
- e-Gov 法令檢索:公証人手数料令
- 法務省:令和6年11月19日法務大臣閣議後記者会見
- 法務省:外国人・海外居住者の方の商業・法人登記の手続について
- 國稅廳 No.5759:法人税の税率
- 金融廳:法人口座開設に係る取引時確認について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に係る上陸基準省令等の改正について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外国人経営者の在留資格基準の明確化について
- 觀光廳:住宅宿泊事業法制度概要